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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審計署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522,686.24(澳門幣伍拾貳萬貳仟陸佰捌拾陸元貳角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522,686.24 | |
總收入 | 522,686.24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1-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522,686.24 |
總開支 | 522,686.24 |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於審計署——審計長:何永安
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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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31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批發市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二條第一款所指收費表,由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表取代。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名稱 |
單位 |
金額 |
備註 |
批發市場場地租金 |
平方米/月 |
122.00 |
批發攤位 |
48.00 |
批發攤位的閣樓 |
||
平方米/月 |
100.00 |
供作銀行場所的場地 |
|
平方米/月 |
80.00 |
供作飲食場所的場地 |
|
預先申請場地單次使用及管理費 |
(11:00至21:00) |
250.00 |
當所有供貨物擺賣及/或倉存地方已出租時進行 |
進入及通行費 |
日間(07:00至21:00) |
360.00 |
採用月票制度 |
夜間(21:00至07:00) |
500.00 |
||
批發市場管理費 |
攤位或場所/月 |
450.00 |
批發攤位及銀行場所 |
600.00 |
飲食場所 |
||
禽鳥及品種細小動物接收及儲存費 |
雞或火雞/隻 |
1.00 |
|
鴨或鵝/隻 |
1.50 |
||
鴿子/隻 |
0.30 |
||
鵪鶉/隻 |
0.10 |
||
其他禽鳥/隻 |
0.30 |
||
品種細小的動物/隻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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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發行並流通以「舊街小巷」為題,屬普通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 500,000枚 |
二元五角 | 300,000枚 |
三元 | 500,000枚 |
三元五角 | 300,000枚 |
四元 | 300,000枚 |
四元五角 | 500,000枚 |
五元 | 500,000枚 |
五元五角 | 300,000枚 |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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