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21

刊登日期:

2021.3.15

版數:

188-189

  • 修改第6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
相關法規 :
  • 第6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組織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體育活動 - 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組織委員會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旅遊局 - 市政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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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6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修改如下:

    “二、〔……〕

    (一)〔……〕

    (二)〔……〕

    (三)〔……〕

    (四)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五)旅遊局代表兩名;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市政署代表一名;

    (十五)〔……〕

    (十六)〔……〕”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3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21

    刊登日期:

    2021.3.15

    版數:

    189

    • 訂定鼓勵企業升級發展補貼計劃的年補貼率上限及每年可獲許可給予補貼的金額上限。
    相關法規 :
  • 第7/2021號行政法規 - 鼓勵企業升級發展補貼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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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鼓勵企業升級發展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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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21號行政法規《鼓勵企業升級發展補貼計劃》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鼓勵企業升級發展補貼計劃的年補貼率上限如下:

    (一)貸款利息補貼的年補貼率上限為四個百分點;

    (二)融資租賃租金補貼的年補貼率上限為四個百分點。

    二、訂定鼓勵企業升級發展補貼計劃每年可獲許可給予補貼的金額上限如下:

    (一)貸款總金額上限為澳門元六億元;

    (二)融資租賃租金總金額上限為澳門元二億元;

    (三)每一受益人的貸款金額上限為澳門元一千萬元;

    (四)每一受益人的融資租賃租金上限為澳門元一千萬元。

    三、本批示自第7/2021號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21

    刊登日期:

    2021.3.15

    版數:

    192

    • 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零時起,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須同時符合若干條件方可入境。
    被廢止 :
  • 第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廢止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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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2/2004號法律 - 傳染病防治法
  • 第5/2003號行政法規 - 核准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
  • 第7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零時起禁止除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及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以外的所有非本地居民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7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零時起禁止所有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但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除外。
  • 第16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若干國家之國民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時,應事先獲得入境簽證。
  • 第9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日零時起,未被第24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以及按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7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可以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須持有符合衛生當局要求的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方可入境。
  • 第13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零時起,未被第24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以及按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 13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可以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須持有符合衛生當局要求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方可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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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衛生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三)項,以及第5/2003號行政法規《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第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零時起,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可入境:

    (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發出的赴內地簽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前往內地後在該簽證有效期內返回;

    (二)入境前二十一天未曾到過內地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方。

    二、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零時起,對上款所指人士解除第7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三、如第一款所指人士屬第16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指國家的國民,則不適用該批示所指的事先取得入境簽證的措施,但仍需取得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七條所指的入境許可。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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