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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8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2009

刊登日期:

2009.3.23

版數:

591

  • 許可簽訂向新聞局提供顧問服務的合同。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觀點顧問公司向新聞局提供顧問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觀點顧問公司簽訂向新聞局提供顧問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816,704.00(澳門幣壹佰捌拾壹萬陸仟柒佰零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1,211,136.00
    2010年  $ 605,568.00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8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2009

    刊登日期:

    2009.3.23

    版數:

    591-592

    • 許可訂立提供“澳門交通出行調查研究”服務的合同。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大創科有限公司提供「澳門交通出行調查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大創科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交通出行調查研究」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4,430,400.00(澳門幣肆佰肆拾叁萬零肆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3,544,320.00
    2010年 $ 886,080.00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1、次項目8.051.154.1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8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2009

    刊登日期:

    2009.3.23

    版數:

    592-593

    • 許可訂立提供“氹仔TN27地段經濟房屋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的監察”服務的合同。
    已更改 :
  • 第25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8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氹仔TN27地段經濟房屋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的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氹仔TN27地段經濟房屋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的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2,072,000.00(澳門幣壹仟貳佰零柒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2,818,000.00
    2010年 $ 5,430,000.00
    2011年 $ 3,824,000.00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2.00.00.04、次項目6.020.043.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9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2009

    刊登日期:

    2009.3.23

    版數:

    593-596

    • 核准《何賢公園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被廢止 :
  • 第33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何賢公園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廢止 :
  • 第14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何賢公園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相關法規 :
  • 第35/2003號行政法規 - 核准《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  
    相關類別 :
  • 多層停車場 - 交通事務局 - 治安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33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9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何賢公園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廢止第14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何賢公園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規定,位於何賢公園下之停車場,以下稱為“何賢公園停車場”,是一個由何賢公園之地底建築物構成的公眾停車場。

    二、何賢公園停車場共設有957個向公眾開放的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車位——415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車位——542個。

    三、何賢公園停車場的出口及入口均設於宋玉生廣場。

    四、除獲營運實體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何賢公園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九座位者;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者;

    (三)高度超過1.95公尺者;

    (四)載有可對停車場、任何使用者或對該停車場內停泊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尤其是運載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

    (五)產生之廢氣超過法定限度的車輛。

    五、有意持月票使用何賢公園停車場之駕駛者,應最遲於相關月份之第三日,前往該停車場的收費處,透過繳付有關費用以取得月票。

    六、有意使用何賢公園停車場之駕駛者,如無該停車場月票,應從設於入口處之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七、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與泊車時間相應之費用後,駕駛者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八、超過上款所指之時間,駕駛者須重新繳付費用。

    九、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將需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24小時之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十、每張月票僅可由已在停車場收費處登記之車輛使用。

    十一、倘遺失月票,應立即通知營運實體,持票人可申請補發新票,但需繳付手續費澳門幣50元。

    十二、上款所指之金額經交通事務局核准後,並透過預先在停車場收費處張貼通知,可作出調整。

    第二條

    收費

    一、使用何賢公園停車場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普通票;

    (2)非專用車位月票。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普通票;

    (2)非專用車位月票。

    二、營運實體發出之月票不得超過下述數量:

    (一)輕型汽車:

    非專用車位月票之數量不得超過停車場向公眾開放此類車位之30%,且至少有70%之車位是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非專用車位月票之數量不得超過停車場向公眾開放此類車位之40%,且至少有60%之車位是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三、使用何賢公園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3元;

    (2)非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1,000元。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1元;

    (2)非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200元。

    四、上款所指之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交通事務局之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之意見,以批示修改。

    第三條

    車輛之識別

    持有非專用車位月票之駕駛員必須在其車輛上貼上由營運實體提供且式樣經交通事務局核准之泊車許可,該泊車許可上須載有使用者之車輛、停車場、月票編號及相關月份之識別資料。

    第四條

    人員、記錄、衛生、保安及設備的保養

    一、在何賢公園停車場服務之營運實體之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其式樣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二、有關何賢公園停車場之使用及營運須作的記錄編制和存檔工作,由營運實體負責。

    三、何賢公園停車場的衛生及安全,以及現存設備的保養和使用,亦由營運實體負責。

    第五條

    準用

    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第六條

    試驗期

    一、自本規章開始生效起,許可以試驗形式進行下列事項:

    (一)如連續泊車時間相等或少於交通事務局所訂定者,暫停收取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二)項的(1)分項所指之普通票收費;

    (二)減少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二)項的(2)分項所指之月票收費。

    二、應最少提前七日在停車場入口張貼通告公佈上款所指的試驗期結束,並在兩份本地出版的報章上連續兩期刊登有關通告,其中一份報章須為中文,而另一份須為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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