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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工作局二零零八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62,520,000.00(澳門幣陸仟貳佰伍拾貳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單位 :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經常收入 | |||
05-00-00-00 | 轉移 | ||
05-01-00-00 | 公營部門 | ||
05-01-03-00 | 預算轉移 | ||
05-01-03-01 | 特區預算轉移 | 62,520,000.00 | |
總收入 | 62,520,000.0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4-00-00-00-00 | 經常轉移 | ||
04-03-00-00-00 | 私人 | ||
5-02-0 | 04-03-00-00-02 | 家庭及個人 | 62,520,000.00 |
總開支 | 62,520,000.00 |
二零零八年六月五日於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葉炳權——其他成員:容光耀,張鴻喜,張惠芬,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
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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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8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附件的傳染病强制申報表格一和表格二的式樣,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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