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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1/78/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5/1978

刊登日期:

1978.4.15

版數:

467

  • 訂出對為人拾獲交到有關當局如保安部隊屬下各機構及市行政局候領之遺物消失時效期。
被廢止 :
  • 第42/83/M號法令 - 撤銷民政廳、澳門及海島市行政局以及路環行政分所,並設立行政暨公職署,葡文縮寫為SAFP。
  •  
    相關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治安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42/83/M號法令 廢止

    第11/78/M號法令

    四月十五日

    獨一條,凡為人拾獲而交到有關當局如保安部隊屬下各機構及市行政局候領之款項及物件,于民法第一千三百二十三條二款所指之一年期限告滿後,倘再過三個月,有權領取之人士仍未到取,則消滅時效而歸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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