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66/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7

刊登日期:

2007.8.15

版數:

695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作為簽訂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清潔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6/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忠信清潔管理”簽訂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八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67/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7

    刊登日期:

    2007.8.15

    版數:

    695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學院院長,作為簽訂購買電腦和多媒體網路教學系統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旅遊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7/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學院院長黃竹君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購買電腦和多媒體網路教學系統合同。

    二零零七年八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68/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7

    刊登日期:

    2007.8.15

    版數:

    6954-695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和圖片且每月在《澳門日報》上刊登的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8/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日報有限公司”簽訂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和圖片且每月在《澳門日報》上刊登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八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法規:

    第69/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3/2007

    刊登日期:

    2007.8.15

    版數:

    6955-6956

    • 委任澳門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的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 第69/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澳門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的成員。
  • 更正 - 第69/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相關類別 :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經濟財政司司長 - 保安司司長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警察總局 - 海關 - 治安警察局 - 旅遊局 - 衛生局 - 消防局 - 身份證明局 - 新聞局 - 土地工務局 - 民航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9/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二)至第(十二)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 任期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朱林;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林浩然;
    (三)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沈頌年;
    (四)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汪雲;
    (五)警察總局代表,Franciso José de Paiva Ribeiro;
    (六)海關代表,周澤深;
    (七)治安警察局代表,鄭錦華;
    (八)旅遊局代表,Maria Helena de Senna Fernandes, 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謝慶茜及陳露;
    (九)衛生局代表,李展潤;
    (十)消防局代表,余頌顯;
    (十一)澳門身份證明局代表,伍志明;
    (十二)新聞局代表,Maria Natércia Augusta Gil;
    (十三)土地工務運輸局代表,羅誠智;
    (十四)澳門民航局代表,林衍新。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七年八月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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