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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政總署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373,323,400.00(澳門幣叁億柒仟叁佰叁拾貳萬叁仟肆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經常收入 | |||
05-00-00-00 | 轉移 | ||
05-01-00-00 | 公營部門 | ||
05-01-03-00 | 預算轉移 | ||
05-01-03-01 | 特區預算轉移 | (357,166,500.00) | |
07-00-00-00 | 勞務及非耐用品之出售 | ||
07-04-00-00 | 樓宇租金——其他部門 | ||
07-10-00-00 | 雜項——其他部門 | ||
07-10-02-00 | 文化、體育及康樂 | (15,632,500.00) | |
07-10-99-00 | 其他 | (510,000.00) | |
08-00-00-00 | 其他經常收入 | ||
08-99-00-00 | 偶然及未列明之收益 | (14,400.00) | |
總收入 | (373,323,400.0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1-00-00-00-00 | 人員 | ||
01-01-00-00-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
01-01-01-00-00 | 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 | ||
1-01-3 | 01-01-01-01-00 | 薪俸或服務費 | (8,163,000.00) |
1-01-3 | 01-01-01-02-00 | 年資獎金 | (522,000.00) |
01-01-03-00-00 | 各類人員報酬 | ||
1-01-3 | 01-01-03-01-00 | 報酬 | (63,441,100.00) |
1-01-3 | 01-01-03-02-00 | 年資獎金 | (1,356,800.00) |
1-01-3 | 01-01-03-03-00 | 薪俸(行政任用合同) | (28,236,400.00) |
1-01-3 | 01-01-03-04-00 | 年資獎金(行政任用合同) | (1,113,400.00) |
01-01-04-00-00 | 編制人員工資 | ||
1-01-3 | 01-01-04-01-00 | 工資 | (56,900.00) |
1-01-3 | 01-01-04-02-00 | 年資獎金 | (23,200.00) |
1-01-3 | 01-01-06-00-00 | 重疊薪俸 | (793,900.00) |
01-01-07-00-00 | 固定及長期酬勞 | ||
1-01-3 | 01-01-07-00-03 | 職務主管及秘書 | (923,400.00) |
1-01-3 | 01-01-09-00-00 | 聖誕津貼 | (8,852,100.00) |
1-01-3 | 01-01-10-00-00 | 假期津貼 | (8,615,200.00) |
01-02-00-00-00 | 附帶報酬 | ||
01-02-03-00-00 | 超時工作 | ||
1-01-3 | 01-02-03-00-01 | 額外工作 | (5,271,800.00) |
1-01-3 | 01-02-03-00-02 | 輪班工作 | (509,100.00) |
1-01-3 | 01-02-04-00-00 | 錯算補助 | (111,800.00) |
1-01-3 | 01-02-06-00-00 | 房屋津貼 | (7,725,000.00) |
01-02-10-00-00 | 各項補助——現金 | ||
1-01-3 | 01-02-10-00-06 | 特別假期之交通費 | (31,300.00) |
1-01-3 | 01-02-10-00-11 | 職務終止補償 | (94,900.00) |
1-01-3 | 01-02-10-00-99 | 其他 | (462,000.00) |
01-03-00-00-00 | 實物補助 | ||
1-01-3 | 01-03-03-00-00 | 服裝及個人用品——實物 | (44,000.00) |
01-05-00-00-00 | 社會福利金 | ||
1-01-3 | 01-05-01-00-00 | 家庭津貼 | (3,069,900.00) |
01-06-00-00-00 | 負擔補償 | ||
1-01-3 | 01-06-02-00-00 | 服裝及個人用品——負擔補償 | (40,000.00) |
01-06-03-00-00 | 交通費——負擔補償 | ||
1-01-3 | 01-06-03-01-00 | 啟程津貼 | (91,800.00) |
1-01-3 | 01-06-03-02-00 | 日津貼 | (243,000.00) |
1-01-3 | 01-06-03-03-01 | 其他公幹負擔 | (1,900.00) |
02-00-00-00-00 | 資產及勞務 | ||
02-01-00-00-00 | 耐用品 | ||
02-01-04-00-00 | 教育、文化及康樂用品 | ||
1-01-3 | 02-01-04-00-01 | 公共圖書館書刊及物品 | (620,000.00) |
1-01-3 | 02-01-04-00-02 | 書刊及技術文件 | (19,000.00) |
1-01-3 | 02-01-04-00-03 | 手工藝及收藏品 | (820,000.00) |
1-01-3 | 02-01-04-00-99 | 其他 | (13,000.00) |
1-01-3 | 02-01-06-00-00 | 榮譽及招待物品 | (20,000.00) |
02-01-07-00-00 | 辦事處設備 | ||
1-01-3 | 02-01-07-00-03 | 文儀器材 | (29,000.00) |
1-01-3 | 02-01-08-00-00 | 其他耐用品 | (945,000.00) |
02-02-00-00-00 | 非耐用品 | ||
1-01-3 | 02-02-01-00-00 | 原料及附料 | (157,100.00) |
1-01-3 | 02-02-02-00-00 | 燃油及潤滑劑 | (62,400.00) |
1-01-3 | 02-02-04-00-00 | 辦事處消耗 | (2,147,100.00) |
02-02-07-00-00 | 其他非耐用品 | ||
1-01-3 | 02-02-07-00-03 | 清潔及消毒用品 | (71,000.00) |
1-01-3 | 02-02-07-00-05 | 廠房、修理廠及化驗室用品 | (1,042,400.00) |
1-01-3 | 02-02-07-00-08 | 宣傳品及獎品 | (4,870,000.00) |
1-01-3 | 02-02-07-00-99 | 其他 | (3,297,000.00) |
02-03-00-00-00 | 勞務之取得 | ||
02-03-01-00-00 |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 ||
1-01-3 | 02-03-01-00-05 | 各類資產 | (18,089,900.00) |
02-03-02-00-00 | 設施之負擔 | ||
1-01-3 | 02-03-02-01-00 | 電費 | (16,380,000.00) |
02-03-02-02-00 | 設施之其他負擔 | ||
1-01-3 | 02-03-02-02-01 | 水及氣體費 | (3,120,000.00) |
1-01-3 | 02-03-02-02-02 | 衛生及清潔 | (9,453,100.00) |
1-01-3 | 02-03-02-02-03 | 管理費及保安 | (42,322,900.00) |
02-03-04-00-00 | 資產租賃 | ||
1-01-3 | 02-03-04-00-01 | 不動產 | (7,048,400.00) |
1-01-3 | 02-03-04-00-02 | 動產 | (4,806,000.00) |
02-03-05-00-00 | 交通及通訊 | ||
02-03-05-02-00 |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 ||
1-01-3 | 02-03-05-02-02 | 公幹交通費 | (555,000.00) |
02-03-05-03-00 |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
1-01-3 | 02-03-05-03-01 | 通訊 | (1,231,000.00) |
1-01-3 | 02-03-05-03-02 | 其他 | (6,161,500.00) |
1-01-3 | 02-03-06-00-00 | 招待費 | (314,000.00) |
02-03-07-00-00 | 廣告及宣傳 | ||
1-01-3 | 02-03-07-00-01 | 廣告費用 | (2,410,000.00) |
1-01-3 | 02-03-07-00-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220,000.00) |
1-01-3 | 02-03-07-00-03 | 在外地市場之活動 | (647,000.00) |
02-03-08-00-00 | 各項特別工作 | ||
1-01-3 | 02-03-08-00-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2,176,000.00) |
3-03-0 | 02-03-08-00-02 | 技術及專業培訓 | (110,000.00) |
1-01-3 | 02-03-08-00-03 |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 (2,760,000.00) |
1-01-3 | 02-03-08-00-99 | 其他 | (14,558,000.00) |
1-01-3 | 02-03-09-00-00 | 未列明之負擔 | |
1-01-3 | 02-03-09-00-01 | 研討會及會議 | (140,000.00) |
1-01-3 | 02-03-09-00-02 |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 (2,898,000.00) |
1-01-3 | 02-03-09-00-03 |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 (48,955,000.00) |
1-01-3 | 02-03-09-00-06 | 銀行手續費 | (71,500.00) |
1-01-3 | 02-03-09-00-09 | 公務訪問及交流活動 | (2,000.00) |
1-01-3 | 02-03-09-00-99 | 其他 | (398,000.00) |
04-00-00-00-00 | 經常轉移 | ||
04-02-00-00-00 | 私立機構 | ||
1-01-3 | 04-02-00-00-02 | 社團及組織 | (2,000,000.00) |
04-03-00-00-00 | 私人 | ||
1-01-3 | 04-03-00-00-02 | 家庭及個人 | (159,300.00) |
04-04-00-00-00 | 外地 | ||
1-01-3 | 04-04-00-00-02 | 給予外地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 (35,000.00)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2-00-00-00 | 保險 | ||
1-01-3 | 05-02-01-00-00 | 人員 | (208,500.00) |
1-01-3 | 05-02-02-00-00 | 物料 | (2,382,600.00) |
1-01-3 | 05-02-03-00-00 | 不動產 | (315,000.00) |
1-01-3 | 05-02-04-00-00 | 車輛 | (42,000.00) |
1-01-3 | 05-02-05-00-00 | 雜項 | (265,800.00) |
05-03-00-00-00 | 返還 | ||
1-01-3 | 05-03-00-00-99 | 其他 | (10,000.00)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01 |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僱主方) | (2,903,300.00) |
5-02-0 | 05-04-00-00-02 |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 (12,722,800.00) |
5-02-0 | 05-04-00-00-03 | 社會保障基金(僱主實體之負擔) | (85,400.00) |
1-01-3 | 05-04-00-00-91 | 兌換差額 | (44,500.00) |
資本開支 | |||
07-00-00-00-00 | 投資 | ||
1-01-3 | 07-03-00-00-00 | 樓宇 | (1,500,000.00) |
07-06-00-00-00 | 各項建設 | ||
1-01-3 | 07-06-00-00-01 | 各項建設 | (7,210,000.00) |
07-10-00-00-00 | 機械及設備 | ||
1-01-3 | 07-10-00-00-08 | 傢具 | (285,000.00) |
1-01-3 | 07-10-00-00-09 | 資訊設備 | (300,000.00) |
1-01-3 | 07-10-00-00-10 | 文儀器材 | (30,000.00) |
1-01-3 | 07-10-00-00-99 | 其他 | (4,090,000.00) |
總開支 | (373,323,400.00) |
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於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副主席:羅永德、李偉農——委員:關施敏、麥儉明、吳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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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文化產業基金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170,000,000.00(澳門幣壹億柒仟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經常收入 | |||
05-00-00-00 | 轉移 | ||
05-01-00-00 | 公營部門 | ||
05-01-03-00 | 預算轉移 | ||
05-01-03-01 | 特區預算轉移 | (170,000,000.00) | |
總收入 | (170,000,000.0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7-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70,000,000.00) |
總開支 | (170,000,000.00) |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於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 主席:梁慶庭——委員:朱妙麗、穆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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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大山貿易有限公司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雙色印刷機」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大山貿易有限公司訂立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雙色印刷機」的合同,金額為$1,980,000.00(澳門幣壹佰玖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594,000.00 |
2017年 | $ 1,386,00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7.10.00.00.06工場及餐廳用品」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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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中交公路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提供「澳氹第四條跨海大橋工程——初步設計」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交公路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氹第四條跨海大橋工程——初步設計」服務的合同,金額為$75,190,000.00(澳門幣柒仟伍佰壹拾玖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33,835,500.00 |
2017年 | $ 33,835,500.00 |
2019年 | $ 7,519,00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306.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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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健滙醫療有限公司「為澳門大學校區提供醫護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健滙醫療有限公司訂立「為澳門大學校區提供醫護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984,000.00(澳門幣叁佰玖拾捌萬肆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996,000.00 |
2017年 | $ 1,992,000.00 |
2018年 | $ 996,00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大學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3.00.01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實體提供之服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大學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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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廣州寅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為澳門大學書院(W33及W34)學生食堂供應膳食服務連廚房及供餐區裝修及設備安裝」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廣州寅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訂立「為澳門大學書院(W33及W34)學生食堂供應膳食服務連廚房及供餐區裝修及設備安裝」的合同,金額為$30,920,000.00(澳門幣叁仟零玖拾貳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4,322,000.00 |
2017年 | $ 9,066,000.00 |
2018年 | $ 11,288,000.00 |
2019年 | $ 6,244,00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大學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5.00.00膳食」、「02.03.01.00.05各類資產」及「07.10.00.00.05住屋用品」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大學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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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友恆園林綠化工程提供「路氹城西側一帶綠化管理工作」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友恆園林綠化工程訂立提供「路氹城西側一帶綠化管理工作」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880,000.00(澳門幣貳佰捌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720,000.00 |
2017年 | $ 2,160,00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2.02.03管理費及保安」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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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艾奕康澳門有限公司提供「污水處理顧問」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艾奕康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污水處理顧問」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1,750,000.00(澳門幣壹仟壹佰柒拾伍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3,525,000.00 |
2017年 | $ 7,050,000.00 |
2018年 | $ 1,175,00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三章「環境保護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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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提供「澳門生活垃圾收費制度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香港生產力促進局訂立提供「澳門生活垃圾收費制度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950,000.00(澳門幣肆佰玖拾伍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990,000.00 |
2017年 | $ 3,960,00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三章「環境保護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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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博維資訊系統有限公司提供「網絡安全設備——防火牆(NGFW)」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博維資訊系統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網絡安全設備——防火牆(NGFW)」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19,646.00(澳門幣伍拾壹萬玖仟陸佰肆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425,446.00 |
2017年 | $ 11,775.00 |
2018年 | $ 47,100.00 |
2019年 | $ 35,325.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7.10.00.00.09資訊設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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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Macaulink新聞及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英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流動裝置應用程式之管理及維護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acaulink新聞及資訊服務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出版《澳門》雜誌英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流動裝置應用程式之管理及維護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845,000.00(澳門幣壹佰捌拾肆萬伍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615,000.00 |
2017年 | $ 1,230,00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7.00.0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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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吳淦記建築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環境保護局新辦事處裝修工程」的合同,已獲第44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15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6,330,000.00(澳門幣貳仟陸佰叁拾叁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4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 10,000,000.00 |
2014年 | $ 13,000,000.00 |
2015年 | $ 1,201,336.10 |
2016年 | $ 2,128,663.90 |
二、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三章「環境保護局」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樓宇」帳目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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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Ove Arup &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訂立提供「輕軌系統石排灣線可行性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0,850,000.00(澳門幣壹仟零捌拾伍萬元整),已獲第28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20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鑑於部分合同工作有所調整以及工作期有所延長,須增加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8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增加為$11,544,100.00(澳門幣壹仟壹佰伍拾肆萬肆仟壹佰元整),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 2,170,000.00 |
2014年 | $ 3,255,000.00 |
2015年 | $ 2,170,000.00 |
2016年 | $ 3,949,100.00 |
二、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99、次項目8.051.209.07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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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統計暨普查局新辦公室裝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統計暨普查局新辦公室裝修工程」的合同,金額為$8,939,393.00(澳門幣捌佰玖拾叁萬玖仟叁佰玖拾叁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3,300,000.00 |
2017年 | $ 5,639,393.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8.010.036.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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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吳淦記建築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健康生活教育園地裝修承攬工程」的合同,已獲第44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8,542,227.50(澳門幣壹仟捌佰伍拾肆萬貳仟貳佰貳拾柒元伍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4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5年 | $ 15,700,000.00 |
2016年 | $ 2,842,227.5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社會工作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社會工作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樓宇」帳目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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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臨床病理科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臨床病理科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的合同,金額為$6,121,541.60(澳門幣陸佰壹拾貳萬壹仟伍佰肆拾壹元陸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1,360,342.50 |
2017年 | $ 2,040,513.80 |
2018年 | $ 2,040,513.80 |
2019年 | $ 680,171.5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1.00.00原料及附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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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提供「2016/2017年度污水及固體廢物處理設施之質量監督」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訂立提供「2016/2017年度污水及固體廢物處理設施之質量監督」服務的合同,金額為$7,569,950.00(澳門幣柒佰伍拾陸萬玖仟玖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3,406,477.50 |
2017年 | $ 4,163,472.5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三章「環境保護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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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長江建築有限公司執行「路氹城蓮花路排水系統改善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訂立執行「路氹城蓮花路排水系統改善工程」的合同,金額為$72,421,800.00(澳門幣柒仟貳佰肆拾貳萬壹仟捌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4,000,000.00 |
2017年 | $ 43,000,000.00 |
2018年 | $ 25,421,80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8.090.407.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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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便民集團有限公司、耀鎮行、康福儀器、利華行有限公司、康泰行、科達有限公司、敏廸(嘉利)澳門有限公司、康寧葯業有限公司、清新有限公司及聯昌行(澳門)有限公司「供應協議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企業訂立「供應協議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的合同,金額為$474,885,815.00(澳門幣肆億柒仟肆佰捌拾捌萬伍仟捌佰壹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Firma Chun Cheong–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2016年 | $ 30,396,667.00 |
2017年 | $ 45,595,000.00 |
2018年 | $ 15,198,333.00 |
便民集團有限公司
2016年 | $ 987,340.00 |
2017年 | $ 1,481,010.00 |
2018年 | $ 493,670.00 |
耀鎮行
2016年 | $ 869,287.00 |
2017年 | $ 1,303,930.00 |
2018年 | $ 434,643.00 |
康福儀器
2016年 | $ 2,082,267.00 |
2017年 | $ 3,123,400.00 |
2018年 | $ 1,041,133.00 |
利華行有限公司
2016年 | $ 37,044,826.00 |
2017年 | $ 55,567,239.00 |
2018年 | $ 18,522,413.00 |
康泰行
2016年 | $ 10,551,150.00 |
2017年 | $ 15,826,725.00 |
2018年 | $ 5,275,575.00 |
科達有限公司
2016年 | $ 38,089,560.00 |
2017年 | $ 57,134,341.00 |
2018年 | $ 19,044,780.00 |
敏迪(嘉利)澳門有限公司
2016年 | $ 2,207,353.00 |
2017年 | $ 3,311,030.00 |
2018年 | $ 1,103,677.00 |
康寧葯業有限公司
2016年 | $ 31,448,360.00 |
2017年 | $ 47,172,541.00 |
2018年 | $ 15,724,180.00 |
清新有限公司
2016年 | $ 3,867,202.00 |
2017年 | $ 5,800,803.00 |
2018年 | $ 1,933,600.00 |
聯昌行(澳門)有限公司
2016年 | $ 751,260.00 |
2017年 | $ 1,126,890.00 |
2018年 | $ 375,63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1成藥、藥物、疫苗」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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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TÜV Rheinland InterTraffic GmbH訂立提供「澳門輕軌系統第一期獨立安全審查」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2,800,000.00(澳門幣貳仟貳佰捌拾萬元整),已獲第38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鑑於部份合同工作有所調整以及工作期有所延長,須增加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8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增加為$29,600,000.00(澳門幣貳仟玖佰陸拾萬元整),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2,280,000.00 |
2012年 | $ 3,876,000.00 |
2013年 | $ 2,280,000.00 |
2016年 | $ 2,948,000.00 |
2017年 | $ 1,474,000.00 |
2018年 | $ 4,590,000.00 |
2019年 | $ 12,152,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99、次項目8.051.148.35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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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奧林匹克游泳館圓形地周邊路網重整——探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奧林匹克游泳館圓形地周邊路網重整——探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929,435.00(澳門幣叁佰玖拾貳萬玖仟肆佰叁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1,964,717.50 |
2017年 | $ 1,964,717.5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207.0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九日起,發行並流通以「中國山水畫」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 500,000枚 |
三元 | 500,000枚 |
四元五角 | 500,000枚 |
五元五角 | 500,000枚 |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 50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二十五萬張小版張,其中六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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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聽取復康事務委員會的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一)項及(二)項所指兩類殘疾津貼的金額分別調整為:
普通殘疾津貼 | 每年澳門幣捌千元正; |
特別殘疾津貼 | 每年澳門幣壹萬陸千元正。 |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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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HKS設計有限公司「向衛生局就離島醫療綜合體中央化驗大樓的“化驗中心”提供設計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HKS設計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就離島醫療綜合體中央化驗大樓的“化驗中心”提供設計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4,000,000.00(澳門幣貳仟肆佰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19,200,000.00 |
2018年 | $ 4,800,000.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99、次項目4.020.093.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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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9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6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1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條至第四條修改如下:
一、〔……〕
二、〔……〕
三、〔……〕
四、在上款規定的補正期間申請年度准照續期,除須繳付續期費外,尚須繳付按以下規定計算的附加費:
(一)在第二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申請:有關准照續期費的百分之三十;
(二)在第二款所定期間屆滿後的第三十一日至第六十日內申請:有關准照續期費的百分之六十;
(三)在第二款所定期間屆滿後的第六十一日至第九十日內申請:有關准照續期費的百分之一百。
一、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訂定下列物品的收費:
(一)由民政總署負責管理的售賣亭、紀念品出售站、咖啡座及其他地點或活動中出售但未載於收費表的產品;
(二)書冊、海報、目錄、明信片、電子書籍及其他同類物品。
二、〔原第三款〕
為宣傳各類康樂活動及促進居民和睦共融,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就該署舉辦、贊助或與其他實體合辦的收費表第五章所指活動,豁免部分或全部的相關費用及價金。”
二、在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內增加第三-A條,內容如下: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具職權訂定收費表內的非定額收費。”
三、按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載內容,修改經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下稱“收費表”)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至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至第八十八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三-B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三十條,以及第五章及其第三節及第四節的標題。
四、按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二所載內容,在收費表的第三章內增加第五節及第三十七-A條,在第四章內增加第四十八-A條及第四十八-B條。
五、廢止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條,以及廢止收費表第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三條至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五條、第八十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三-A條、第一百零三-C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以及第五章第一節及第二節。
六、在本批示生效前已提交的准照續期申請,繼續按原有規範處理,且不受本批示所作修改影響。
七、在本批示生效前已領取犬隻年度准照者,應於准照有效期屆滿日起計五個月內,提出本批示生效後的首次續期申請。
八、經引入第9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6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1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本批示所作修改後,在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三中,重新公佈收費表並對其條文重新編號。
九、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十、附件一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條第三款及第九十一條第六款自本批示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第四條——租金 | |
〔……〕 |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
五、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按照上述各區街市的租金而訂定新設立街市的租金 | |
第七條——在公共地方舉行慶典、表演及其他活動 | |
一、〔……〕 | |
(一)〔……〕 | 〔……〕 |
(二)由30平方米以上至60平方米 | 1,000.00 |
(三)由6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 | 2,000.00 |
(四)由150平方米以上至500平方米 | 3,000.00 |
(五)由500平方米以上至1000平方米 | 4,000.00 |
(六)〔……〕 | 〔……〕 |
二、〔……〕 | 〔……〕 |
三、如證實活動由非牟利實體舉辦,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本條規定的費用 | |
第十二條——露天茶座 | |
〔……〕 | |
〔……〕 | |
一、面積30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1,200.00 |
二、超出30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400.00 |
第十五條——檢定度衡器 | |
一、〔……〕 | |
二、〔……〕 | 〔……〕 |
三、〔……〕 | |
四、檢定證明書(每個度衡器) | 100.00 |
第十六條——開掘坑道 | |
〔……〕 | |
一、每5米或不足5米之數 | 350.00 |
二、每5日一期或不足5日之數 | 300.00 |
三、每增加3日或不足3日之數 | 准照費的50% |
第十七條——斜切行人道路緣石及更改行人道高度或材料 | |
一、發給准照 | 500.00 |
二、每米或不足一米之數,每月或不足一個月之數 | 40.00 |
三、〔……〕 | |
四、另須繳交保證金澳門幣500.00元(每米或不足一米之數) | |
五、〔……〕 | |
第十八條——暫時移走圍欄或以活動圍欄代替固定圍欄 | |
一、發給准照 | 500.00 |
二、每米或不足一米之數,每月或不足一個月之數 | 40.00 |
三、〔……〕 | |
四、另須繳交保證金澳門幣500.00元(每米或不足一米之數) | |
五、〔……〕 | |
第二節——占用公地 | |
第二十條——長期占用公地 | |
〔……〕 | |
一、面積2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3,000.00 |
二、超出2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2,000.00 |
第二十一條——臨時占用公地 | |
一、發出一期為15日或少於15日的准照 | 600.00 |
二、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 20.00 |
三、〔……〕 | |
四、如證實活動由非牟利實體舉辦,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上述費用,但仍須繳付保證金 | |
第二十二條——設置圍板、防護設施及排柵的特別占用公地 |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 |
五、如證實活動由非牟利實體舉辦,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上述費用,但仍須繳付保證金 | |
第二十四條——樓宇供水系統的檢測 | |
每伙或每一獨立單位(如已設定分層所有權) | 150.00 |
第二十五條——提供及安裝門牌 | |
每一單位 | 200.00 |
第二十六條——在技術走廊安裝或維修管線 | |
一、每5米或不足5米之數 | 350.00 |
二、每5日一期或不足5日之數 | 300.00 |
三、每增加3日或不足3日之數 | 原准照費的50% |
第二十八條——含酒精飲料廣告 | |
含酒精飲料廣告,根據本章規定徵收的費用增加一倍 | |
第三十一條——一般廣告 | |
〔……〕 | |
一、不發光 | |
(一)面積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80.00 |
(二)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160.00 |
二、發光 | |
(一)面積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160.00 |
(二)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320.00 |
第三十二條——招牌 | |
〔……〕 | |
一、不發光 | |
(一)面積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40.00 |
(二)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90.00 |
二、發光 | |
(一)面積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80.00 |
(二)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160.00 |
三、〔……〕 | |
第三十三條——特別廣告 | |
一、〔……〕 | |
(一)面積5平方米或以下 | 2,000.00 |
(二)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400.00 |
二、〔……〕 | |
(一)面積5平方米或以下 | 4,000.00 |
(二)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1,000.00 |
三、〔……〕 | |
(一)面積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160.00 |
(二)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320.00 |
四、液晶顯示屏幕、電視及同類物品,面積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
(一)〔……〕 | 〔……〕 |
(二)〔……〕 | 〔……〕 |
五、〔……〕 | |
六、本條所指的載體,如不包含任何類型的廣告,且由非牟利實體為造福市民而放置,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有關費用 | |
第三十四條——臨時廣告 | |
一、發出一期為15日或少於15日的准照 | 600.00 |
二、面積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20.00 |
第三十八條——一般使用墓地(7年期的使用權) | |
一、一般墓地 | 1,500.00 |
二、死胎墓地 | 豁免 |
三、如延長使用權一年,須繳付第一款規定有關費用的100% | |
第三十九條——合葬 | |
一、將遺骸、骨殖或骨灰合葬於傳統稱為“永久墓地”的墓地(每宗) | 500.00 |
二、〔……〕 | 〔……〕 |
第四十條——骨殖箱 | |
一、〔……〕 | |
(一)甲等 | 6,000.00 |
(二)乙等 | 3,600.00 |
二、〔……〕 | 〔……〕 |
第四十一條——骨灰箱 | |
一、〔……〕 | |
(一)特等 | 5,000.00 |
(二)甲等 | 2,500.00 |
(三)乙等 | 1,500.00 |
二、〔……〕 | 〔……〕 |
第四十三條——臨時安放遺骸、骨殖或骨灰的准照 | |
一、7歲以上,最多6個月(每具) | 2,000.00 |
—〔……〕 | 〔……〕 |
二、死胎及7歲或以下,最多6個月(每具) | 1,000.00 |
—〔……〕 | 〔……〕 |
第四十五條——其他准照 | |
一、〔……〕 | 〔……〕 |
二、將遺骸、骨殖或骨灰遷出/遷入墳場(每次) | 100.00 |
第四十六條——在墓地或墓室進行工程的准照 | |
在墓地或墓室進行工程的准照(每30日或少於30日) | 200.00 |
第四十七條——應利害關係人要求而提供服務 | |
一、起葬服務,只限於一般使用墓地的情況(每次) | 2,500.00 |
二、下葬服務,只限於一般使用墓地的情況(每次) | 1,500.00 |
第四十八條——小教堂 | |
在小教堂舉行宗教儀式(每小時或不足1小時) | 150.00 |
第四十九條——扣減及豁免 | |
一、對於一般使用墓地、乙等骨灰箱、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A條、第四十八-B條以及各項關於本章規定墳場准照的費用或價金,經有關人士申請且證實其無經濟能力支付時,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有關費用或價金 | |
二、如證實宗教儀式由非牟利實體舉辦,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價金,最多三小時 | |
三、為鼓勵及推動環保葬,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部分或全部豁免第四十八-A條及第四十八-B條規定的費用 | |
四、對於死胎墓地,豁免各項關於本章規定墳場准照的費用及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費用 | |
第五十二條——遷出/遷入遺骸、骨殖或骨灰 | |
將遺骸、骨殖或骨灰遷出/遷入墳場的行為 | 100.00 |
第五章——設施及活動 | |
第三節——多功能設施及設備 | |
第六十七條——黑沙水庫水上樂園 | |
船隻租賃(每30分鐘) | |
一、雙人腳踏艇 | 20.00 |
二、4人腳踏艇 | 40.00 |
三、其他 | 10.00至100.00 |
第六十八條——大自然宿營場地及露營場地 | |
一、宿營場地 | |
(一)宿營(每人,每晚) | 50.00 |
(二)〔……〕 | 〔……〕 |
二、露營場地(每人,每晚) | |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的社團、學校、非牟利實體或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者 | 20.00 |
(二)其他 | 50.00 |
第六十九條——登山纜車 | |
一、〔……〕 | |
(一)12歲以上人士 | 3.00 |
(二)65歲或以上長者及12歲或以下小童 | 2.00 |
(三)〔……〕 | 〔……〕 |
二、〔……〕 | 〔……〕 |
三、〔……〕 | |
第七十條——兒童電動車 | |
租用兒童電動車(每15分鐘) | 5.00 |
第七十一條——活動室 | |
一、〔……〕 | 〔……〕 |
二、〔……〕 | |
三、培訓中心 | |
(一)禮堂 | |
每4小時或不足4小時之數 | 1,000.00至2,000.00 |
其後緊接時段每小時 | 300.00至500.00 |
(二)課室 | |
每4小時或不足4小時之數 | 800.00至1,200.00 |
其後緊接時段每小時 | 200.00至300.00 |
(三)上述費用不包括因非辦公時間而使用禮堂或課室所提供其他設備、設施或服務的額外費用 | |
第七十四條——其他設施及設備 | |
一、每輛單車(每小時) | 10.00至50.00 |
二、遙控模型(每10分鐘) | 2.00至10.00 |
三、其他設施或設備(每小時) | 5.00至300.00 |
四、其他康樂場地(每小時) | 10.00至100.00 |
第四節——興趣班及各類活動 | |
第七十六條——興趣班 | |
〔……〕 | |
一、12小時或以下 | 20.00至150.00 |
二、12小時以上至18小時 | 30.00至300.00 |
三、18小時以上至24小時 | 40.00至400.00 |
四、24小時以上 | 50.00至540.00 |
第七十七條——工作坊 | |
一、工作坊(每個,根據活動性質及使用材料而定) | 10.00至500.00 |
二、其他工作坊(每小時) | 10.00至50.00 |
第七十八條——專人帶領遊覽步行徑及其他名勝 | |
一、12歲以上人士 | 5.00 |
二、65歲或以上長者及12歲或以下小童 | 豁免 |
三、〔……〕 | 〔……〕 |
第八十一條——犬隻准照 | |
一、本條所指的犬隻准照有效期為三年 | |
二、首次申領犬隻准照費用包括獸醫檢查、植入晶片、接種狂犬病預防疫苗及給予金屬識別牌(每隻) | |
(一)已絕育犬隻 | 300.00 |
(二)未絕育犬隻 | 900.00 |
三、准照續期,須於有效期屆滿前六十日內申請,繳付的費用包括獸醫檢查及接種狂犬病預防疫苗(每隻) | |
(一)已絕育犬隻 | 200.00 |
(二)未絕育犬隻 | 600.00 |
四、補發金屬識別牌 | 20.00至100.00 |
五、根據下條領取准照者,不適用本條規定 | |
第八十三條——其他動物准照 | |
一、馬(每匹) | |
(一)年度(每年的任何時間,每匹) | 300.00 |
(二)續期(每年一月至二月辦理,須出示前一年度准照,每匹) | 300.00 |
二、根據上條領取准照者,不適用本條規定 | |
第八十四條——豁免准照 | |
臨時進口的動物豁免領取動物准照 | |
第八十六條——疫苗注射 | |
一、狂犬病預防疫苗,已植入晶片的貓(每劑) | 豁免 |
二、狂犬病預防疫苗(每劑) | 50.00 |
三、其他疫苗(每劑) | 150.00至400.00 |
第八十七條——化驗及檢查 | |
〔……〕 | |
一、解剖屍體作局部檢查 | 360.00至1,000.00 |
二、動物組織病理診斷 | 300.00至600.00 |
三、病歷及檢查報告列印 | 100.00至300.00 |
四、X光 | 100.00至300.00 |
五、超聲波檢查 | 100.00至500.00 |
六、尿液檢查 | 100.00至400.00 |
七、糞便檢查 | 100.00至300.00 |
八、毛皮檢查 | 80.00至400.00 |
九、心電圖檢查 | 200.00至500.00 |
十、內窺鏡檢查 | 600.00至1,500.00 |
十一、血壓檢查 | 100.00至250.00 |
十二、血液檢驗 | 250.00至800.00 |
十三、病毒/寄生蟲快速檢驗 | 200.00至500.00 |
十四、眼部檢查 | 100.00至400.00 |
第八十八條——外科及治療 | |
〔……〕 | |
一、治療及各種藥物 | |
(一)鎮靜 | 150.00至400.00 |
(二)麻醉 | 360.00至1,000.00 |
(三)輸液治療 | 50.00至200.00 |
(四)輸血治療 | 300.00至1,000.00 |
(五)噴霧治療 | 50.00至200.00 |
(六)導管放置 | 200.00至800.00 |
(七)傷口包紮 | 150.00至500.00 |
(八)針灸 | 150.00至500.00 |
(九)剪修甲 | 100.00至400.00 |
(十)其他治療 | 50.00至800.00 |
(十一)藥物 | 20.00至800.00 |
二、外科手術 | |
(一)雄犬閹割 | 180.00至400.00 |
(二)雄貓閹割 | 120.00至300.00 |
(三)雌犬絕育(卵巢子宮切除) | 360.00至800.00 |
(四)雌貓絕育(卵巢子宮切除) | 240.00至600.00 |
(五)剖腹產手術 | 600.00至1,000.00 |
(六)犬貓子宮蓄膿 | 600.00至1,000.00 |
(七)子宮脫垂 | 360.00至500.00 |
(八)腫瘤切除術 | 600.00至2,000.00 |
(九)小手術 | 240.00至600.00 |
(十)疝復位術 | 360.00至1,800.00 |
(十一)骨科手術 | 1,200.00至5,000.00 |
(十二)眼部手術 | 400.00至1,000.00 |
(十三)耳部手術 | 400.00至1,000.00 |
(十四)口腔護理 | 400.00至1,000.00 |
(十五)鼻臉部矯形手術 | 400.00至1,000.00 |
(十六)開腹探查 | 600.00至1,000.00 |
(十七)軟顎過長切除術 | 600.00至1,000.00 |
(十八)胃腸手術 | 600.00至2,000.00 |
(十九)泌尿系統手術 | 600.00至2,000.00 |
(二十)其他外科手術 | 500.00至5,000.00 |
第九十條——膳食及住宿 | |
〔……〕 | |
一、15日或以下 | |
(一)〔……〕 | |
——〔……〕 | 〔……〕 |
——〔……〕 | 〔……〕 |
——〔……〕 | 〔……〕 |
(二)〔……〕 | 〔……〕 |
二、15日以上 | |
(一)〔……〕 | |
——〔……〕 | 〔……〕 |
——〔……〕 | 〔……〕 |
——〔……〕 | 〔……〕 |
(二)〔……〕 | 〔……〕 |
三、因無法飼養而將動物交予民政總署(每隻) | 1,000.00 |
第九十一條——其他服務 | |
〔……〕 | |
一、〔……〕 | |
二、〔……〕 | |
三、〔……〕 | 〔……〕 |
四、〔……〕 | 〔……〕 |
五、〔……〕. | 〔……〕 |
六、晶片植入 | 100.00 |
第九十三條——植物衛生控制 | |
一、〔……〕 | |
二、〔……〕 | 〔……〕 |
三、〔……〕 | 〔……〕 |
四、〔……〕 | 〔……〕 |
五、〔……〕 | 〔……〕 |
六、〔……〕 | 〔……〕 |
七、〔……〕 | 〔……〕 |
八、〔……〕 | 〔……〕 |
九、〔……〕 | 〔……〕 |
十、菇類菌絲(每5公斤或不足5公斤之數) | 1.00 |
十一、其他 | |
(一)肥料(每5公斤或不足5公斤之數) | 1.50 |
(二)倘上述屬液體劑型(每5升或不足5升之數) | 1.50 |
第一百條——放置循環再用物料的塑膠回收桶 | |
一、租賃放置循環再用物料的塑膠回收桶(每個,每月) | 120.00 |
二、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非牟利實體或參與民政總署分類回收計劃的單位繳付上款規定的費用 | |
第一百零二條——微生物分析(單項) | |
一、細菌總數 | 200.00 |
二、大腸桿菌類 | 200.00至600.00 |
三、糞性鏈球菌 | 300.00 |
四、金黃色葡萄球菌 | 300.00 |
五、銅綠假單胞菌 | 300.00 |
六、沙門氏菌 | 600.00 |
七、霍亂弧菌 | 600.00 |
八、副溶血性弧菌 | 600.00 |
九、亞硫酸鹽還原梳狀芽胞桿菌 | 400.00 |
十、腸道球菌 | 300.00 |
十一、產氣莢膜梭菌 | 600.00 |
十二、單核細胞李斯特菌 | 600.00 |
十三、金黃色葡萄球菌腸毒素 | 600.00 |
十四、酵母菌及霉菌計數 | 200.00 |
十五、賈第氏滴蟲及隱胞子蟲 | 4,000.00 |
十六、蠟樣芽胞桿菌 | 600.00 |
十七、空腸彎曲桿菌 | 600.00 |
第一百零三條——物理化學分析(單項) | |
一、總餘氯/游離餘氯 | 40.00 |
二、臭氧 | 60.00 |
三、濁度 | 40.00 |
四、温度 | 20.00 |
五、酸鹼度 | 50.00 |
六、電導率 | 50.00 |
七、色度 | 60.00 |
八、硝酸鹽 | 100.00至150.00 |
九、亞硝酸鹽 | 100.00至150.00 |
十、氨 | 100.00 |
十一、氯化物 | 60.00至150.00 |
十二、高錳酸鹽指數 | 100.00 |
十三、硬度 | 60.00 |
十四、鹼/酸度 | 60.00 |
十五、硫酸鹽 | 150.00 |
十六、氰化物 | 200.00 |
十七、磷酸鹽 | 100.00至150.00 |
十八、總磷 | 200.00 |
十九、二氧化硅 | 150.00 |
二十、金屬類(每種) | 60.00至400.00 |
二十一、氟 | 150.00 |
二十二、砷 | 400.00 |
二十三、硒 | 400.00 |
二十四、固體殘渣(每種) | 120.00至200.00 |
二十五、溶解氧 | 110.00 |
二十六、化學需氧量 | 240.00 |
二十七、生化需氧量 | 250.00 |
二十八、苯酚 | 300.00 |
二十九、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 250.00 |
三十、油脂 | 400.00 |
三十一、三鹵甲烷(每種) | 400.00 |
三十二、總氮 | 200.00 |
三十三、鹽度 | 100.00 |
三十四、總有機碳 | 300.00 |
三十五、農藥(每種) | 400.00至700.00 |
三十六、四氯化碳 | 200.00 |
三十七、多環芳烴(每種) | 400.00 |
三十八、土臭素 | 400.00 |
三十九、氰尿酸 | 150.00 |
四十、微囊藻毒素LR | 700.00 |
四十一、游離二氧化碳 | 60.00 |
第一百零三-B條——綜合分析項目(單項) | |
一、泳浴池水質檢驗 | 350.00至650.00 |
二、瓶裝水水質檢驗 | 800.00至3,500.00 |
第一百零四條——“城市指南”內刊登廣告 | |
一、〔……〕 | |
二、廣告橫額製作(一次付清) | 2,000.00 |
第一百零五條——“城市指南”資訊亭租賃 | |
一、“城市指南”資訊亭租賃(每季,每3個月預付) | 3,600.00 |
二、“城市指南”資訊亭的電子收費平臺服務 | |
(一)系統設置及程式開發費用(包括首次推出的服務及對已推出的服務提出變更要求所涉及的開發工作):收費視工作量而定,一次付清(每人及每工作日) | 1,000.00 |
(二)交易服務費用(按每筆交易金額計算) | |
—公共機構、公用事業及非牟利機構提供之收費服務 | 免費 |
—私營牟利機構提供之收費服務 | 交易金額的0.3% |
第一百三十條——證明書、證書及各種聲明書 | |
一、生存證明書 | 20.00 |
二、門牌證明書 | 120.00 |
三、收費表未規定的各類證明書、證明及聲明書 | 40.00 |
(一)每加一頁(單面) | 5.00 |
(二)加上現行印花稅 | |
四、資料性文書或檔案文件的複印本 | |
(一)1頁至10頁,每頁(單面) | 5.00 |
(二)超過10頁,每加一頁(單面) | 1.00 |
(三)加上現行印花稅 |
第三章——裝設廣告及宣傳品 | |
第五節——宣傳物 | |
第三十七-A條——宣傳物 | |
一、橫額 | |
(一)發出一期為15日或少於15日的准照 | 600.00 |
(二)面積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20.00 |
(三)為適用本條的規定,橫額是指面積不大於2平方米,並按民政總署的規格安放於指定框架的宣傳物品 | |
二、海報 | |
(一)發出一期為15日或少於15日的准照 | 600.00 |
(二)面積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20.00 |
(三)為適用本條的規定,海報是指面積不大於1平方米,並按民政總署的規格張貼於指定海報板上的宣傳品 | |
三、小旗 | |
(一)發出一期為15日或少於15日的准照 | 600.00 |
(二)面積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20.00 |
(三)為適用本條的規定,小旗是指面積不大於1平方米,並按民政總署的規格安裝於街燈柱上的宣傳物品 | |
四、如證實活動由非牟利實體舉辦且活動內容屬非牟利性質,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上述費用 | |
第四十八-A條——環保葬(樹葬/海葬) | 200.00 |
第四十八-B條——骨殖火化 | 300.00 |
第一章:商業、手工藝及相關活動 | |
第一節——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及其他街頭經營者 | |
第一條——固定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及其他街頭經營者 | |
年度准照 | |
一、小販 | |
(一)佔用面積2.5平方米或以下 | 1,000.00 |
(二)佔用面積2.51平方米至4.5平方米 | 1,200.00 |
(三)佔用面積4.51平方米至7平方米 | 1,300.00 |
(四)佔用面積7.1平方米至9平方米 | 1,400.00 |
(五)佔用面積9.1平方米至10平方米 | 1,500.00 |
(六)佔用面積10平方米以上 | 1,600.00 |
二、由民政總署提供構架的小販 | |
(一)佔用面積2.5平方米或以下 | 2,000.00 |
(二)佔用面積2.51平方米至4.5平方米 | 2,200.00 |
(三)佔用面積4.51平方米至7平方米 | 2,300.00 |
(四)佔用面積7.1平方米至9平方米 | 2,400.00 |
(五)佔用面積9.1平方米至10平方米 | 2,500.00 |
(六)佔用面積10平方米以上 | 2,600.00 |
三、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及其他街頭經營者 | 350.00 |
四、氹仔島及路環島固定小販准照費減收60% | |
第二條——流動小販、收賣舊物者及手藝人 | |
年度准照 | |
一、小販 | 600.00 |
二、收賣舊物者及手藝人 | 250.00 |
三、氹仔島及路環島流動小販准照費減收40% | |
第三條——特別小販准照 | |
一、固定小販,年度准照 | |
(一)黑沙海灘小販 | 3,000.00 |
(二)灣仔花販 | 1,800.00 |
二、流動小販,年度准照 | 5,000.00 |
三、固定及流動小販,臨時准照 | |
(一)每日 | 50.00 |
(二)每月 | 300.00 |
四、民政總署可就特定地點或特別日子,以公開拍賣形式批給固定或流動特別小販准照,底價為澳門幣500.00元至5,000.00元 | |
第二節——街市 | |
第四條——租金 | |
租金(每月,每平方米) | |
一、甲級: | |
祐漢街市及提督街市 | 70.00 |
二、乙級: | |
營地街市、下環街市、雀仔園街市及台山街市 | 60.00 |
三、丙級: | |
沙梨頭街市 | 35.00 |
四、丁級: | |
氹仔街市及路環街市 | 10.00 |
五、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按照上述各區街市的租金而訂定新設立街市的租金 | |
第五條——其他 | |
一、散檔 | |
(一)一日有效准照 | |
─全日佔用 | 20.00 |
─半日佔用 | 10.00 |
(二)年度准照 | |
─全日佔用 | 3,600.00 |
─半日佔用 | 1,800.00 |
二、氹仔街市及路環街市散檔減收40%有關費用 | |
第三節——市集、臨時街市及同類活動 | |
第六條——民政總署舉辦的市集、臨時街市及其他活動 | |
一、每一個人名義准照(每日) | |
(一)佔用2.5平方米或以下 | 10.00 |
(二)每超出一平方米 | 5.00 |
二、每一集體名義准照(每日) | |
(一)佔用10平方米或以下 | 40.00 |
(二)每超出一平方米 | 5.00 |
三、上述費用須另加每日澳門幣10.00元定額水電費 | |
四、帳篷或其他設備(每一單位,每日) | 15.00 |
第七條——在公共地方舉行慶典、表演及其他活動 | |
一、按每次佔用及最多10日一期計算 | |
(一)30平方米或以下 | 500.00 |
(二)由30平方米以上至60平方米 | 1,000.00 |
(三)由6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 | 2,000.00 |
(四)由150平方米以上至500平方米 | 3,000.00 |
(五)由500平方米以上至1000平方米 | 4,000.00 |
(六)1000平方米以上 | 5,000.00 |
二、如超過10日,每超出一日或不足之數 | 有關費用的10% |
三、如證實活動由非牟利實體舉辦,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本條規定的費用 | |
第八條——馬戲團棚架、旋轉木馬及其他同類型遊樂活動 | |
一、不論面積並以最多10日一期計算 | 1,200.00 |
二、如超過10日,每超出一日 | 120.00 |
第四節——商業場所及畜牧業場所 | |
第九條——零售肉類、漁獲、家禽、蔬菜和及寵物場所 | |
年度准照 | |
一、活家禽 | 1,100.00 |
二、野生動物 | 1,500.00 |
三、漁獲 | 1,100.00 |
四、蔬菜 | 660.00 |
五、新鮮、冰鮮或急凍肉類 | 2,200.00 |
六、寵物 | 1,500.00 |
第十條——武器及彈藥售賣場所 | |
一、年度准照 | 3,000.00 |
二、保證金以適用法例所定為準 | |
第十一條——網吧 | |
一、年度准照 | |
——30台電腦或以下 | 1,500.00 |
——30台電腦以上至50台電腦 | 2,500.00 |
——50台電腦以上,每增加1台電腦 | 50.00 |
二、半年度准照 | |
——30台電腦或以下 | 900.00 |
——30台電腦以上至50台電腦 | 1,500.00 |
——50台電腦以上,每增加1台電腦 | 30.00 |
三、准照每次續期的費用相等於發出相應准照的費用。 | |
第十二條——經營畜牧業 | |
年度准照 | |
一、牛或水牛飼養場(每頭) | 500.00 |
二、綿羊及山羊(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 30.00 |
三、禽鳥飼養場,不論其經營種類(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 2.20 |
四、犬隻飼養場及貓隻飼養場(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 20.00 |
五、養兔及養殖毛皮動物(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 40.00 |
第五節——露天茶座、售賣亭及飲食場所 | |
第十三條——露天茶座 | |
年度准照 | |
專門附設於酒店及同類場所,但不受特別合同約束者 | |
一、面積30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1,200.00 |
二、超出30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400.00 |
第十四條——售賣亭 | |
年度准照 | |
一、不論經營的業務,但由其他專門規章規範者除外 | |
(一)內部實用面積5平方米或以下 | 5,000.00 |
(二)超出的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 200.00 |
二、附設於售賣亭的露天茶座適用上條有關費用 | |
第十五條——第四組及第五組飲料/飲食場所 | |
一、程序費用,包括首次檢查及發出牌照 | 4,000.00 |
二、補充性技術會議(每次) | 500.00 |
三、繼續已中止之程序 | 2,000.00 |
四、因可歸責於利害關係人的事實而作出的補充檢查附加費(每次) | 1,000.00 |
五、牌照續期 | |
(一)在法定期限內 | 2,000.00 |
(二)在法定期限屆滿後 | 4,000.00 |
第六節——度量衡 | |
第十六條——檢定度衡器 | |
一、首次檢定及發出認證標記 | |
(一)簡單程序 | 100.00 |
(二)精密程序 | |
——由度衡器所有人、佔有人或持有人提出 | 500.00 |
——由民政總署提出 | 100.00 |
二、一般監控檢定 | 100.00 |
三、特別監控檢定 | |
(一)由度衡器所有人、佔有人或持有人提出 | |
——簡單程序 | 100.00 |
——精密程序 | 500.00 |
(二)由民政總署基於第三者的投訴或聲明異議而作出 | |
——如度衡器經檢定合格 | 豁免 |
——如度衡器經檢定不合格 | 100.00 |
四、檢定證明書(每個度衡器) | 100.00 |
第二章——建築及城市規劃事務 | |
第一節——在公共地方進行的工程 | |
第十七條——開掘坑道 | |
鋪設或維修水管、下水道、電纜及電話線或其他用途 | |
一、每5米或不足5米之數 | 350.00 |
二、每5日一期或不足5日之數 | 300.00 |
三、每增加3日或不足3日之數 | 准照費的50% |
第十八條——斜切行人道路緣石及更改行人道高度或材料 | |
一、發給准照 | 500.00 |
二、每米或不足一米之數,每月或不足一個月之數 | 40.00 |
三、延期(按上款收取延期費用) | |
四、另須繳交保證金澳門幣500.00元(每米或不足一米之數) | |
五、如為方便殘障人士通過而更改行人道,則可豁免上數款所指費用 | |
第十九條——暫時移走圍欄或以活動圍欄代替固定圍欄 | |
一、發給准照 | 500.00 |
二、每米或不足一米之數,每月或不足一個月之數 | 40.00 |
三、延期(按上款收取延期費用) | |
四、另須繳交保證金澳門幣500.00元(每米或不足一米之數) | |
五、如更改原有圍欄專為殘障人士提供通道,則可豁免上數款所指費用 | |
第二節——占用公地 | |
第二十條——長期占用公地 | |
年度准照 | |
一、面積2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3,000.00 |
二、超出2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2,000.00 |
第二十一條——臨時占用公地 | |
一、發出一期為15日或少於15日的准照 | 600.00 |
二、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 20.00 |
三、另須繳交相等於准照費20%的保證金,最低金額為澳門幣500.00元 | |
四、如證實活動由非牟利實體舉辦,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上述費用,但仍須繳付保證金 | |
第二十二條——設置圍板、防護設施及排柵的特別占用公地 | |
一、圍板及防護設施 | |
(一)發出一期為15日或少於15日的准照 | 600.00 |
(二)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 20.00 |
二、設置圍板、防護設施或排柵須繳交相等於准照費20%的保證金,最低金額為澳門幣2,000.00元 | |
三、排柵 | |
(一)有圍板保護部分 | 豁免 |
(二)無圍板保護部分,每5日一期或不足5日之數,每層或相應之平面,以及每米或不足一米之數 | 10.00 |
四、灰漿槽及梯凳,每日及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 20.00 |
五、如證實活動由非牟利實體舉辦,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上述費用,但仍須繳付保證金 | |
第三節——其他 | |
第二十三條——水井 | |
每一水井,每年登記 | 10.00 |
第二十四條——樓宇供水系統的檢測 | |
每伙或每一獨立單位(如已設定分層所有權) | 150.00 |
第二十五條——提供及安裝門牌 | |
每一單位 | 200.00 |
第二十六條——在技術走廊安裝或維修管線 | |
一、每5米或不足5米之數 | 350.00 |
二、每5日一期或不足5日之數 | 300.00 |
三、每增加3日或不足3日之數 | 原准照費的50% |
第二十七條——提供渠道檢測服務 | |
一、每50米或不足50米之數 | 3,000.00 |
二、超出的每10米或不足之數 | 50.00 |
第三章——裝設廣告及宣傳品 | |
第一節——一般規定 | |
第二十八條——廣告——定義 | |
為適用本章的規定,凡包含廣告信息,不論特徵為何的載體或媒介,如裝設於任何樓宇、構架或車輛上,而在公共地方可看見者,均視為廣告。 | |
第二十九條——含酒精飲料廣告 | |
含酒精飲料廣告,根據本章規定徵收的費用增加一倍 | |
第三十條——外形不規則的廣告 | |
如廣告外形不規則,計算收費面積時,以最接近的幾何圖形(方形、長方形或圓形)為準 | |
第三十一條——文化及慈善活動的公告 | |
如文化或慈善活動的廣告僅列出活動內容、舉辦機構名稱、持續時間、舉行地點及時間,則豁免其廣告費用 | |
第二節——長期性廣告 | |
第三十二條——一般廣告 | |
年度准照 | |
一、不發光 | |
(一)面積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80.00 |
(二)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160.00 |
二、發光 | |
(一)面積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160.00 |
(二)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320.00 |
第三十三條——招牌 | |
年度准照 | |
一、不發光 | |
(一)面積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40.00 |
(二)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90.00 |
二、發光 | |
(一)面積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80.00 |
(二)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160.00 |
三、為適用本條的規定,在職業、工業或商業活動的廣告中,僅列明個人或公司的名稱且簡單提及業務性質者,亦視為招牌 | |
第三十四條——特別廣告 | |
一、具墩座及固定結構的鐘錶或温度計,按佔用面積計算,年度准照 | |
(一)面積5平方米或以下 | 2,000.00 |
(二)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400.00 |
二、具墩座及固定結構的其他宣傳物品,按面積計算,年度准照 | |
(一)面積5平方米或以下 | 4,000.00 |
(二)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1,000.00 |
三、不固定影像屏幕及同類物品,年度准照 | |
(一)面積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160.00 |
(二)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320.00 |
四、液晶顯示屏幕、電視及同類物品,面積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
(一)年度准照 | 800.00 |
(二)一個月有效准照 | 80.00 |
五、如本條所指廣告設有音響裝置以進行廣告活動,亦須根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繳付有關費用 | |
六、本條所指的載體,如不包含任何類型的廣告,且由非牟利實體為造福市民而放置,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有關費用 | |
第三節——臨時性廣告 | |
第三十五條——臨時廣告 | |
一、發出一期為15日或少於15日的准照 | 600.00 |
二、面積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20.00 |
第三十六條——具音響裝置的廣告 | |
由早上10時至晚上9時,透過音響器具進行廣告活動,且只限於預先訂定的地點並須遵守民政總署訂定的其他規定 | |
一、一日有效准照 | 640.00 |
二、一個月有效准照 | 18,000.00 |
三、季度准照 | 48,000.00 |
四、半年度准照 | 80,000.00 |
五、年度准照 | 144,000.00 |
第四節——車輛上的廣告 | |
第三十七條——車輛上的廣告 | |
以繪畫、貼紙或其他類似方式置於車輛的任何部分(每輛) | |
一、重型汽車 | |
(一)年度准照 | 1,920.00 |
(二)半年度准照 | 1,000.00 |
(三)季度准照 | 650.00 |
二、輕型汽車 | |
(一)年度准照 | 600.00 |
(二)半年度准照 | 300.00 |
(三)季度准照 | 150.00 |
三、摩托車及其他 | |
(一)年度准照 | 300.00 |
(二)半年度准照 | 180.00 |
(三)季度准照 | 100.00 |
第五節——宣傳物 | |
第三十八條——宣傳物 | |
一、橫額 | |
(一)發出一期為15日或少於15日的准照 | 600.00 |
(二)面積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20.00 |
(三)為適用本條的規定,橫額是指面積不大於2平方米,並按民政總署的規格安放於指定框架的宣傳物品 | |
二、海報 | |
(一)發出一期為15日或少於15日的准照 | 600.00 |
(二)面積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20.00 |
(三)為適用本條的規定,海報是指面積不大於1平方米,並按民政總署的規格張貼於指定海報板上的宣傳品 | |
三、小旗 | |
(一)發出一期為15日或少於15日的准照 | 600.00 |
(二)面積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20.00 |
(三)為適用本條的規定,小旗是指面積不大於1平方米,並按民政總署的規格安裝於街燈柱上的宣傳物品 | |
四、如證實活動由非牟利實體舉辦且活動內容屬非牟利性質,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上述費用 | |
第四章——墳場 | |
第一節——公共墳場 | |
第三十九條——一般使用墓地(7年期的使用權) | |
一、一般墓地 | 1,500.00 |
二、死胎墓地 | 豁免 |
三、如延長使用權一年,須繳付第一款規定有關費用的100% | |
第四十條——合葬 | |
一、將遺骸、骨殖或骨灰合葬於傳統稱為“永久墓地”的墓地(每宗) | 500.00 |
二、將骨殖或骨灰一併放入骨殖箱或骨灰箱(每宗) | 300.00 |
第四十一條——骨殖箱 | |
一、賦予為期50年的首次使用權 | |
(一)甲等 | 6,000.00 |
(二)乙等 | 3,600.00 |
二、續期 | 豁免 |
第四十二條——骨灰箱 | |
一、賦予為期50年的首次使用權 | |
(一)特等 | 5,000.00 |
(二)甲等 | 2,500.00 |
(三)乙等 | 1,500.00 |
二、續期 | 豁免 |
第四十三條——安葬准照 | |
安葬准照 | 100.00 |
第四十四條——臨時安放遺骸、骨殖或骨灰的准照 | |
一、7歲以上,最多6個月(每具) | 2,000.00 |
——最多續期6個月(僅可續期一次) | 2,000.00 |
二、死胎及7歲或以下,最多6個月(每具) | 1,000.00 |
——最多續期6個月(僅可續期一次) | 1,000.00 |
第四十五條——起葬准照 | |
起葬准照 | 50.00 |
第四十六條——其他准照 | |
一、起葬及即時將遺骸遷出墳場 | 100.00 |
二、將遺骸、骨殖或骨灰遷出/遷入墳場(每次) | 100.00 |
第四十七條——在墓地或墓室進行工程的准照 | |
在墓地或墓室進行工程的准照(每30日或少於30日) | 200.00 |
第四十八條——應利害關係人要求而提供服務 | |
一、起葬服務,只限於一般使用墓地的情況(每次) | 2,500.00 |
二、下葬服務,只限於一般使用墓地的情況(每次) | 1,500.00 |
第四十九條——小教堂 | |
在小教堂舉行宗教儀式(每小時或不足1小時) | 150.00 |
第五十條——環保葬(樹葬/海葬) | 200.00 |
第五十一條——骨殖火化 | 300.00 |
第五十二條——扣減及豁免 | |
一、對於一般使用墓地、乙等骨灰箱、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以及各項關於本章規定墳場准照的費用或價金,經有關人士申請且證實其無經濟能力支付時,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有關費用或價金 | |
二、如證實宗教儀式由非牟利實體舉辦,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價金,最多三小時 | |
三、為鼓勵及推動環保葬,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部分或全部豁免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費用 | |
四、對於死胎墓地,豁免各項關於本章規定墳場准照的費用及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費用 | |
第二節——私人墳場 | |
第五十三條——安葬准照 | |
安葬准照 | 100.00 |
第五十四條——起葬 | |
起葬行為 | 100.00 |
第五十五條——遷出/遷入遺骸、骨殖或骨灰 | |
將遺骸、骨殖或骨灰遷出/遷入墳場的行為 | 100.00 |
第五章——設施及活動 | |
第一節——多功能設施及設備 | |
第五十六條——黑沙水庫水上樂園 | |
船隻租賃(每30分鐘) | |
一、雙人腳踏艇 | 20.00 |
二、4人腳踏艇 | 40.00 |
三、其他 | 10.00至100.00 |
第五十七條——大自然宿營場地及露營場地 | |
一、宿營場地 | |
(一)宿營(每人,每晚) | 50.00 |
(二)休憩室(每日) | 500.00 |
二、露營場地(每人,每晚) | |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的社團、學校、非牟利實體或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者 | 20.00 |
(二)其他 | 50.00 |
第五十八條——登山纜車 | |
一、一般行程(來回) | |
(一)12歲以上人士 | 3.00 |
(二)65歲或以上長者及12歲或以下小童 | 2.00 |
(三)團體(須預訂,至少10人,每人) | 2.00 |
二、單程 | 2.00 |
三、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全部或部分入場費,或提供特別優惠。 | |
第五十九條——兒童電動車 | |
租用兒童電動車(每15分鐘) | 5.00 |
第六十條——活動室 | |
一、花城公園活動室(每日) | 750.00 |
二、活動中心禮堂/活動室 | |
(一)首3小時(每小時) | 100.00至300.00 |
(二)每超出一小時 | 150.00至400.00 |
(三)綵排(包括設備,每小時) | 100.00至200.00 |
三、培訓中心 | |
(一)禮堂 | |
每4小時或不足4小時之數 | 1,000.00至2,000.00 |
其後緊接時段每小時 | 300.00至500.00 |
(二)課室 | |
每4小時或不足4小時之數 | 800.00至1,200.00 |
其後緊接時段每小時 | 200.00至300.00 |
(三)上述費用不包括因非辦公時間而使用禮堂或課室所提供其他設備、設施或服務的額外費用 | |
第六十一條——供活動用的後勤支援設備 | |
租金 | |
一、舞台(每座) | |
(一)首日 | 1,000.00 |
(二)之後每日 | 400.00 |
二、小型木屋(每座) | |
(一)首日 | 150.00 |
(二)之後每日 | 60.00 |
三、帳篷(每個) | |
(一)首日 | 300.00 |
(二)之後每日 | 50.00 |
四、展覽板(每塊) | 40.00 |
五、鐵馬(每個) | 10.00 |
六、摺椅(每10張或不足10張之數) | 15.00 |
七、臨時電錶(每次) | 500.00 |
第六十二條——其他設施及設備 | |
一、每輛單車(每小時) | 10.00至50.00 |
二、遙控模型(每10分鐘) | 2.00至10.00 |
三、其他設施或設備(每小時) | 5.00至300.00 |
四、其他康樂場地(每小時) | 10.00至100.00 |
第二節——興趣班及各類活動 | |
第六十三條——興趣班 | |
每一興趣班 | |
一、12小時或以下 | 20.00至150.00 |
二、12小時以上至18小時 | 30.00至300.00 |
三、18小時以上至24小時 | 40.00至400.00 |
四、24小時以上 | 50.00至540.00 |
第六十四條——工作坊 | |
一、工作坊(每個,根據活動性質及使用材料而定) | 10.00至500.00 |
二、其他工作坊(每小時) | 10.00至50.00 |
第六十五條——專人帶領遊覽步行徑及其他名勝 | |
一、12歲以上人士 | 5.00 |
二、65歲或以上長者及12歲或以下小童 | 豁免 |
三、團體(至少20人,須預約) | 豁免 |
第六十六條——各類活動 | |
一、休閒活動 | 50.00至300.00 |
二、其他活動 | 50.00至500.00 |
第六章——動物衛生及獸醫服務 | |
第一節——飼養動物 | |
第六十七條——犬隻准照 | |
一、本條所指的犬隻准照有效期為三年 | |
二、首次申領犬隻准照費用包括獸醫檢查、植入晶片、接種狂犬病預防疫苗及給予金屬識別牌(每隻) | |
(一)已絕育犬隻 | 300.00 |
(二)未絕育犬隻 | 900.00 |
三、准照續期,須於有效期屆滿前六十日內申請,繳付的費用包括獸醫檢查及接種狂犬病預防疫苗(每隻) | |
(一)已絕育犬隻 | 200.00 |
(二)未絕育犬隻 | 600.00 |
四、補發金屬識別牌 | 20.00至100.00 |
五、根據下條領取准照者,不適用本條規定 | |
第六十八條——競賽動物准照 | |
一、運動犬(每年的任何時間,每隻) | |
(一)年度 | 300.00 |
(二)半年度 | 200.00 |
(三)年度准照續期(每年一月至二月辦理,須出示前一年度准照,每隻) | 300.00 |
二、賽馬(每年的任何時間,每匹) | |
(一)年度 | 600.00 |
(二)半年度 | 400.00 |
(三)年度准照續期(每年一月至二月辦理,須出示前一年度准照,每隻) | 600.00 |
第六十九條——其他動物准照 | |
一、馬(每匹) | |
(一)年度(每年的任何時間,每匹) | 300.00 |
(二)續期(每年一月至二月辦理,須出示前一年度准照,每匹) | 300.00 |
二、根據上條領取准照者,不適用本條規定 | |
第七十條——豁免准照 | |
臨時進口的動物豁免領取動物准照 | |
第二節——獸醫服務 | |
第七十一條——臨床診治及證明書 | |
一、初診 | 150.00 |
二、複診(每次) | 80.00 |
三、隔離檢疫(每日) | |
(一)犬隻(每隻) | 50.00 |
(二)貓隻(每隻) | 30.00 |
(三)禽鳥(每批30隻或不足30隻之數) | 10.00 |
(四)其他動物(每頭) | 10.00至50.00 |
四、健康證明書(每份) | 120.00 |
第七十二條——疫苗注射 | |
一、狂犬病預防疫苗,已植入晶片的貓(每劑) | 豁免 |
二、狂犬病預防疫苗(每劑) | 50.00 |
三、其他疫苗(每劑) | 150.00至400.00 |
第七十三條——化驗及檢查 | |
每項 | |
一、解剖屍體作局部檢查 | 360.00至1,000.00 |
二、動物組織病理診斷 | 300.00至600.00 |
三、病歷及檢查報告列印 | 100.00至300.00 |
四、X光 | 100.00至300.00 |
五、超聲波檢查 | 100.00至500.00 |
六、尿液檢查 | 100.00至400.00 |
七、糞便檢查 | 100.00至300.00 |
八、毛皮檢查 | 80.00至400.00 |
九、心電圖檢查 | 200.00至500.00 |
十、內窺鏡檢查 | 600.00至1,500.00 |
十一、血壓檢查 | 100.00至250.00 |
十二、血液檢驗 | 250.00至800.00 |
十三、病毒/寄生蟲快速檢驗 | 200.00至500.00 |
十四、眼部檢查 | 100.00至400.00 |
第七十四條——外科及治療 | |
每項 | |
一、治療及各種藥物 | |
(一)鎮靜 | 150.00至400.00 |
(二)麻醉 | 360.00至1,000.00 |
(三)輸液治療 | 50.00至200.00 |
(四)輸血治療 | 300.00至1,000.00 |
(五)噴霧治療 | 50.00至200.00 |
(六)導管放置 | 200.00至800.00 |
(七)傷口包紮 | 150.00至500.00 |
(八)針灸 | 150.00至500.00 |
(九)剪修甲 | 100.00至400.00 |
(十)其他治療 | 50.00至800.00 |
(十一)藥物 | 20.00至800.00 |
二、外科手術 | |
(一)雄犬閹割 | 180.00至400.00 |
(二)雄貓閹割 | 120.00至300.00 |
(三)雌犬絕育(卵巢子宮切除) | 360.00至800.00 |
(四)雌貓絕育(卵巢子宮切除) | 240.00至600.00 |
(五)剖腹產手術 | 600.00至1,000.00 |
(六)犬貓子宮蓄膿 | 600.00至1,000.00 |
(七)子宮脫垂 | 360.00至500.00 |
(八)腫瘤切除術 | 600.00至2,000.00 |
(九)小手術 | 240.00至600.00 |
(十)疝復位術 | 360.00至1,800.00 |
(十一)骨科手術 | 1,200.00至5,000.00 |
(十二)眼部手術 | 400.00至1,000.00 |
(十三)耳部手術 | 400.00至1,000.00 |
(十四)口腔護理 | 400.00至1,000.00 |
(十五)鼻臉部矯形手術 | 400.00至1,000.00 |
(十六)開腹探查 | 600.00至1,000.00 |
(十七)軟顎過長切除術 | 600.00至1,000.00 |
(十八)胃腸手術 | 600.00至2,000.00 |
(十九)泌尿系統手術 | 600.00至2,000.00 |
(二十)其他外科手術 | 500.00至5,000.00 |
第三節——其他獸醫服務 | |
第七十五條——人道毀滅及火化 | |
一、人道毀滅(每頭) | 100.00至300.00 |
二、火化(每頭,以公斤計算) | |
(一)作伴犬、寵物犬或導盲犬 | 豁免 |
(二)競賽動物及其他動物(例如不再用作競賽的馬匹) | |
——體重15公斤或以下的動物 | 300.00 |
——體重16公斤至50公斤的動物 | 500.00 |
——體重50公斤以上的動物 | 1,200.00 |
(三)取回以容器盛載的骨灰(每次) | |
——體重20公斤或以下的動物 | 500.00 |
——體重20公斤以上的動物 | 1,000.00 |
第七十六條——膳食及住宿 | |
每隻,每日 | |
一、15日或以下 | |
(一)犬隻 | |
——10公斤或以下 | 80.00 |
——11公斤至20公斤 | 90.00 |
——21公斤或以上 | 100.00 |
(二)貓隻 | 60.00 |
二、15日以上 | |
(一)犬隻 | |
——10公斤或以下 | 60.00 |
——11公斤至20公斤 | 70.00 |
——21公斤或以上 | 80.00 |
(二)貓隻 | 50.00 |
三、因無法飼養而將動物交予民政總署(每隻) | 1,000.00 |
第七十七條——其他服務 | |
每隻,每項服務 | |
一、沐浴/剪毛 | |
(一)犬隻 | |
——10公斤或以下 | 100.00 |
——11公斤至20公斤 | 110.00 |
——21公斤或以上 | 120.00 |
(二)貓隻 | 250.00 |
二、刷毛/梳毛 | |
(一)犬隻 | |
——10公斤或以下 | 70.00 |
——11公斤至20公斤 | 80.00 |
——21公斤或以上 | 90.00 |
(二)貓隻 | 250.00 |
三、修甲 | 40.00 |
四、清潔牙齒 | 240.00至480.00 |
五、運送動物(以無需特別車輛運送為限) | 30.00 |
六、晶片植入 | 100.00 |
第七章——動植物衛生控制 | |
第一節——蔬菜及植物 | |
第七十八條——食用蔬菜檢驗 | |
每100公斤或不足100公斤之數 | |
一、葉菜 | 2.40 |
二、其他,包括各類農作物、菇類、水果及甘蔗 | 0.80 |
第七十九條——植物衛生控制 | |
一、觀賞植物(花卉,每50公斤或不足50公斤之數) | |
(一)有根 | 10.00 |
(二)無根 | 5.00 |
二、藤本及草本植物(每100棵或不足100棵之數) | 10.00 |
三、草皮(每200平方米或不足200平方米之數) | 10.00 |
四、灌木(每100棵或不足100棵之數) | 20.00 |
五、喬木(每棵) | 0.50 |
六、棕櫚科植物(每棵) | 1.00 |
七、種子(每5公斤或不足5公斤之數,製成品以產品之總重量計算) | 3.00 |
八、球莖及塊莖(每10公斤或不足10公斤之數) | 3.00 |
九、組織培養植物(每瓶試管) | 0.50 |
十、菇類菌絲(每5公斤或不足5公斤之數) | 1.00 |
十一、其他 | |
(一)肥料(每5公斤或不足5公斤之數) | 1.50 |
(二)倘上述屬液體劑型(每5升或不足5升之數) | 1.50 |
第二節——肉類、蛋類及漁獲檢疫 | |
第八十條——肉類及內臟檢疫 | |
一、牛、水牛、豬、山羊、綿羊、馬、兔及袋鼠等新鮮、冰鮮、急凍或以任何方法保存或加工的肉類及內臟(每公斤) | 0.40 |
二、冰鮮、急凍或以任何方法保存或加工禽鳥肉類及內臟(每公斤) | 0.15 |
三、許可入口且受規範的其他動物的肉類(每公斤) | 1.00 |
第八十一條——鳥類及蛋類檢疫 | |
一、禽鳥(每100隻或不足100隻之數) | |
(一)雞、火雞、鴨、鵝 | 1.60 |
(二)鴿、鵪鶉及許可入口的其他禽鳥 | 0.80 |
二、蛋類 | |
(一)新鮮雞蛋、鴨蛋及其他禽鳥蛋(每500隻或不足500隻之數) | 0.80 |
(二)新鮮鵪鶉蛋(每2000隻或不足2000隻之數) | 0.80 |
(三)經配醃製的蛋類(鹹蛋、皮蛋,每400隻或不足400隻之數) | 0.80 |
第八十二條——漁獲及海產入口檢驗 | |
漁獲、甲殼類、雙殼類及軟體動物(每10公斤或不足10公斤之數) | 0.10 |
第三節——動物檢驗 | |
第八十三條——供食用的活動物檢驗 | |
一、每頭 | |
(一)牛及水牛 | 35.00 |
(二)大豬(平均體重68公斤) | 15.00 |
(三)乳豬(平均體重25公斤) | 6.00 |
(四)山羊及綿羊 | 6.00 |
(五)馬 | 30.00 |
二、小型動物(兔子、小型爬蟲動物,每批100頭或不足100頭之數) | 1.00 |
三、許可入口且受規範的其他動物(每頭) | 1.00 |
第八十四條——其他活動物檢驗 | |
一、貓隻及犬隻(每隻) | 100.00 |
二、馬(每匹) | 100.00 |
三、任何品種的禽鳥(每批50隻) | 30.00 |
四、其他活動物(每批50隻) | 80.00 |
第八章——公共衛生 | |
第八十五條——放置循環再用物料的塑膠回收桶 | |
一、租賃放置循環再用物料的塑膠回收桶(每個,每月) | 120.00 |
二、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非牟利實體或參與民政總署分類回收計劃的單位繳付上款規定的費用 | |
第八十六條——垃圾及廢料的收集及處理 | |
一、動物屍體(每具) | |
(一)作伴犬、寵物犬或導盲犬 | 豁免 |
(二)競賽動物及其他動物(如不再作競賽用途的馬匹) | |
——15公斤或以下 | 150.00 |
——16公斤至50公斤 | 200.00 |
——50公斤以上 | 1,000.00 |
二、民政總署按其可運用的資源提供上數款所指的服務 | |
第九章——化驗服務 | |
第八十七條——微生物分析(單項) | |
一、細菌總數 | 200.00 |
二、大腸桿菌類 | 200.00至600.00 |
三、糞性鏈球菌 | 300.00 |
四、金黃色葡萄球菌 | 300.00 |
五、銅綠假單胞菌 | 300.00 |
六、沙門氏菌 | 600.00 |
七、霍亂弧菌 | 600.00 |
八、副溶血性弧菌 | 600.00 |
九、亞硫酸鹽還原梳狀芽胞桿菌 | 400.00 |
十、腸道球菌 | 300.00 |
十一、產氣莢膜梭菌 | 600.00 |
十二、單核細胞李斯特菌 | 600.00 |
十三、金黃色葡萄球菌腸毒素 | 600.00 |
十四、酵母菌及霉菌計數 | 200.00 |
十五、賈第氏滴蟲及隱胞子蟲 | 4,000.00 |
十六、蠟樣芽胞桿菌 | 600.00 |
十七、空腸彎曲桿菌 | 600.00 |
第八十八條——物理化學分析(單項) | |
一、總餘氯/游離餘氯 | 40.00 |
二、臭氧 | 60.00 |
三、濁度 | 40.00 |
四、温度 | 20.00 |
五、酸鹼度 | 50.00 |
六、電導率 | 50.00 |
七、色度 | 60.00 |
八、硝酸鹽 | 100.00至150.00 |
九、亞硝酸鹽 | 100.00至150.00 |
十、氨 | 100.00 |
十一、氯化物 | 60.00至150.00 |
十二、高錳酸鹽指數 | 100.00 |
十三、硬度 | 60.00 |
十四、鹼/酸度 | 60.00 |
十五、硫酸鹽 | 150.00 |
十六、氰化物 | 200.00 |
十七、磷酸鹽 | 100.00至150.00 |
十八、總磷 | 200.00 |
十九、二氧化硅 | 150.00 |
二十、金屬類(每種) | 60.00至400.00 |
二十一、氟 | 150.00 |
二十二、砷 | 400.00 |
二十三、硒 | 400.00 |
二十四、固體殘渣(每種) | 120.00至200.00 |
二十五、溶解氧 | 110.00 |
二十六、化學需氧量 | 240.00 |
二十七、生化需氧量 | 250.00 |
二十八、苯酚 | 300.00 |
二十九、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 250.00 |
三十、油脂 | 400.00 |
三十一、三鹵甲烷(每種) | 400.00 |
三十二、總氮 | 200.00 |
三十三、鹽度 | 100.00 |
三十四、總有機碳 | 300.00 |
三十五、農藥(每種) | 400.00至700.00 |
三十六、四氯化碳 | 200.00 |
三十七、多環芳烴(每種) | 400.00 |
三十八、土臭素 | 400.00 |
三十九、氰尿酸 | 150.00 |
四十、微囊藻毒素LR | 700.00 |
四十一、游離二氧化碳 | 60.00 |
第八十九條——綜合分析項目(單項) | |
一、泳浴池水質檢驗 | 350.00至650.00 |
二、瓶裝水水質檢驗 | 800.00至3,500.00 |
第十章——“城市指南”服務 | |
第九十條——“城市指南”內刊登廣告 | |
一、刊登廣告(每頁,一頁800字及4幅相片) | |
(一)每月 | 1,000.00 |
(二)6個月 | 5,100.00 |
(三)1年 | 8,400.00 |
二、廣告橫額製作(一次付清) | 2,000.00 |
第九十一條——“城市指南”資訊亭租賃 | |
一、“城市指南”資訊亭租賃(每季,每3個月預付) | 3,600.00 |
二、“城市指南”資訊亭的電子收費平臺服務 | |
(一)系統設置及程式開發費用(包括首次推出的服務及對已推出的服務提出變更要求所涉及的開發工作):收費視工作量而定,一次付清(每人及每工作日) | 1,000.00 |
(二)交易服務費用(按每筆交易金額計算) | |
——公共機構、公用事業及非牟利機構提供之收費服務 | 免費 |
——私營牟利機構提供之收費服務 | 交易金額的0.3% |
第十一章——其他費用及價金 | |
第九十二條——砍伐喬木及灌木准照 | |
砍伐喬木或灌木准照(每個) | 100.00 |
第九十三條——證明書、證書及各種聲明書 | |
一、生存證明書 | 20.00 |
二、門牌證明書 | 120.00 |
三、收費表未規定的各類證明書、證明及聲明書 | 40.00 |
(一)每加一頁(單面) | 5.00 |
(二)加上現行印花稅 | |
四、資料性文書或檔案文件的複印本 | |
(一)1頁至10頁,每頁(單面) | 5.00 |
(二)超過10頁,每加一頁(單面) | 1.00 |
(三)加上現行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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