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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68/82/M號法令

公報編號:

52/1982

刊登日期:

1982.12.28

版數:

2260

  • 修訂十二月卅日第50/80/M號法令第四六條及五○條內文。
被廢止 :
  • 第66/95/M號法令 - 規範對外貿易活動--若干廢止。
  •  
    相關法規 :
  • 第50/80/M號法令 - 訂定管制對外貿易活動及有關手續簡化規則。
  • 第38/84/M號法令 - 修正之第50/80/M號法令(來源證)之若干條文。
  •  
    相關類別 :
  • 對外貿易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66/95/M號法令 廢止

    第68/82/M號法令

    十二月二十八日

    獨一條 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號法令第四十六條及五十條條文改為如下:

    第四十六條

    (文件)

    一、 。
    二、簽發任何類別澳門來源證明文件,只以正本一份及副本五份為之。
    三、 。

    第五十條

    (程序)

    一、 。
    二、 。
    三、來源證明文件一經簽妥,經濟廳將該文件之正本及第一副本,連同經核簽之有關活動商業發票,正本送交所參予之銀行機構;第二副本交與關係人;第三副本送交澳門發行機構,其餘副本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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