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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7,370,582.23(澳門幣柒佰叁拾柒萬零伍佰捌拾貳元貳角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7,370,582.23 | |
總收入 | 7,370,582.23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7,370,582.23 |
總開支 | 7,370,582.23 | ||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管理委員會 ——主席:岑浩輝——委員:賴健雄、唐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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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12號法律《公積金個人帳戶》第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及經聽取財政局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符合法定要件的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於二零一三年度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金額為澳門幣六千元。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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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保障基金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985,857,451.83(澳門幣叁拾玖億捌仟伍佰捌拾伍萬柒仟肆佰伍拾壹元捌角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3,985,857,451.83 | |
總收入 | 3,985,857,451.83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3,985,857,451.83 |
總開支 | 3,985,857,451.83 | ||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葉炳權、陳寶雲、劉永誠、岑錦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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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提供「路環“崗頂"傳染病康復中心改建及擴建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提供「路環“崗頂"傳染病康復中心改建及擴建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7,108,200.00(澳門幣柒佰壹拾萬捌仟貳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2,673,000.00 |
2014年 | $ 3,564,000.00 |
2015年 | $ 871,200.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5、次項目4.021.069.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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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提供「路環“崗頂"傳染病康復中心改建及擴建工程——質量控制(機電)」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訂立提供「路環“崗頂"傳染病康復中心改建及擴建工程——質量控制(機電)」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150,050.40(澳門幣貳佰壹拾伍萬零伍拾元肆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806,268.60 |
2014年 | $ 1,075,024.80 |
2015年 | $ 268,757.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5、次項目4.021.069.0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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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李鎮成建築商執行「澳門監獄拆除倉區瓷磚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李鎮成建築商訂立執行「澳門監獄拆除倉區瓷磚工程」的合同,金額為$3,218,000.00(澳門幣叁佰貳拾壹萬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1,355,000.00 |
2014年 | $ 1,863,000.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2.020.072.1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被廢止 : | |||
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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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8號行政法規《防疫接種制度》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附件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計劃》,該附件作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衛生局局長具職權核准實施《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計劃》所需的技術規定及指引。
三、廢止刊登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24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一、包含的疫苗和免疫球蛋白
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計劃包含針對下列疾病的疫苗,當情況證明有需要時,尚包括相應的免疫球蛋白:
(一)結核病;
(二)乙型肝炎;
(三)白喉;
(四)百日咳;
(五)破傷風;
(六)脊髓灰質炎;
(七)麻疹;
(八)德國麻疹;
(九)腮腺炎;
(十)b型流感嗜血桿菌;
(十一)水痘;
(十二)肺炎鏈球菌;
(十三)人類乳頭狀瘤病毒。
二、適用的人群
在不影響下列情況下,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計劃所包含的疫苗及免疫球蛋白適用於十八歲以下的人口:
(一)破傷風疫苗適用於所有年齡的人口;
(二)當流行病學情況證明有需要時,乙型肝炎、麻疹及德國麻疹的預防尚可包括十八歲或以上的人口。
三、接種程序
未能按常規接種程序接種的人士的新接種程序,由衛生局在技術指引中訂定。
年齡 | 疫苗 |
出生後即時 | 乙型肝炎疫苗第一劑 1); 卡介苗一劑。 |
第一個月 | 乙型肝炎疫苗第二劑。 |
第二個月 | 白喉——破傷風——去細胞百日咳疫苗第一劑; 脊髓灰質炎疫苗第一劑; b型流感嗜血桿菌疫苗第一劑; 肺炎鏈球菌結合疫苗第一劑。 |
第四個月 | 白喉——破傷風——去細胞百日咳疫苗第二劑; 脊髓灰質炎疫苗第二劑; b型流感嗜血桿菌疫苗第二劑; 肺炎鏈球菌結合疫苗第二劑; |
第六個月 | 白喉——破傷風——去細胞百日咳疫苗第三劑; 脊髓灰質炎疫苗第三劑; b型流感嗜血桿菌疫苗第三劑; 乙型肝炎疫苗第三劑; 肺炎鏈球菌結合疫苗第三劑。 |
第十二個月 | 麻疹——德國麻疹——腮腺炎疫苗第一劑; 水痘疫苗一劑。 |
第十五個月 | b型流感嗜血桿菌第四劑; 肺炎鏈球菌結合疫苗第四劑。 |
第十八個月 | 白喉——破傷風——去細胞百日咳疫苗第四劑; 脊髓灰質炎疫苗第四劑; 麻疹——德國麻疹——腮腺炎疫苗第二劑。 |
小學一年級前(五至六歲) | 白喉——破傷風——去細胞百日咳疫苗第五劑/或破傷風——減量白喉疫苗一劑/或破傷風疫苗一劑2); 脊髓灰質炎疫苗第五劑。 |
小學六年級(十一至十二歲) | 破傷風——減量白喉疫苗/或破傷風疫苗一劑。 |
小學六年級(十一至十三歲的女性) | 人類乳頭狀瘤病毒疫苗三劑。 |
此後 | 每十年接種一劑破傷風——減量白喉疫苗/或破傷風疫苗。 |
1)如母親為乙型肝炎帶菌者的新生兒,須在出生後七日內注射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
2)由七歲起不再接種含百日咳及全量白喉的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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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防局福利會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726,318.54(澳門幣柒拾貳萬陸仟叁佰壹拾捌元伍角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726,318.54 | |
總收入 | 726,318.54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726,318.54 |
總開支 | 726,318.54 | ||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消防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消防總監 馬耀榮——副主席:副消防總監 余頌顯 — 第一秘書:副消防總長 尤潤當——第二秘書:一等消防區長 林曉帆—— 委員:財政局代表 何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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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學生福利基金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2,997,272.96(澳門幣壹仟貳佰玖拾玖萬柒仟貳佰柒拾貳元玖角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2,997,272.96 | |
總收入 | 12,997,272.96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3-02-2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2,997,272.96 |
總開支 | 12,997,272.96 | ||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四日於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 — 主席:梁勵——委員:朱國宏、薛榮滔、顏裕坤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旅遊學院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1,795,861.06(澳門幣壹仟壹佰柒拾玖萬伍仟捌佰陸拾壹元零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1,795,861.06 | |
總收入 | 11,795,861.06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3-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1,795,861.06 |
總開支 | 11,795,861.06 | ||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旅遊學院——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竹君——委員:李天碩,甄美娟,Diamantina Luíza do Rosário Sá Coimbra,羅嘉賢,陳美霞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樓宇維修基金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419,583,411.26(澳門幣肆億壹仟玖佰伍拾捌萬叁仟肆佰壹拾壹元貳角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419,583,411.26 | |
總收入 | 419,583,411.26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6-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419,583,411.26 |
總開支 | 419,583,411.26 | ||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譚光民——員:李潔如、何燕梅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65,966,855.48(澳門幣陸仟伍佰玖拾陸萬陸仟捌佰伍拾伍元肆角捌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65,966,855.48 | |
總收入 | 65,966,855.48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65,966,855.48 |
總開支 | 65,966,855.48 | ||
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唐志堅,委員:陳允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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