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8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13

刊登日期:

2013.6.26

版數:

8625

  • 指定一名人士以臨時代理方式全職執行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職務。
相關法規 :
  • 第32/2001號行政法規 - 訂定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若干廢止。
  • 第30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以臨時代理方式全職執行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職務的副主席,續期九十日。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三條及第32/2001號行政法規《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指定黃有力以臨時代理方式全職執行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職務,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起為期九十日。

    二、執行職務的條件、報酬及其他福利由個人勞動合同訂定,但須遵守第32/2001號行政法規《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三、在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期間,指定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黃有力代任主席。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9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13

    刊登日期:

    2013.6.26

    版數:

    8625

    • 將若干權力授予新聞局局長,作為簽署有關提供「2013年澳門居民媒介使用研究服務」合同的立約人。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澳門大學簽署有關提供「2013年澳門居民媒介使用研究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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