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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6d地段衛生及護老設施建造工程——機電設施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訂立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6d地段衛生及護老設施建造工程——機電設施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295,293.90(澳門幣壹佰貳拾玖萬伍仟貳佰玖拾叁元玖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133,995.90 |
2015年 | $ 535,983.60 |
2016年 | $ 535,983.60 |
2017年 | $ 89,330.8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0、次項目5.020.154.0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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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石排灣及橫琴澳大再生水管網鋪設工程——編制工程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石排灣及橫琴澳大再生水管網鋪設工程——編制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200,000.00 (澳門幣壹佰貳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420,000.00 |
2015年 | $ 660,000.00 |
2018年 | $ 120,00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3、次項目8.043.008.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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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中交第四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提供「港珠澳大橋珠澳口岸人工島填海工程設計」服務,已獲第47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3,100,000.00(澳門幣壹仟叁佰壹拾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7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9年 | $ 5,776,265.10 |
2010年 | $ 3,794,420.90 |
2014年 | $ 2,978,075.00 |
2015年 | $ 551,239.00 |
二、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10、次項目8.090.161.28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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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陳浩軍建築師訂立提供「青洲坊公共房屋第3地段——編製施工計劃」服務的合同,已獲第36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36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9,995,416.00(澳門幣玖佰玖拾玖萬伍仟肆佰壹拾陸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6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0年 | $ 4,167,000.00 |
2011年 | $ 5,019,878.60 |
2012年 | $ 411,119.10 |
2013年 | $ 176,193.90 |
2014年 | $ 176,193.90 |
2015年 | $ 45,030.50 |
二、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4、次項目6.020.051.01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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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33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1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
(一)......
(二)落實「澳門節水規劃大綱」(下稱“節水大綱”)及「澳門再生水發展規劃(2013-2022)」(下稱“再生水規劃”),協調所需的資源及措施;
(三)......
(四)......
(五)系統地跟進及評估節水大綱和再生水規劃所指的行動與措施的執行情況及結果,並對該節水大綱和再生水規劃提出倘有的修正意見,以確保節水大綱和再生水規劃的長期及持續實施;
(六)......”
二、將推動構建節水型社會工作小組的存續期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三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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