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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8號行政法規《防疫接種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特別計劃》,該計劃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所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免費接種《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特別計劃》內的疫苗。
三、考慮到新型冠狀病毒疾病的特性,尤其是該病毒的快速傳播及持續變種,以及特定人群的頻繁流動性,基於維護公共衛生的理由,下列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免費接種《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特別計劃》內的疫苗:
(一)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
(二)依法逗留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就讀的學生;
(三)囚犯。
四、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情況下,其他依法逗留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自費接種疫苗,接種費用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表。
五、衛生局局長具職權核准實施《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特別計劃》所需的技術規定及指引。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一、疫苗種類
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特別計劃包含針對新型冠狀病毒的滅活疫苗和信使核糖核酸疫苗。
二、適用的人群
(一)滅活疫苗適用於年滿三歲且未滿六十歲者,以及健康狀況良好及暴露風險較高的六十歲或以上者;
(二)信使核糖核酸疫苗適用於年滿十二歲者。
三、接種程序
接種程序由衛生局在技術指引中訂定。
* 請查閱:第2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8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5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7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對象 | 費用(澳門元) |
依法逗留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 每劑疫苗費用為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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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5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經第3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0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9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6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第六條修改如下:
一、批給資助的申請須在工程施工前向房屋局遞交。
二、如具有合理解釋,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可例外批准有關在施工期間或竣工後的工程的批給資助,但僅限於在核准本規章的行政長官批示生效後方開展的工程。
三、〔……〕”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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