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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項,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Construção e Engenharia San Meng Fai, Limitada”簽訂“藝園及附近道路改建”的承攬工程的施工補充合同。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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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4,472平方米,其上建有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112至148號及澳門商業大馬路251至292-D號樓宇,稱為「南灣湖計劃」A區2地段,由第90/SATOP/94號批示規範的土地的批給,以便將現有作商業、辦公室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改建為一間三星級酒店。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太平森基控股有限公司。
鑒於:
一、根據物業登記局第86654G及第93617G號登錄,總址設於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0字樓B-D,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26冊第8頁第10139(SO)號的太平森基控股有限公司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112至148號及澳門商業大馬路251至292-D號,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8K冊第77頁第22291號,作商業、辦公室及停車場用途的土地批給所衍生的權利,包括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樓宇的建造業權。
二、上述不動產構成了稱為「南灣湖計劃」A區2地段的土地利用,其批給由公佈於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90/SATOP/94號批示所規範的合同約束。
三、由於擬將該不動產改建為一間酒店,承批公司於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了有關擴建及更改工程的計劃,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四、因此,透過二零零五年十月三日遞交的申請書,承批公司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並按照已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的計劃,正式申請修改批給的用途及更改土地上樓宇的利用。
五、在組成案卷,同時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日遞交的修改計劃同樣被視為可予核准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制定了修改批給合同擬本,承批公司透過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七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接納該合同擬本的條件。
六、考慮到原來用途的溢價金金額高於新用途的溢價金——三星級酒店及停車場,故無須就是次修改繳付附加的回報。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九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八、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七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六年三月十六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九、審議中的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發出的第4215/199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及“C”標示。
十、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修改批給合同條件通知承批公司。承批公司透過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遞交由黃志輝,居於香港梅道12號嘉富麗苑第二座19樓B,以及范敏嫦,居於香港渣甸山布思道12號A2座地下,二人均為已婚,以太平森基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身分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二人的身分及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Adelino Correia核實。
十一、合同第八條款第2款所述的保證金已透過由土地委員會主席八月七日發出的第2/2006號存款憑單,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七日在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現金存款繳付,其副本存檔於該委員會案卷內。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透過本合同,批准更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4,472(肆仟肆佰柒拾貳) 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其上建有112至148號樓宇,以及澳門商業大馬路,其上建有251至292-D號樓宇,稱為「南灣湖計劃」A區2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291號,其批給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86654G號和93617G號,由公佈於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90/SATOP/94號批示規範的土地的用途,並修改其批給合同。
2. 上款所指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發出,並為本合同組成部分的第4215/199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及“C”標示,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至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三星級酒店,其建築面積如下:
2.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3. 准許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C”標示的地塊的地底興建一停車場。
4. 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的地塊的地面層作為公共行人通道。
第四條款——租金
1. 根據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將繳付的地租調整為$589,230.00(澳門幣伍拾捌萬玖仟貳佰叁拾元整),其計算如下:
2.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的更改利用工程須於12(拾貳)個月內完成,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六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訂定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延遲超過60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獲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其他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七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繳交調整後的保證金 $589,230.00(澳門幣伍拾捌萬玖仟貳佰 叁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八條款——轉讓
1. 倘土地的更改利用工程未完全完成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的許可,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甲方接受的存款、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交保證金$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3. 為保證工程所需的融資,乙方可根據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第二條的規定,將現批給土地的租賃權向總行或分行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信貸機構作意定抵押。
第九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第十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六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當土地的更改利用工程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的更改利用工程中止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將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一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違反第八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批示宣佈,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二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三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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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連丁里,其上建有1和3號及天神巷,其上建有2A和4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3496號,面積93平方米的土地的批給,以興建一幢四層高,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和商業用途的樓宇。
二、由於上述修改,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將與上款所述土地分割,面積10平方米的地塊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公產,作為公共街道。批出土地的最終面積為83平方米。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新光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和合兆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鑒於:
一、總辦事處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63-165號合和工業大廈5字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7冊第181頁第2692號的新光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和總辦事處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9號飛通大廈A座6字樓C-D,登記於上述登記局第19852(SO)號的合兆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為一幅總面積93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連丁里,其上建有1和3號及天神巷,其上建有2A和4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7冊第276頁背頁第3496號,並以該等公司名義登錄於第110281G號的土地利用權的共同擁有人。
二、土地的田底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登錄於BK17冊第277頁第1號。
三、土地的面積分別為83及10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6353/2005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和“B”標示。
四、承批公司擬重新利用審議中的土地,以興建一幢四層高,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和商業用途的樓宇,故向土地工務運輸局呈交有關的建築圖則。根據副局長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的批示,該圖則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五、因此,承批公司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向行政長官呈交申請書,請求核准按照已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的圖則,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更改上述土地的利用和修改批給合同。
六、在組成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回報和制定合同擬本。承批公司透過二零零六年四月三日提交的聲明書,同意合同的條件。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八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八、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三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六年六月六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九、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其透過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遞交由何福明,已婚,中國籍,職業住所位於澳門提督馬路163-165號3字樓B,以新光建築置業有限公司主席,以及梁仕全和梁國厚,均為已婚,中國籍,職業住所位於澳門提督馬路163-165號3字樓B,以合兆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董事身分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十、合同第三條款第1款規定的經調整的利用權價金和第六條款訂定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發出的第52/2006號非經常性收入憑單,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三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43392),其副本已存於有關案卷內。
十一、合同第七條款第2款所述的保證金已透過澳門商業銀行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一日發出的第G2006.0248號銀行擔保提供。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
1)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總面積93(玖拾叁)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連丁里,其上建有1及3號和天神巷,其上建有2A及4號樓宇,標示在物業登記局B17冊第276頁背頁第3496號,其利用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10281G號,並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6353/2005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的土地的批給。
2)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在上述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面積10(壹拾)平方米,將與上項所指土地分割的地塊的利用權歸還甲方,以便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2. 現批出土地的面積為83(捌拾叁)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以下簡稱為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4(肆)層高樓宇。
2. 上款所指樓宇的用途如下:
3.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
1. 土地的利用權價金總額為$29,280.00(澳門幣貳萬玖仟貳佰捌拾元整)。
2. 在接納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須一次過全數繳付第1款所述的利用權價金。
3. 每年繳付的地租調整為$101.00(澳門幣壹佰零壹元整)。
4. 不準時繳付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18(壹拾捌)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五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四條款訂定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獲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其他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產生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六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在接納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347,533.00(澳門幣 叁拾肆萬柒仟伍佰叁拾叁元整)。
第七條款——轉讓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甲方接受的存款、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保證金$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核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八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第九條款——土地的收回
1. 倘未經批准而更改批給用途或土地的利用,甲方可宣告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
2. 當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時,土地亦會被收回:
3.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4. 土地收回的宣告將產生以下效力:
第十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一條款——適用法例
倘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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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和無償方式批出,面積12,902平方米,位於氹仔島,氹仔運動場南面的學院路,其上建有一幢無門牌編號,作澳門三育中學設施之用的樓宇,由第66/SATOP/94號批示規範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冊第23201號的土地的批給,以便更改其用途,除了現有的中學教育及小學教育外,還增辦學前教育,以擴大上述學校的教育範圍。
二、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基督復臨安息日會澳門區會。
鑒於:
一、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和樂大馬路94號地下“G”,登記於身份證明局第675A號,為行政公益法人的基督復臨安息日會澳門區會,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及無償方式批出,位於 氹仔島,氹仔運動場南面的學院路,面積12,902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冊第23201號,並以其名義登錄於第31076F號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
二、上述土地的批給由公佈於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66/SATOP/94號批示規範的合同約束,並用作興建一幢五層高樓宇,以設置一所具有中學教育及小學教育,並納入公共學校網絡的學校。
三、審議中的土地面積分別為6,028平方米、5,556平方米及1,318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九九四年二月五日發出的第3373/9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及“D”標示。上述地籍圖附於第66/SATOP/94號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份。
四、持有名為「澳門三育中學」教育機構的上述社團透過該學校,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五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申請書,表示由於需要擴大英文部的教育範圍,因此除了現有的中學教育及小學教育外,還根據“一條龍”的概念,增辦學前教育,為此請求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修改上述批給合同。
五、在收到教育暨青年局的讚同意見及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制訂修改批給合同的擬本,其內謹涉及更改用途。透過二零零六年六月八日遞交的聲明書,合同的條件已獲承批人同意。
六、基於批給的性質——無償和租賃制度,因此無須因修改本合同而繳付溢價金。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八、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六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同一日期的贊同意見書上。
九、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修改批給合同條件通知申請人,其透過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九日遞交由鄭永乾,已婚,香港出生,居於香港九龍尖沙咀山林道26號地下,以基督復臨安息日會澳門區會社團的會員大會會長身分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1. 透過本合同,批准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無償批出,面積 12,902(壹萬貳仟玖佰零貳)平方米,位於氹仔島,氹仔運動場南面,由公佈於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66/SATOP/94號批示規範,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201號,批給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31076F號,並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九九四年二月五日發出的第3373/9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及“D”標示的土地的批給合同。上述地籍圖附於上述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份。
2. 基於上款所述,上述合同的第三條款修改如下: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社會用途,興建一幢5(伍)層高樓宇,作為設立一所具有中學教育、小學教育及學前教育,並納入公共學校網絡的學校。
上述樓宇的最高樓層用作學校教師住所之用,須有獨立入口。
2. ......”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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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和續後數條,以及第六十四條和續後數條的 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一幅位於氹仔島,稱為氹仔新城市中心《BT5》地段,面積2,503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36冊第121頁第22172號的土地,用作興建一間提供中學、小學及學前教育的學校。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巴迪基金會。
鑒於:
一、透過公佈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16/SATOP/98號批示,以租賃制度和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予“Escola Multinacional Australiana — Macau — Companhia, Limitada”一幅位於氹仔島,稱為氹仔新城市中心《BT5》地段,面積2,503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36冊第121頁第22172號的土地,用作興建一幢作學校及相關或補充活動設施的樓宇。
二、由於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利用土地,故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10/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宣告上述批給合同無效,並將土地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私產,以及以其名義登錄於物業登記局第1639G號。
三、上述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六年二月十日發出的第567/1989號地籍圖中定界。
四、總辦事處設於澳門高美士街136號利新大廈4字樓,以行政公益法人登記於身份證明局第908號的巴迪基金會,是一間名為聯國學校的教育機構的擁有人,該機構在澳門已成立多年,以國際教育模式運作。由於缺乏新校舍,以全面發展其教育計劃,同時其具備足夠的財政能力興建新校舍,因此透過教育暨青年局申請以租賃制度批出上述土地,用作興建一間提供中學、小學及學前教育的學校。
五、根據該區的都市化規劃,土地適合作所申請的用途,故土地工務運輸局對批給申請發出贊同意見及編製有關的合同擬本。申請機構透過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九日簽署的聲明,同意合同擬本。
六、考慮到該項目對社會的重要性和能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制度的發展,以及申請機構的法律性質,該批給獲豁免繳付溢價金。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八、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三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六年六月五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第6/80/M號法律九、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機構。按照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提交由Lori Mclaughlin Noguchi,已婚,美國籍,居於氹仔海洋花園第一街91至141號荷花苑4字樓A,以巴迪基金會行政董事會主席身分簽署的聲明書,該機構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一公證署核實。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本批給合同標的為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給乙方一幅位於氹仔島,名為氹仔新城市中心BT5地段,面積2,503(貳仟伍佰零叁)平方米,價值$2,503,000.00(澳門幣貳佰伍拾萬零 叁仟元整),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36冊第121頁第22172號,並在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六年二月十日發出的第567/1989號地籍圖中標示的土地,以下簡稱為土地。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作社會用途,用作興建及設立一間提供中學、小學及學前教育的學校。
2. 校舍須按照經甲方核准的圖則興建,並須遵守教育暨青年局制定的基本規劃及土地工務運輸局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二日發出的第89A076號街道準線圖。
3. 不得將土地的批給用途作任何更改。
第四條款——租金
1. 根據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每年繳付的租金如下:
1)在土地的利用工程進行期間,每平方米批給土地的租金為$10.00(澳門幣壹拾元整),總金額為$25,030.00(澳門幣貳萬伍仟零叁拾元整);
2)在土地的利用工程完成後,改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繳付 $5.00(澳門幣伍元整)。
2.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的總利用期限為30(叁拾)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和核准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六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上條款訂定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獲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七條款——土地上的剩餘物料
1.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批准,乙方不得移走土地上任何來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例如泥、石、碎石和砂。
2. 不能用於土地及無其他用途的物料僅在經甲方批准後方可移走。
3. 經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須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點。
4. 倘乙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除必須繳付由土地工務運輸局鑑定人員按實際移走物料訂定的賠償外,並將被科處以下罰款:
第八條款——保證金
1. 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繳付保證金$25,030.00(澳 門幣貳萬伍仟零 叁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九條款——轉讓
乙方不得將合同地位全部或局部及永久或臨時轉讓。
第十條款—— 監督
1.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2. 在土地的利用完成後,乙方須完全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的規定,尤其是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有關澳門教育制度及相關的補充法例,以及按其所屬行政及教育自主等級適用的其他法律規定及規章,特別是有關監察方面。
第十一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將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二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三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四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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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簽訂提供「澳門科技大學體育館建造承包工程之質量控制」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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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簽訂「澳門科技大學之體育館建造承包工程」合同。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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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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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及無償方式批出,面積8,775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黑沙環新填海區,稱為“Q”街區,其上建有黑沙灣中街288-A、292、294、296、326、330、338、346、348、354、360、362、382、390、410、424、426、462及512-A號樓宇,由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08/SATOP/99號批示及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副刊的第122/SATOP/99號批示規範,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04號的土地的批給,以便將建於該土地上的學校設施改為中學、小學及幼兒教育用途。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澳門第一浸信會,又稱為澳門浸信教會。
鑒於:
一、澳門第一浸信會,又稱為澳門浸信教會,登記於身份證明局第300號,總辦事處設於澳門伯多祿局長街41號,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及無償方式批出,位於澳門半島黑沙環新填海區(NATAP),稱為“Q”街區,面積8,775平方米,其上建有黑沙灣中街288-A、292、294、296、326、330、338、346、348、354、360、362、382、390、410、424、426、462及512-A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04號,並以其名義登錄於第29228F號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
二、上述土地的批給由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08/SATOP/99號批示及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副刊的第122/SATOP/99號批示規範的合同所約束,用作興建及設置一所納入公共學校網絡的中學。
三、土地在附於第122/SATOP/99號批示公佈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九九九年十月六日發出的第5705/99號地籍圖中定界。
四、鑒於有需要提升在該土地上現有學校的教育水平,除中學教育外,還能提供小學及幼兒教育,故承批社團透過澳門浸信中學二零零六年一月四日向行政長官遞交的申請書,請求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修改該批給合同的第三條款。
五、在取得教育暨青年局的贊同意見和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制定了僅針對用途的修改批給合同擬本,透過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提交的聲明書,承批社團同意合同擬本。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一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七、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七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同一日期的贊同意見書上。
八、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社團。其透過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九日遞交由李國鴻,已婚,澳門出生,居於澳門得勝街2A號4字樓B,以澳門第一浸信會,又稱為澳門浸信教會的常務委員會主席身分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1. 透過本合同,批准修改一幅面積8,775(捌仟柒佰柒拾伍)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黑沙環新填海區“Q”街區,其上建有黑沙環中街第288-A至512-A號樓宇,由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08/SATOP/99號批示及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副刊的第122/SATOP/99號批示規範,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04號和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9228F號,並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九九九年十月六日發出的第5705/99號地籍圖中標示的土地的批給合同。
2. 鑒於上款所述,上述批給合同的第三條款修改如下: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作社會用途,用作興建一所具中學教育、小學教育及學前教育,並納入公共學校網絡的學校。
2. ......
3. ......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如有遺漏,本合同由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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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AL Ásia Consultores, Limitada / 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 聯營公司”簽訂“氹仔新海關大樓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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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應陳偉良學士的要求,終止擔任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董事局成員及執行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公司章程第十八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劉蘇寧碩士為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董事局成員及執行委員會成員,至公司機關現有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的薪俸委員會按章程訂定。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八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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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Sociedade de Construção Civil On Nong, Limitada”「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新總部建造承包工程」合同。
二零零六年八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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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 「氹仔中葡學校及社工局綜合服務中心建造承包工程」合同。
二零零六年八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六年八月三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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