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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浩仕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廉政公署辦事處裝修」的承攬工程,施工期跨越一經濟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浩仕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廉政公署辦事處裝修」承攬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MOP$5,650,788.00(澳門幣伍佰陸拾伍萬零柒佰捌拾捌圓正),並分段支付如下:
- 2000 年...............$2,825,394.00
- 2001 年...............$2,825,394.00
二、 二零零零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分項目 1.011.050.01 之撥款支付。
三、 二零零一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 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條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經濟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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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美倫行執行「供應及安裝澳門市的交通控制中央系統第三期」的執行合同,施工期跨越一經濟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美倫行訂立「供應及安裝澳門市的交通控制中央系統第三期」的執行合同,金額為MOP$6,127,676.30(澳門幣陸佰壹拾貳萬柒仟陸佰柒拾陸元叁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 2000年...............$ 612,767.60
- 2001年...............$5,514,908.70
二、二零零零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0.00.00、分項目 8.051.018.06 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一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條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經濟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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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浩仕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廉政公署新辦事處-保安系統」的承攬工程,施工期跨越一經濟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浩仕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廉政公署新辦事處-保安系統」承攬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MOP$2,908,412.00(澳門幣貳佰玖拾萬捌仟肆佰壹拾貳圓正),並分段支付如下:
- 2000年...............$1,454,206.00
- 2001年...............$1,454,206.00
二、 二零零零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分項目1.011.050.02之撥款支付。
三、 二零零一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 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條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經濟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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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權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重建西望洋眺臺街一至三號住宅」的承攬工程,施工期跨越一經濟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權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重建西望洋眺臺街一至三號住宅」承攬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MOP $ 9,068,785.40(澳門幣玖佰零陸萬捌仟柒佰捌拾伍圓肆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 2000年...............$ 4,534,392.70
- 2001年...............$ 4,534,392.70
二、 二零零零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2.00.00、分項目6.010.015.01之撥款支付。
三、 二零零一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 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條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經濟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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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總部各辦公室及輔助部門的情況特殊,大部分員工無固定辦公時間,或因工作需要經常在正常辦公時間以外辦公。
該等部門的工人及助理員必須支援上述人員,以確保部門正常運作。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明確規定,部分職位由於工作時數上的需要,必須訂定與一般制度不同的辦公時間,工作時數可比正常為多。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工人及助理員的工作時數為每週四十小時。
二、本批示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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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法律及司法協助協定》。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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