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3/2004

刊登日期:

2004.3.29

版數:

471

  • 發行並流通以「文學與人物——離騷」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文學與人物——離騷」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五角 325,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325,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325,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325,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325,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325,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八元郵票之小型張325,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六萬二千五百張小版張,其中四萬零六百二十五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6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3/2004

    刊登日期:

    2004.3.29

    版數:

    471-472

    • 核准燃料安全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的人員的專用工作證式樣
    相關法規 :
  • 第38/2003號行政法規 - 設立燃料安全委員會
  • 第18/2016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8/2003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燃料安全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的人員的專用工作證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工作證為白色,尺寸為90毫米x60毫米,印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燃料安全委員會”和“工作證”之中葡文字樣。

    三、工作證須由燃料安全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簽署,並在其簽名及持證人相片其中一角加蓋燃料安全委員會之鋼印方為有效。

    四、工作證之有效期相等於履行職務之期間,持證人須於轉換職務時歸還該證。

    五、倘有遺失、破損或毀爛,將獲補發新證,並在證件上註明。新證保留原有編號。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式樣

    正面
    背面

    ———

    法規:

    第6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3/2004

    刊登日期:

    2004.3.29

    版數:

    473-477

    • 核准及執行環境委員會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環境保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3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環境委員會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13,130,000.00(澳門幣壹仟佰壹拾叁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環境委員會二零零四年度本身預算

    收入

    開支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日於環境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代主席:黃蔓葒——代全職委員:程濠霖——非全職委員:Vasco Barroso Silvério Marques

    人員組別 職系 職級及職程 職缺
    領導及主管   執行委員會主席 1
    執行委員會委員 1
    高級技術員 9 高級技術員 5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1
    技術員 8 技術員 1
    專業技術員 7 技術輔導員 2
    行政文員 5 行政文員 1

    法規:

    第6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3/2004

    刊登日期:

    2004.3.29

    版數:

    478-484

    • 核准及執行文化基金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3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文化基金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93,686,000.00(澳門幣玖仟叁佰陸拾捌萬陸仟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文化基金二零零四年本身預算

    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號法令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下列獨立預算公布於附件:

    第十八屆澳門國際音樂節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

    第十五屆澳門藝術節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二日於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其他成員:麥潔群,余錫禧,林國洪,謝倩儀

    法規:

    第6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3/2004

    刊登日期:

    2004.3.29

    版數:

    485-488

    • 核准及執行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招商投資促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3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78,170,300.00(澳門幣柒仟捌佰壹拾柒萬零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收益、投資及成本預算

    等級 1
    等級 2

    等級 3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六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李炳康,執行委員:張國華,張祖榮

    法規:

    第7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3/2004

    刊登日期:

    2004.3.29

    版數:

    488-499

    • 核准及執行衛生局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3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衛生局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 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1,304,125,500.00(澳門幣拾叁億零肆佰壹拾貳萬伍仟伍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四財政年度本身預算

    收入預算

    開支預算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瞿國英(主席)——李展潤——官世海——陳綺華——艾德偉

    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局長 1
    副局長 3
    廳長 10
    處長 9
    組長  3
    科長 8
    醫療人員   醫院醫生職程  
    醫院主任醫生及醫院主治醫生 90
    公共衛生醫生職程  
    公共衛生主任醫生及公共衛生主治醫生 7
    全科醫生職程  
    全科主任醫生及全科主治醫生 47
    全科醫生 1 a)
    牙科醫生   牙科醫生 2
    醫院行政人員   行政總管及責任中心行政主任 4
    高級衛生技術員   高級衛生技術員 10
    高級技術員 9 高級技術員 10
    資訊人員 9 高級資訊技術員 11
    8 資訊技術員 3
    7 資訊督導員 4
    衛生技術員   牙科醫士 5
    診療技術員 115
    技術員 8 技術員 8
    教學人員   幼兒教師 2
    傳譯及翻譯員   翻譯員 7
    文案 2
    護理人員   護士監督 4
    護士長 30
    專科護士 75
    高級護士 180
    護士 246
    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衛生稽查員 30
    專業技術員 7 技術輔導員 30
    5 助理技術員 30
    行政人員 5 行政文員  60
    助理服務人員   放射科助理員 1
    衛生服務助理員二 6 a)
    衛生服務助理員一 99 a)
    工人及助理人員 4 熟練工人  2 a)
    3 半熟練工人/熟練助理員 20 a)
    2 工人 1 a)

    合計

    1176

    a)職位於出缺時予以取消

    法規:

    第7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3/2004

    刊登日期:

    2004.3.29

    版數:

    499-500

    • 成立“健康城市委員會”
    相關法規 :
  • 第30/2024號行政法規 - 健康城市委員會。
  • 第7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成立“健康城市委員會”
  • 第22/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一名學士代表該辦公室擔任健康城市委員會成員職務
  • 第76/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一名學士擔任健康城市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 第33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健康城市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三年。
  • 第4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健康城市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
  • 第3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延長“健康城市委員會”的存續期。
  • 第86/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一名代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的健康城市委員會成員。
  • 第3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一名健康城市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
  • 第8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健康城市委員會一名成員,以替代原代表。
  • 第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健康城市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
  • 第4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健康城市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
  • 第5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延長健康城市委員會的存續期。
  •  
    相關類別 :
  • 環境 - 健康城市委員會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衛生局 - 市政署 - 土地工務局 - 環境保護局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旅遊局 - 新聞局 - 文化局 - 體育局 - 勞工事務局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海事及水務局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向世界衛生組織申報澳門成為“健康城市”的計劃已列入二零零四年度施政報告中。

    “健康城市”是以健康人群及健康環境為中心,這對於和諧及持續的集體發展是不可缺少的元素。

    推廣健康城市活動的成功關鍵在於政府、社團、私人機構及市民的共同參與。大眾的積極配合和支持,可為市民創造美好家園。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成立健康城市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其宗旨為透過在城市規劃及城市管理方面不同領域和界別的互動,以推廣健康、環境及市民的生活質素。

    二、委員會尤其負責:

    (一)搜集、整理及處理關於本城市的資料;

    (二)對本地情況進行研究;

    (三)與本計劃相關的公共部門及社團建立聯繫;

    (四)促進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參與本計劃;

    (五)制定健康城市計劃的整體發展計劃,協調持續實施及有系統地評估其成效;

    (六)撰寫向世界衛生組織及健康城市聯盟提交的報告。

    三、委員會的成員如下: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由其擔任主席;

    (二)衛生局局長,當委員會主席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其代任主席職務;

    (三)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四)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

    (五)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

    (六)環境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

    (七)教育暨青年局局長;

    (八)旅遊局局長;

    (九)新聞局局長;

    (十)文化局局長;

    (十一)社會工作局局長;

    (十二)體育發展局局長;

    (十三)勞工暨就業局局長;

    (十四)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

    (十五)港務局局長;

    (十六)經濟局局長。

    四、上款(三)項所指的代表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委任之。

    五、經社會文化司司長許可,委員會得以包工合同的方式 聘請對實現其宗旨是不可缺少的人協作, 尤其是特定範疇的專家。

    六、委員會得按需要設立秘書處,人員可以派駐的方式或向人員所屬部門徵用的方式聘請,又或以包工合同或訂立個人勞動合同的方式聘請,但須經社會文化司司長許可。

    七、委員會的存續期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三年。*

    * 請查閱:第33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4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4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5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八、委員會的運作費用由衛生局的預算承擔。

    九、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7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3/2004

    刊登日期:

    2004.3.29

    版數:

    500-501

    • 許可訂立向位於澳門高美士街及羅理基博士大馬路之澳門理工學院所有設施提供保安看守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澳門理工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長城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向位於澳門高美士街及羅理基博士大馬路之澳門理工學院所有設施提供保安看守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長城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訂立向位於澳門高美士街及羅理基博士大馬路之澳門理工學院所有設施提供保安看守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358,208.00(澳門幣壹佰拾伍萬捌仟貳佰零捌元正),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810,544.00
    2005年 $ 547,664.00

    二、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經濟分類為「6338──其他服務」的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一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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