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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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零時起,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倘在入境前十四天在內地逗留,且屬家庭團聚或其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密切聯繫的例外情況,經衛生當局事先批准,方可入境。

二、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零時起,對上款所指獲衛生當局批准的人士,解除第7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