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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3/93/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1993

刊登日期:

1993.1.18

版數:

212

  • 修訂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號法令第一及第二條條文(外貿數值)。
被廢止 :
  • 第66/95/M號法令 - 規範對外貿易活動--若干廢止。
  •  
    相關法規 :
  • 第50/80/M號法令 - 訂定管制對外貿易活動及有關手續簡化規則。
  •  
    相關類別 :
  • 對外貿易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66/95/M號法令 廢止

    第3/93/M號法令

    一月十八日

    鑑於本地區經濟之增長,受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號法令所定制度約束之對外貿易活動價額已不合時宜,故有需要對該價額予以修正。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第50/80/M號法令之修改)

    現對經四月二十八日第38/84/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號法令第一條及第二條之條文修改如下:

    第一條 

    (範圍)

    下列之澳門地區對外貿易活動受本法規所定制度約束:

    a)逾澳門幣五千元價額之活動,但按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而進行者,則有關之金額提高至澳門幣一萬元;
    b)
    c)
    d)
    e)

    第二條 

    (外貿經營人)

    1、
    2、上款之規定不適用於不跟隨行李之物品,而供個人使用或消費之商品,如不逾澳門幣五萬元價額,則利害關係人可獲許可直接進行該偶然活動。
    3、

    第二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於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三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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