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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5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黃瑞韻學士要求,免除其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長職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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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二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及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沙蓮達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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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十七日第31/96/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關於公共行政當局本地工作人員住宿分配制度的本年度評核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一)財政局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職務主管梁耀文,並由其擔任主席,於其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財政局高級技術員容保健替代;
(二)土地工務運輸局儲備暨財產科科長駱雲健,於其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導員馮萃業替代;
(三)房屋局社會房屋處職務主管朱江,於其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房屋局技術輔導員蘇海恩替代。
二、財政局高級技術員楊向明擔任評核委員會的秘書,於其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財政局行政技術助理員謝志雄替代。
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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