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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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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8號行政法規《防疫接種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特別計劃》,該計劃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以取代經第15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特別計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一、疫苗種類
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特別計劃包含針對新型冠狀病毒的滅活疫苗和信使核糖核酸疫苗。
二、適用的人群
(一)滅活疫苗適用於年滿三歲且未滿六十歲者,以及健康狀況良好及暴露風險較高的六十歲或以上者;
(二)信使核糖核酸疫苗適用於年滿十二歲者。
三、接種程序
接種程序由衛生局在技術指引中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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