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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樓宇維修基金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15,958,928.85(澳門幣壹仟伍佰玖拾伍萬捌仟玖佰貳拾捌元捌角伍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15,958,928.85 | |
總收入 | 15,958,928.85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6-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5,958,928.85 |
總開支 | 15,958,928.85 |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日於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光民——委員:李潔如,何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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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工作局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94,757,627.11(澳門幣貳億玖仟肆佰柒拾伍萬柒仟陸佰貳拾柒元壹角壹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294,757,627.11 | |
總收入 | 294,757,627.11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94,757,627.11 |
總開支 | 294,757,627.11 |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八日於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葉炳權——其他成員:容光耀、張鴻喜、張惠芬、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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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旅遊基金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192,430,042.11(澳門幣壹億玖仟貳佰肆拾叁萬零肆拾貳元壹角壹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192,430,042.11 | |
總收入 | 192,430,042.11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8-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92,430,042.11 |
總開支 | 192,430,042.11 |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安棟樑——委員:文綺華,白文浩,蕭愛珊,高樂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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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60,643,739.37(澳門幣陸仟零陸拾肆萬叁仟柒佰叁拾玖元叁角柒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60,643,739.37 | |
總收入 | 60,643,739.37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7-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60,643,739.37 |
總開支 | 60,643,739.37 |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七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張祖榮——執行委員:陳敬紅,劉關華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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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成龍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路氹城EER2a污水加壓新泵站建造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成龍工程有限公司訂立「路氹城EER2a污水加壓新泵站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42,828,000.00(澳門幣肆仟貳佰捌拾貳萬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36,000,000.00 |
2011年 | $ 6,828,000.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1、次項目8.044.071.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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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判給中國土木工程(澳門)有限公司執行的「關閘邊檢大樓擴建工程 – 第二期」工程費用的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8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70,873,388.90(澳門幣壹億柒仟零捌拾柒萬叁仟叁佰捌拾捌元玖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8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8年 | $ 71,302,807.40 |
2009年 | $ 87,143,519.10 |
2010年 | $ 12,427,062.4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2、次項目2.020.122.1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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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發展文化產業,從而產生文化經濟力或文化生產力,形成推動社會全面進步的驅動力,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朝着適度多元化的方向前進,此乃大勢所趨。
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對於發展文化產業的意見及建議,認真探討澳門文化產業發展的重大課題及問題,以及為澳門特區政府文化產業政策及策略建言獻策,有必要成立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及專業性的委員會。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文化產業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旨在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文化產業的發展政策、策略及措施。
二、委員會具職權就下列事宜給予意見、提交報告、進行研究及提出建議:
(一)文化產業發展的整體政策及與相關公共政策的配合;
(二)文化產業的發展措施,尤其扶持文化產業及推動文化創意的機制,以及相關法規草案的制定;
(三)藉資助及人力資源培訓計劃提升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產業的經濟潛力;
(四)文化產業的區域合作機制。
三、委員會尚具職權編製及通過本身的內部規章。
四、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並擔任主席;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的代表一名;
(三)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的代表一名;
(四)文化局局長;
(五)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
(六)經濟局局長;
(七)財政局局長;
(八)旅遊局局長;
(九)教育暨青年局局長;
(十)統計暨普查局局長;
(十一)澳門理工學院院長;
(十二)旅遊學院院長;
(十三)新聞局局長;
(十四)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專家、學者,以及在文化產業領域被認定為具有功績、聲譽及能力的社會人士。
五、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四十三人。
六、第四款(二)項、(三)項及(十四)項所指的委員會成員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委任。
七、委員會副主席從第四款(十四)項所指的成員中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委任。
八、第六款所指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九、主席具有下列職權:
(一)代表委員會;
(二)召集及主持委員會全體會議;
(三)訂定及核准會議議程;
(四)督促遵守本批示及委員會內部規章;
(五)行使本批示或其他法規所定的其他職權。
十、副主席具有下列職權:
(一)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
(二)行使主席授予的職權。
十一、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平常全體會議,並可由主席主動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要求召開特別全體會議。
十二、委員會內可附設專項小組,負責對屬委員會職權範圍的專題進行研究及跟進,並編製建議及報告。
十三、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負責提供委員會及專項小組運作所需的一切行政、技術及後勤支援,以及執行主席所指派的其他職務。
十四、秘書處直屬於主席運作,並由一名秘書長領導。
十五、秘書長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委任,任期為兩年,可續期,並得以兼任制度執行職務,委任批示內須訂定有關報酬。
十六、全職擔任職務的秘書長等同副局長級,收取相等於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中表一欄目1所載的薪俸點的報酬。
十七、秘書長具有下列職權:
(一)列席委員會及專項小組的會議,但無投票權;
(二)就委員會及專項小組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支援作出協調;
(三)按照主席的指示,編製委員會及專項小組的會議議程及會議紀錄;
(四)執行主席所指派的或內部規章所定的其他職務。
十八、秘書處由秘書長及其運作所需的工作人員組成;經秘書長建議,該等工作人員可從其原屬部門派駐或徵用,亦可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所定的方式或以包工合同、個人勞動合同的方式聘用。
十九、主席可邀請政府主要官員、公共部門及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對議題具有認知及經驗的人士列席委員會的會議,以及邀請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界別的諮詢組織成員以個人名義或作為有關組織的代表列席會議,但上述人士無投票權。
二十、為開展其職權範圍內的專項研究,委員會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透過簽訂協議或根據取得勞務的法定制度向學術機構、專業顧問、公共或私人實體取得服務及技術協助。
二十一、委員會成員及第十九款所指獲邀列席的人士有權因出席委員會的會議而依法收取出席費。
二十二、專項小組成員出席專項小組會議,有權根據法律規定並按委員會內部規章所訂的條件,收取出席費。
二十三、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財政資源由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中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的款項承擔。
二十四、如有需要,文化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上的補充支援,但不影響第十三款、第十四款、第十七款及第十八款規定的適用。
二十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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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4地段——編製施工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4地段——編製施工計劃」的服務合同,金額為$26,572,168.00(澳門幣貳仟陸佰伍拾柒萬貳仟壹佰陸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23,959,951.20 |
2011年 | $ 1,306,108.40 |
2012年 | $ 1,306,108.4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2.00.00.07、次項目6.020.046.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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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廉政公署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 $29,306,000.00(澳門幣貳仟玖佰叁拾萬陸仟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五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經常收入 | |||
05-00-00-00 | 轉移 | ||
05-01-00-00 | 公營部門 | ||
05-01-03-00 | 預算轉移 | ||
05-01-03-01 | 特區預算轉移 | 29,306,000.00 | |
總收入 | 29,306,000.0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1-00-00-00-00 | 人員 | ||
01-01-00-00-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
01-01-01-00-00 | 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 | ||
1-02-1 | 01-01-01-01-00 | 薪俸或服務費 | 1,640,000.00 |
1-02-1 | 01-01-01-02-00 | 年資獎金 | 30,000.00 |
01-02-00-00-00 | 附帶報酬 | ||
01-02-03-00-00 | 超時工作 | ||
1-02-1 | 01-02-03-00-01 | 額外工作 | 31,000.00 |
01-02-10-00-00 | 各項補助——現金 | ||
1-02-1 | 01-02-10-00-02 | 租賃津貼 | 170,000.00 |
1-02-1 | 01-02-10-00-11 | 職務終止補償 | 100,000.00 |
02-00-00-00-00 | 資產及勞務 | ||
02-01-00-00-00 | 耐用品 | ||
1-02-1 | 02-01-01-00-00 | 建設及大型裝修 | 22,000,000.00 |
02-01-04-00-00 | 教育、文化及康樂用品 | ||
1-02-1 | 02-01-04-00-02 | 書刊及技術文件 | 30,000.00 |
02-03-00-00-00 | 勞務之取得 | ||
02-03-02-00-00 | 設施之負擔 | ||
02-03-02-02-00 | 設施之其他負擔 | ||
1-02-1 | 02-03-02-02-01 | 水及氣體費 | 5,000.00 |
1-02-1 | 02-03-02-02-03 | 管理費及保安 | 500,000.00 |
02-03-04-00-00 | 資產租賃 | ||
1-02-1 | 02-03-04-00-01 | 不動產 | 2,000,000.00 |
02-03-08-00-00 | 各項特別工作 | ||
1-02-1 | 02-03-08-00-99 | 其他 | 2,000,000.00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01 |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僱主方) | 500,000.00 |
資本開支 |
|||
07-00-00-00-00 | 投資 | ||
1-02-1 | 07-09-00-00-00 | 運輸物料 | 300,000.00 |
總開支 | 29,306,000.00 |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廉政公署——廉政專員:馮文莊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就判給澳門廢物處理有限公司提供的「開展澳門固體垃圾焚化中心設備擴容和現代化的綜合管理服務,包括設計、工程管理和營運及保養附加服務」服務費用的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61,800,000.00(澳門幣壹億陸仟壹佰捌拾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 55,410,000.00 |
2006年 | $ 28,154,270.10 |
2007年 | $ 24,787,789.10 |
2008年 | $ 14,870,326.50 |
2009年 | $ 22,806,185.10 |
2010年 | $ 15,771,429.2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7、次項目8.044.052.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五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法務公庫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28,307,267.23(澳門幣貳仟捌佰叁拾萬柒仟貳佰陸拾柒元貳角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五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28,307,267.23 | |
總收入 | 28,307,267.23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8,307,267.23 |
總開支 | 28,307,267.23 |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法務公庫——行政委員會——主席:張永春——委員:甄倩敏,李勝里
已更改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旅遊學院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8,927,375.41(澳門幣捌佰玖拾貳萬柒仟叁佰柒拾伍元肆角壹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五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經常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8,927,375.41 | |
總收入 | 8,927,375.41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3-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8,927,375.41 |
總開支 | 8,927,375.41 |
* 請查閱:更正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旅遊學院——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竹君——委員:李天碩,甄美娟,Diamantina Luíza do Rosário Sá Coimbra,陳美霞,羅嘉賢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219,551.56(澳門幣貳拾壹萬玖仟伍佰伍拾壹元伍角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五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219,551.56 | |
總收入 | 219,551.56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19,551.56 |
總開支 | 219,551.56 |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朱偉幹,委員:薛振強,姍綺德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防局福利會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4,656.44(澳門幣貳萬肆仟陸佰伍拾陸元肆角肆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五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24,656.44 | |
總收入 | 24,656.44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4,656.44 |
總開支 | 24,656.44 |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日於消防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消防總監 馬耀榮——副主席:副消防總監 李盤志——第一秘書:消防總長 李楚樑——第二秘書:副消防總長 黃偉源——委員:財政局代表 何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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