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24/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吳志良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全職主席,為期一年,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100點的報酬。

二、續任鍾怡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全職副主席,為期一年,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960點的報酬。

三、行政委員會成員享有公職法律制度所指領導官職的福利。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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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黃顯輝為澳門基金會監事會主席,為期一年,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210點的報酬。

二、續任何美華及劉永年為澳門基金會監事會成員,為期一年,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75點的報酬。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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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成員,任期為一年:

(一)容永恩;

(二)馬若龍;

(三)陳明金;

(四)梁安琪;

(五)劉潤輝;

(六)陳虹;

(七)吳小麗;

(八)莫志偉;

(九)華詩韻;

(十)陳華強;

(十一)馬志華;

(十二)廖啓承。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成員,任期為一年:

(一)鄭洪光;

(二)李安德;

(三)駱偉建;

(四)崔志濤。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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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七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