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天然氣批發供應公共服務公證合同》第十七條第一款及附件四第二條第四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0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第一條修改如下:
一、〔……〕
客戶組別 | 天然氣售氣價格澳門元/立方米 |
A組(營運商) | 6.7782 |
B組(非住宅客戶) | 6.4165 |
C組(大客戶) | 6.3568 |
D組(特別客戶) | 3.9825 |
二、〔……〕
三、〔……〕”
二、廢止第1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及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二十四條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作出公共道路泊車位的經營批給而進行公開競投。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