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80/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4/2025

刊登日期:

2025.6.11

版數:

13

  • 委任一名法學士為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專責公證員。
相關法規 :
  • 第23/2000號行政法規 - 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府部門按行政長官批示或法律明確規定須簽署的一切行為及合同,必須在財政局內簽立。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62/99/M號法令 - 核准《公證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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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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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0/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下稱“醫學中心”)周杏然法學士為該醫學中心專責公證員。

    二、當上款所指的專責公證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醫學中心蔡靜盈法學士代任。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

    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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