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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5號行政法規《敬老金制度》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敬老金的金額調整為每年$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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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7號、第21/2010號及第9/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9/2006號行政法規《免費教育津貼制度》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7/2007號、第21/2010號及第9/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9/2006號行政法規《免費教育津貼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一)至(三)項所定的免費教育津貼金額調整如下:
(一)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分別為澳門幣七十五萬五千元及八十萬七千元;
(二)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初中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為澳門幣一百萬八千元;
(三)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高中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為澳門幣一百一十四萬三千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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