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工程師有關下列實體事宜之行政長官行政權限:
(一)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
(二)建設發展辦公室。
二、本行政命令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日發佈。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