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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新聞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361,000.00(澳門幣叁拾陸萬壹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新聞局一項金額為$361,000.00(澳門幣叁拾陸萬壹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陳致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組組長黃文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行政文員謝惠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行政文員郭雪貞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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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90,000.00(澳門幣貳拾玖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金額為$290,000.00(澳門幣貳拾玖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黎英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代處長羅健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徐昕,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技術員尹潔琳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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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法務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 524,000.00(澳門幣伍拾貳萬肆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法務局一項金額為$524,000.00(澳門幣伍拾貳萬肆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高舒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代副局長梁葆瑩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李勝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暨財產處處長陳玉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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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財政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 323,000.00(澳門幣叁拾貳萬叁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財政局一項金額為$ 323,000.00(澳門幣叁拾貳萬叁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莊綺雯,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暨財政處處長代任,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謝倩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管理科科長張祖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輔導員周美翠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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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項金額為$ 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林雪梅,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楊向明;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張蓓妮;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梁靜。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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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發展委員會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26,000.00(澳門幣貳萬陸仟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發展委員會一項金額為$ 26,000.00(澳門幣貳萬陸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廖小明;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洪婉儀。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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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文化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 310,000.00(澳門幣叁拾壹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文化局一項金額為$ 310,000.00(澳門幣叁拾壹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林國洪,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暨物力資源科科長張詠鸞,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特級技術員羅麗薇。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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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 $ 803,800.00(澳門幣捌拾萬叁仟捌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司法警察局一項金額為$ 803,800.00(澳門幣捌拾萬叁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黃少澤,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管理及計劃廳廳長杜淑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或財政及財產處處長楊春麗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處長楊春麗,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或首席高級技術員高麗娟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四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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