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01/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天然氣批發供應公共服務公證合同》第十七條第一款及附件四第二條第四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0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天然氣售氣價格

一、〔……〕

客戶組別 天然氣售氣價格澳門元/立方米
A組(營運商) 6.7782
B組(非住宅客戶) 6.4165
C組(大客戶) 6.3568
D組(特別客戶) 3.9825

二、〔……〕

三、〔……〕”

二、廢止第16/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葡文版本

第102/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法律《公共泊車服務制度》第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及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二十四條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作出公共道路泊車位的經營批給而進行公開競投。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