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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理工學院首席高級技術員唐顯傑法學士為該學院專責公證員。
二、當上款所指的專責公證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學院的顧問高級技術員陳敏樺法學士代任。
三、廢止第152/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九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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