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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吳志良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全職主席,為期一年,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100點的報酬。
二、續任鍾怡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全職副主席,為期一年,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960點的報酬。
三、行政委員會成員享有公職法律制度所指領導官職的福利。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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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黃顯輝為澳門基金會監事會主席,為期一年,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210點的報酬。
二、續任何美華及劉永年為澳門基金會監事會成員,為期一年,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75點的報酬。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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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成員,任期為一年:
(一)容永恩;
(二)馬若龍;
(三)陳明金;
(四)梁安琪;
(五)劉潤輝;
(六)陳虹;
(七)吳小麗;
(八)莫志偉;
(九)華詩韻;
(十)陳華強;
(十一)馬志華;
(十二)廖啓承。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成員,任期為一年:
(一)鄭洪光;
(二)李安德;
(三)駱偉建;
(四)崔志濤。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二零二五年七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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