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於十一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七期《政府公報》第二組第7532頁關於以通過考試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本辦公室法律範疇二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二缺之通告,因本辦公室文誤而出現不準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 a)根據十月十二日法令第46/98/M號,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所授予之法律學學士學位; 及 ”
應為:“a)根據十月十二日法令第46/98/M號第一條之規定,具有法律學士學位; 及 ”。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
代主任 高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