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18

刊登日期:

2018.4.23

版數:

297-298

  • 調整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每月報酬。
被廢止 :
  • 第17/2022號行政法規 - 教育基金。
  •  
    相關法規 :
  • 第16/2007號行政法規 - 訂定《教育發展基金制度》。
  •  
    相關類別 :
  • 教育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7/2022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6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7號行政法規《教育發展基金制度》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八十點。

    二、本批示於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