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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梁少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
二、委任莫志偉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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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第6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九)項至(十五)項的融入國家發展工作委員會成員:
(一)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張國基*;
(二)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李寶華;
(三)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羅銳榮*;
(四)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連興池;
(五)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
(六)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黃文傑;
(七)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代表林媛。
* 張國基及羅銳榮已終止職務,請查閱:第157/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所委任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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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第八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陳漢生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下稱“委員會”)主席,並續任陳子慧為其代任人。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委員會委員:
(一)楊志光;
(二)尉東君;
(三)張佩萍;
(四)莫志偉。
三、續任雷聲、陳玲玲、何清瑤分別為上款(一)項至(三)項所指委員的代任人。
四、委任下列人士為委員會委員:
(一)關治平;
(二)唐繼宗。
五、委任盧德忠、曾澤瑤、黃仁民分別為第二款(四)項,以及上款(一)項及(二)項所指委員的代任人。
六、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中薪俸點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作為報酬,且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七、在代任情況下,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的報酬為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被代任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八、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九、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五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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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5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三)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土地工務局代表梁耀鴻為環境諮詢委員會成員,以替代余穎麟。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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