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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澳門房屋司正展開一連串必須的工作,騰空目前被簡陋屋宇佔據的土地,以便日後重新利用。
另一方面,必須展開若干程序,騰空現正收容受災害影響木屋家庭之臨時收容中心和災民中心,以及屬房屋司財產的房屋,以便日後重新利用有關土地或房屋。
上述土地或房屋的利用,重點在該等土地或房屋所在地區的發展,主要是興建道路網和基礎設施,以及妥善管理社會房屋,這不但對該區居民特別重要,對延續為本地區制定之房屋及基建政策也殊有意義。因此,該等工作不僅明顯屬公共利益,而且急不容緩。
鑑於根據四月十二日第13/93/M號法令興建之房屋,無論已落成或即將落成,均不在市場上出售;
本人根據由十二月二十三日第62/91/M號法令修訂之二月二十五日第18/91/M號法令之規定,命令如下:
1. 許可房屋司出售第二款所指發展商興建之房屋予下列家團:
2. 來自以下房屋發展合同回報之房屋可出售予上述家團:
a)批給運順發展有限公司之筷子基 PS3 方形街區合同,批給許可的第34/SATOP/91號批示於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一日公布,其後經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第33/SATOP/96號批示修改;
b)批給天河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之馬場海邊馬路第四地段之合同,批給許可的第108/SATOP/94號批示於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公布;
c)批給南寶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之澳門馬場HA、HB及HC地段之合同,批給許可的第79/SATOP/95號批示於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公布;
d)批給東方基金會之菜園涌北街一幅地段之合同,批給許可的第107/SATOP/94號批示於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公布。
3. 房屋之售價如下:
a) 上款a項所指房屋:
—— T1 —— MOP139,522.00
—— T2 —— MOP176,455.00
—— T3 —— MOP210,310.00
b) 上款b項所指房屋:
—— B 類房屋為建築面積每平方米 MOP3,443.00
c) 上款c項所指房屋:
—— T2 —— MOP182,039.00
d) 上款d項所指房屋:
—— T2 —— MOP179,682.00
—— T3 —— MOP202,142.00
—— T4 —— MOP224,602.00
4. 房屋之付款方式如下:
—— 預約買賣合同簽訂日付樓價百分之三十;
—— 入伙日付樓價百分之六十;
—— 買賣公證書簽訂日付樓價百分之十。
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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