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翻 譯 辦 公 室

通 告

按照司法政務司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的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法律翻譯辦公室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法律範疇二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二缺。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一般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政府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二、報考條件

二.一、報考人

凡符合《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一般要件及下列條件的人士,均可在遞交申請表的限期內報考:

a) 根據十月十二日法令第46/98/M號,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所授予之法律學學士學位;及
b) 來自中文教育制度者,葡文第一階段水平;來自葡文教育制度者,中文第一階段水平。

二.二、應遞交的文件:

與公職無聯繫的報考人應遞交:

a)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交件;
c)履歷。

與公職有聯繫的報考人應遞交:

a)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c)履歷。
d) 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

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的工作評核等。報考人如屬法律翻譯辦公室人員,則豁免遞交a)、b)和d)項所指的文件;如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三、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格式七,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南灣大馬路594號商業銀行大廈12字摟法律翻譯辦公室行政暨財政部。

四、工作性質

二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之工作為:在法律翻譯及雙語草擬工作範圍內就法律技術事宜進行研究及提供輔助,以及就澳門法律及其配合雙語法律體系要求之事宜進行研究,並作出意見書。

五、薪俸

二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表三薪俸索引表所載的430點。

六、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審查履歷及專業面試,評分比例如下:

a) 筆試50%;
b) 審查履歷20%:及
c) 專業面試30%。

七、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a) 澳門憲制性法律;
b) 民法;
c) 行政法;及
d) 刑法。

除上述領域之法律知識外,在筆試中,特別著重對過渡期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

(筆試及格者,方得參加面試。)

應考人在考試時可參閱有關上指內容的法規。

履歷分析主要內容為:

•專業經驗;
•學歷資格;
•職業培訓及補充性質的學術培訓;
•語言認識;及
•曾擔任的工作。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通告內。

八、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範。

九、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技術監督 潘彥弘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邵博韜助理 杜慧芳

候補委員:副主任 高舒婷

顧問高級技術員 方世權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

代主任 高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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