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Delta Edições —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葡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Delta Edições —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訂立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葡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632,124.40(澳門幣壹佰陸拾叁萬貳仟壹佰貳拾肆元肆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408,031.10 |
2012年 | $ 1,224,093.3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7.00.0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長江建築有限公司執行「新口岸區道路整治工程——第一期」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新口岸區道路整治工程——第一期」的合同,金額為$15,022,284.00(澳門幣壹仟伍佰零貳萬貳仟貳佰捌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6,010,000.00 |
2012年 | $ 9,012,284.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7、次項目8.051.117.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31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至第三款修改如下:
“一、 ......
(一)就水資源管理及有效利用政策的制定發表意見;
(二)落實「澳門節水規劃大綱」(以下簡稱“大綱”),協調所需的資源及措施;
(三) ......
(四)(原(五)項)
(五)(原(六)項)
(六)就有助於推動節水及水資源有效利用的方案或措施發表意見及提出建議。
二、 ......
(一) ......
(二) ......
(三)環境保護局代表一名;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建設發展辦公室代表一名;
(十)(原(九)項)
(十一)(原(十)項)
三、上款(二)至(九)項及(十一)項所指的成員經所屬部門或實體建議,由運輸工務司司長以批示方式委任。”
二、將推動構建節水型社會工作小組的存續期由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三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提供「澳門公共巴士線網服務深化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訂立提供「澳門公共巴士線網服務深化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750,000.00(澳門幣貳佰柒拾伍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1,650,000.00 |
2012年 | $ 1,100,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1、次項目8.051.154.2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23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45/GM/95號批示第四款修改如下:
“ 四、第一、二款的規定不包括下列實體,該等實體應將在報酬內扣除的供款作為本身收入,並按現行價目表將《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衛生護理的負擔支付給衛生局:
a)澳門金融管理局;
b)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c)澳門大學;
d)澳門基金會;
e)澳門理工學院;
f)社會保障基金。”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巴斯花工程服務顧問有限公司提供「廢物處理設施的技術顧問」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巴斯花工程服務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廢物處理設施的技術顧問」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470,000.00(澳門幣壹佰肆拾柒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367,500.00 |
2012年 | $ 1,102,50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16、次項目8.090.272.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的存續期由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八日起延長三年。
二、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運作所產生的負擔,繼續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的預算承擔。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