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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10

刊登日期:

2010.1.25

版數:

56-57

  • 修改第22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
相關法規 :
  • 第22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華士古達嘉馬花園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相關類別 :
  • 多層停車場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2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修改如下: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10

    刊登日期:

    2010.1.25

    版數:

    57

    • 將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被廢止 :
  • 第42/2023號行政法規 - 個人資料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法規 :
  • 第8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  
    相關類別 :
  • 個人資料保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42/2023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仍須執行第8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賦予的職責,故須將該項目組的運作期延長三年。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010

    刊登日期:

    2010.1.25

    版數:

    60

    • 將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相關法規 :
  • 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  
    相關類別 :
  •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考慮到由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具項目組性質的“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宗旨為輔助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的工作,並提供所需的資源;

    考慮到由中國與七個葡語國家所簽署的《經貿合作行動綱領》而確定設立的秘書處屬常設性質;

    考慮到有需要繼續發揮澳門聯繫中國與葡語國家的平台作用,進一步加強內地與葡語國家之間經貿交流與合作;

    考慮到有需要繼續輔助及支援秘書處的工作,以便其落實擬實施的計劃和方案。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日。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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