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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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忠信清潔管理”簽訂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八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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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學院院長黃竹君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購買電腦和多媒體網路教學系統合同。

二零零七年八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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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日報有限公司”簽訂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和圖片且每月在《澳門日報》上刊登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八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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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二)至第(十二)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 任期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朱林;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林浩然;
(三)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沈頌年;
(四)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汪雲;
(五)警察總局代表,Franciso José de Paiva Ribeiro;
(六)海關代表,周澤深;
(七)治安警察局代表,鄭錦華;
(八)旅遊局代表,Maria Helena de Senna Fernandes, 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謝慶茜及陳露;
(九)衛生局代表,李展潤;
(十)消防局代表,余頌顯;
(十一)澳門身份證明局代表,伍志明;
(十二)新聞局代表,Maria Natércia Augusta Gil;
(十三)土地工務運輸局代表,羅誠智;
(十四)澳門民航局代表,林衍新。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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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八月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