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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4/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7/2022

刊登日期:

2022.4.25

版數:

360

  •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零時起,禁止非本地居民入境,但入境前十四天內未曾到過中國以外國家或地區且符合衛生當局訂定的入境條件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居民除外。
被廢止 :
  • 第16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非本地居民在遵守衛生當局訂定的入境條件的前提下,方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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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
  • 第7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零時起禁止除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及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以外的所有非本地居民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7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零時起禁止所有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但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除外。
  • 第24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零時起,所有在入境前二十一天內曾經到過中國以外國家或地區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13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零時起,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倘在入境前二十一天未曾到過內地、澳門特別行政區或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方,且屬家庭團聚或其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密切聯繫的例外情況,經衛生當局作出事先批准,方可入境。
  • 第13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零時起,未被第24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以及按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 13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可以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須持有符合衛生當局要求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方可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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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2/2004號法律 - 傳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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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衛生 - 衛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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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6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64/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零時起,禁止非本地居民入境,但入境前十四天內未曾到過中國以外國家或地區且符合衛生當局訂定的入境條件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居民除外。

    二、基於公共利益,尤其是防治疾病、緊急救援,以及維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常運作或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例外情況,衛生當局可豁免上款所指的人士遵守有關的措施。

    三、衛生當局尚可因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或實體的需要,在評估有關國家或地區疫情風險及訂定應遵守入境條件的前提下,例外豁免第一款所指的某類人士遵守有關的措施。

    四、廢止第7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4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3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3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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