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22/93/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1/1993
刊登日期:
1993.5.24
版數:
2698
第一條——在官方儀式中應遵守之居先順序,由總督以批示訂定。
第二條*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6/2024號法律
第三條——本法規自公佈之翌日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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