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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關於“租借使用港澳客運碼頭及中港碼頭的地方放置備用列印赴港申報表自助服務機設備”的協議書》。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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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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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一)項及第六款,委任譚偉文(由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止)*為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
* 請查閱:第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二)項,委任下列人士為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
(一)“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吳素寬;
(2)吳聯盟;
(3)楊達威;
(二)“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黃耀球;
(2)余健楚;
(3)鄺玉球;
(三)“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阮若華;
(2)冼志揚;
(3)黃永曦。
三、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三)項,委任下列人士為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江曉瑜;
(2)何仲傳;
(3)呂開顏;
(4)李金戀;
(5)李展濤;
(6)李衛燕;
(7)阮志輝;
(8)周宜心;
(9)施家倫;
(10)馬建章;
(11)張捷;
(12)張照珩;
(13)梁嘉鴻;
(14)陳俊拔;
(15)陳嘉敬;
(16)黃仁民;
(17)楊淑賢;
(18)雷民強;
(19)劉雪雯。
(二)“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王世流;
(2)余韶洲;
(3)吳碧珊;
(4)林宇滔;
(5)飛文基;
(6)歐家輝;
(7)梁焯庭;
(8)莫偉成;
(9)莫麗霞;
(10)郭敬文;
(11)陳享德;
(12)陳振豪;
(13)勞協華;
(14)黃俊傑;
(15)黃祖添;
(16)賴偉良;
(17)顏奕萍;
(18)關勳杰;
(19)蘇玉蓮。
(三)“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何甲辰;
(2)李志勤;
(3)李漢榮;
(4)李柏輝;
(5)林秀麗;
(6)林偉雄;
(7)高冠鵬;
(8)張國財;
(9)梁佩珊;
(10)梁銘恩;
(11)莫苑君;
(12)黃中原;
(13)楊日科;
(14)楊景開;
(15)裘志源;
(16)Camilo do Rosário Tchiang*;
* 請查閱:更正
(17)鄭偉聰;
(18)Roberto António Noronha(盧比度);
(19)羅華杰;
(20)蘇七根。
四、本批示第一至三款所委任的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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