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7號行政法規《教育發展基金制度》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八十點。
二、本批示於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