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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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零時起,禁止非本地居民入境,但入境前十四天內未曾到過中國以外國家或地區且符合衛生當局訂定的入境條件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居民除外。

二、基於公共利益,尤其是防治疾病、緊急救援,以及維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常運作或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例外情況,衛生當局可豁免上款所指的人士遵守有關的措施。

三、衛生當局尚可因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或實體的需要,在評估有關國家或地區疫情風險及訂定應遵守入境條件的前提下,例外豁免第一款所指的某類人士遵守有關的措施。

四、廢止第7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4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3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3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