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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永德橡皮印刷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旅客抵澳及離澳申報表」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永德橡皮印刷公司訂立「旅客抵澳及離澳申報表」的供應合同,金額為$2,182,500.00(澳門幣貳佰壹拾捌萬貳仟伍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 1,091,250.00 |
2009年 | $ 1,091,250.00 |
二、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2.04.00辦事處消耗」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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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新建青洲海關海上監察廳辦公樓設計連施工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新建青洲海關海上監察廳辦公樓設計連施工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800,000.00(澳門幣壹佰捌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 450,000.00 |
2008年 | $ 1,350,000.00 |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8、次項目2.020.115.06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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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執行「嘉樂庇大橋理論與結構之分析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嘉樂庇大橋理論與結構之分析研究」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322,125.00(澳門幣貳佰叁拾貳萬貳仟壹佰貳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 968,950.00 |
2008年 | $ 1,353,175.00 |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10、次項目8.051.141.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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