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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在“健康城市”計劃範圍內開展的多項活動,尤其是名為“學校健康促進”、“健康大廈”、“安全社區”、“煙草或健康”及“健康生活模式”等活動仍在進行中,所以宜延長第7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健康城市委員會”的存續期。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7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健康城市委員會”的存續期由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三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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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08號法律修改及由第39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後經第12/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由下列市民組成:
主席:葉迅生
委員:譚偉文
朱偉幹
江麗莉
陳致平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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