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1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5/2020

刊登日期:

2020.11.9

版數:

5064-5065

  • 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零時起,對獲衛生當局批准的人士,解除第7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7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被廢止 :
  • 第24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零時起,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倘在入境前二十一天在內地逗留,且屬家庭團聚或其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密切聯繫的例外情況,經衛生當局事先批准,方可入境。
  •  
    相關法規 :
  • 第2/2004號法律 - 傳染病防治法
  • 第7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零時起禁止除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及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以外的所有非本地居民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7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零時起禁止所有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但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除外。
  •  
    相關類別 :
  • 衛生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4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21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零時起,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倘在入境前十四天在內地逗留,且屬家庭團聚或其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密切聯繫的例外情況,經衛生當局事先批准,方可入境。

    二、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零時起,對上款所指獲衛生當局批准的人士,解除第7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