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0/2025。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福建三明青年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FRATERNIDADE DE JOVENS DE FUJIAN SANMING EM MACAU”。
本會宗旨是緊密聯繫澳門社會各界青年人士以及福建三明青年人士,推進澳門及三明青年的交流合作,與其他社團聯繫,增進彼此的瞭解和友誼;為兩地繁榮穩定作貢獻。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25號福泰工業大廈4樓B。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澳門青年與福建三明青年,經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凡年滿十八歲之青年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利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會事得決定籌募。
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7/2025。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人工智能應用研究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esquisa de Aplicação de Inteligência Artifici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pplic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
本會宗旨為建立澳門與亞洲或國際上不同國家(地區)對人工智能應用研究有意願的機構和個人的聯繫,重點推動人工智能在旅遊業、娛樂、文創、營銷、商業管理以及相關領域的創新性和可持續研究應用,努力打造人工智能技術應用的典範,積極將人工智能技術嵌入於上述領域以達致優異的行業發展和商業管理績效。
本會會址澳門馬場海邊大馬路祐新大廈9樓Q。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任何同意本會宗旨並願意為本會做出貢獻的個人、企業和組織均可申請成為會員。申請人提交的入會申請由理事會審批,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以討論本會的會務工作。會員大會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五、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之情況方可作決議;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出席會員人數不足,會議押後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六、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會議需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能議決事項,決議須經出席成員過半數贊同票通過。
四、理事會會議可以通過視訊會議或其他類似方式在不同地點同時進行,但必須確保各地出席成員能有效參與和直接對話。
一、本會的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的日常運作和財務收支。
二、監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監事長和一名副監事長,以及若干名監事。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會議需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能議決事項,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本會得根據會務發展需要敦聘社會賢達或資深會員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等職務,由會員大會決議聘請。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繳交的會費,會員之會費由理事會訂定;同時來自會員、熱心人士、社會機構之捐贈、各界人士贊助以及政府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一、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概依現行法律執行,在不抵觸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由會員大會進行解釋和決議。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可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9/2025。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華夏中樂團”,英文名稱為“Macau Huaxia Chinese Orchestra”。
本會以培養澳門本地音樂人才、弘揚澳門暨中華民族優秀音樂文化藝術、參與澳門社會公益和慈善活動為宗旨。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1142-V號澳門國際中心第十三座5樓C。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會事得決定籌募。
1) 經會員大會決議,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的需要,聘請社會賢達人士任本會的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職銜。
2) 對本會曾作出一定貢獻之離職領導人,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成員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長及副監事長由監事會互選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執行,如有不足之處,概依澳門現行法律的規定執行。
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8/2025。
本會定名為“國際藝術家發展聯合會”,葡文名稱為“ Federação Internacional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e Artistas”,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Artists Development”(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社團法人的現行法律規範。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北街124至126號宏建大廈第五座地下B。
二、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其存續期為無限期。
本會的宗旨為促進國際間藝術家的深度交流與合作,弘揚多元文化的藝術精髓,鼓勵藝術創新與跨界融合;提升藝術家的職業素養與國際地位,為藝術家提供專業發展與展示機會;推動藝術與科技的融合,探索藝術表現的新邊界;同時,關注並服務於社會公益,以藝術傳遞正能量,積極參與文化傳承與保護,為藝術繁榮與人類文明進步作出貢獻。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需具備以下各項條件:
一、本會會員需年滿18歲,以個人身份參加,入會須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需熱愛藝術,並具有相關的專業背景或藝術才華,包括但不限於:繪畫、雕塑、音樂、戲劇、舞蹈、電影等各個藝術領域;
三、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可成為會員;
四、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超過45歲的會員,經邀請並徵得其本人同意,可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五、榮譽會員可出席本會會議,並有發言權。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兩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通過,可作出警告、嚴重警告以及撤銷會籍等處分。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出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領導及管理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7。
本會中文名稱為“國際發展戰略研究會(澳門)”,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PARA OS ESTUDOS ESTRATÉGICOS DO DESENVOLVIMENTO INTERNACIONAL (MACAU)”,葡文簡稱為“SEEDI”,英文名稱為“SOCIET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STRATEGIC STUDIES (MACAO)”,英文簡稱為“SIDSS”。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彙聚來自包括澳門、中國其它地區和國外的國際發展戰略人才,充分發揮澳門“一國兩制”、中西文化交融、對外高度開放等優質和特殊地位功能,聯合研究機構、企業和各界同仁,加强澳門與世界各地區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研究當下全球治理中緊密相連的危機和問題,形成具有國際視野和戰略高度的諮詢研究和學術觀點,爲全球治理與發展提供智力支援,推動澳門及全球的可持續發展。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城市日大馬路天鑽第一座14I單位。經會員大會决議,會址根據需要得隨時變更。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爲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爲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届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挂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爲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决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每届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决議須獲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每届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决議須獲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本會會長或理事長簽署。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别需用款时,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1/2025。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贊同票,如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有權多投一票。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贊同票,如票數相同時,監事長有權多投一票。
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會員資格
凡我潮屬地區鄉親,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參與青年事務,且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者,均得申請成為會員。
第九條——會長
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名。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並得代表本會聘請對本會會務發展有助之社會人士擔任顧問;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出席理事會召開的會議。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
(二)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及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
(三)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四)財務長一名;
(五)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人數不限,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六)任期與主席團相同〔第八條(二)款〕,連選得連任;
(七)下設若干部。各部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1)不變
2)不變
3)不變
4)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黎街94號富達花園第一座14V。
1)不變
2)不變
3)不變
4)設會員大會主席團,有主席一名和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可以兼任理事會內任何職務。
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黎街94號富達花園第一座14V。
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alteração de estatutos de fundação autenticado em 25 de Março de 2025,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1/2025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2, uma fund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 cláusula dos estatutos alterada consta em anexo.
本基金會的存續不設限期,辦事處設在澳門新口岸皇朝區城市日大馬路278號澳門凱旋門酒店二十樓,為貫徹其宗旨,本基金會可在其認為有需要及適宜時,將辦事處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地方。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5 de Junho de 2025. — O Notário Privado, Nuno Simões.
1. Entidade que põe a prestação de serviço a concurso e entidade adjudicante: Sociedade do Metro Ligeiro de Macau, S.A..
2. Modalidade de concurso: concurso público.
3. Objecto: Prestar o serviço de segurança à Sociedade do Metro Ligeiro de Macau, S.A. que é responsável pela gestão e operação do Parque de Materiais e Oficina (PMO) e das estações do Metro Ligeiro.
4. Preço base: não há.
5. Condições de admissão:
5.1. Podem participar no presente concurso, as sociedades ou empresários comerciais pessoas singulares que reúnam cumulativamente as seguintes condições:
5.1.1 Estar inscrito no Cadastro de Contribuintes da Contribuição Industrial da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Finanças (DSF).
5.1.2 Efectuar o registo comercial na Conservatória dos Registos Comercial e de Bens Móveis.
5.1.3 Ter âmbito das actividades total ou parcialmente relativo a serviços de segurança constante do seu registo comercial ou registo da DSF.
5.1.4 Não ser devedor dos cofres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RAEM).
5.2. Só é admitida a proposta do concorrente com alvará válido para o exercício da actividade de segurança privada, que prove reunir os requisitos legais exigidos pela Lei n.º 4/2007 (Lei da actividade de segurança privada).
5.3. Não é admitida a participação do concorrente mediante a forma de contrato de consórcio ou sociedade associada.
5.4. As pessoas singulares ou sociedades, só podem submeter uma única proposta.
6. Local, dia, hora e preço para consulta do processo de concurso e obtenção de cópias:
Local: sede da MLM, sita na Avenida do Infante D. Henrique, n.os 43-53A, The Macau Square, 7.º Andar, Macau.
Dia e Hora: durante o horário de expediente (das 9:00 horas às 13:00 horas e das 14:30 horas às 18:00 horas, de segunda a sexta-feira), desde a data da publicação do presente anúncio até à data limite para a entrega das propostas do concurso público.
Cópias do processo de concurso: Mediante o pagamento de MOP200,00 (duzentas patacas).
7. Local, dia e hora limite para a entrega das propostas:
Local: sede da MLM, sita na Avenida do Infante D. Henrique, n.os 43-53A, The Macau Square, 7.º Andar, Macau.
Dia e hora limite: dia 13 de Agosto de 2025 (Quarta-feira), até às 17:00 horas.
Em caso de encerramento da MLM na hora limite para a entrega de propostas em virtude de tempestade, outras causas de força maior ou dias não úteis, a data e a hora limite para entrega das propostas serão adiadas para o primeiro dia útil imediatamente seguinte à mesma hora.
8. Língua a utilizar na redacção da proposta: os documentos do concurso devem ser redigidos numa das línguas oficiais da RAEM.
9. Prazo de validade das propostas: o prazo de validade das propostas é de 90 (noventa) dias, contados a partir da data do encerramento do acto público do concurso, prorrogável, nos termos previstos no Programa de Concurso.
10. Caução provisória: MOP713 000,00 (setecentas e treze mil patacas), a prestar à MLM mediante depósito bancário ou garantia bancária aprovada nos termos legais.
11. Caução definitiva: 10% (dez por cento) do preço total da adjudicação, a prestar mediante depósito bancário ou garantia bancária aprovada nos termos legais.
12. Vista ao local: para um melhor conhecimento sobre a área de trabalho concreta da MLM, os concorrentes poderão concentrar-se, no dia 20 de Junho de 2025 (Sexta-feira), na Estação da Barra do Metro Ligeiro, pelas 10:00 horas, e depois ir ao PMO e a algumas estações da Linha da Taipa, devendo para efeitos da visita ao local providenciar por si próprios o transporte.
13. Local, dia e hora do acto público do concurso:
Local: sede da MLM, sita na Avenida do Infante D. Henrique, n.os 43-53A, The Macau Square, 7.º Andar, Macau.
Dia e hora: 10:00 horas do dia 14 de Agosto de 2025 (Quinta-feira).
Em caso de adiamento da data limite para entrega das propostas ocorrido pelo motivo referido no ponto 7, ou encerramento da MLM para o referido acto público em virtude de tempestade, outras causas de força maior ou dias não úteis, a data e hora de realização do acto público do concurso serão adiadas para o primeiro dia útil seguinte à mesma hora.
Os concorrentes ou os seus representantes devidamente mandatados devem estar presentes no acto público para os efeitos previstos no artigo 27.º do Decreto-Lei n.º 63/85/M, e para esclarecer eventuais dúvidas relativas aos documentos apresentados no concurso.
14. Critérios de avaliação:
A classificação máxima é de 100 valores, os respectivos factores de pontuação são os seguintes:
Preço da proposta |
55% |
Experiências de projectos congéneres |
20% |
Dimensão da empresa e qualificações do pessoal do concorrente |
15% |
Certificação profissional de qualidade |
10% |
15. Critérios de adjudicação:
A adjudicação é efectuada ao concorrente com pontuação total mais elevada e, nos casos em que houver empate na atribuição de pontuações finais, dar-se-á preferência a quem tenha pontuação mais alta nos seguintes itens, sucessivamente considerados:
15.1 Pontuação mais elevada no item “Preço da proposta”;
15.2 Pontuação mais elevada no item “Experiências de projectos congéneres”;
15.3 Pontuação mais elevada no item “Dimensão da empresa e qualificações do pessoal do concorrente”;
15.4 Pontuação mais elevada no item “Certificação profissional de qualidade”.
16. Actualização, rectificação e esclarecimento do processo de concurso:
Os concorrentes deverão comparecer na MLM, prestar atenção ao respectivo anúncio, e consultar a página electrónica da MLM (www.mlm.com.mo) diariamente, a partir de 11 de Junho de 2025 (Quarta-feira) e até à data limite para a entrega das propostas, para obter informações sobre a actualização, rectificação e esclarecimento do processo de concurso.
Sociedade do Metro Ligeiro de Macau, S.A., a 16 de Maio de 2025.
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da Sociedade do Metro Ligeiro de Macau, S.A., Ho Cheong Kei.
1. Entidade que põe a obra a concurso: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2. Modalidade do concurso: Concurso público
3. Local do serviço: Todo o território sob a jurisdição da RAE de Macau
4. Objecto do serviço: Prover e instalar 33 luminárias de LED mastro alto em local seleccionado em Macau
5. Tempo de conclusão: 12 meses
6. Validade das propostas: 90 dias, a contar da data do acto público do concurso, prorrogável, nos termos previstos no Programa de Concurso
7. Tipo de retribuição ao adjudicatário: Preço global
8. Caução provisória: MOP270.000,00 (duzentas e setenta mil patacas), sob a forma de depósito em dinheiro, cheque ou garantia bancária a favor da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9. Caução definitiva: Correspondente a 10% do valor total do contrato, sob a forma de depósito em dinheiro, cheque ou garantia bancária a favor da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10. Preço base: Não há preço base
11. Condições de admissão: As entidades interessadas devem estar registradas na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Solos e Construção Urbana (DSSCU) para execução de obras, ou entidades que apresentaram pedido ou renovação antes do dia do acto público e a aceitação deste último estará sujeita à aprovação do seu pedido ou renovação.
12. Data, local e preço para consulta e obtenção do processo:
Data: Desde o dia da publicação do anúncio até ao dia 11 de Julho de 2025
Horário: 09:00 – 13:00 e 15:00 – 17:00 aos dias úteis
Local: Direcção de Aprovisionamento e Logística (PLD)
Estrada D. Maria II, Edif. CEM, Macau
Poderão ser solicitadas na CEM cópias do processo de concurso mediante o pagamento de MOP500,00 (quinhentas patacas). Este valor reverte a favor da CEM. O processo de concurso poderá também ser obtido gratuitamente através da página de Internet da CEM (www.cem-macau.com).
13. Dia, hora e local para explicação do concurso:
Dia e hora: 19 de Junho de 2025 (Quinta-feira), das 09:30 às 11:00
Local: Estrada D. Maria II, Edif. CEM, Macau – CV4, Oficina Integrada
14. Dia, hora e local para entrega das propostas:
Dia e hora limite: 11 de Julho de 2025 (Sexta-feira), às 17:00
Local: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Estrada D. Maria II, Edif. CEM (Recepção do Rés-do-Chão), Macau
15. Idioma para propostas:
As propostas devem ser redigidas em língua oficial da RAE de Macau ou em língua inglesa
16. Dia, hora e local do acto público:
Dia e hora: 14 de Julho de 2025 (Segunda-feira), às 10:00
Local: Estrada D. Maria II, Edif. CEM, Macau – 9.º andar, Sala Multifuncional
Os concorrentes ou seus representantes deverão estar presentes no acto público de abertura de propostas para os efeitos previstos no artigo 27.º do Decreto-Lei n.º 63/85/M de 6 de Julho, por forma a esclarecer eventuais dúvidas relativas aos documentos apresentados ao concurso.
Os representantes legais dos concorrentes poderão fazer-se representar por procurador devendo, neste caso, o procurador apresentar procuração notarial conferindo-lhe poderes para o acto público do concurso.
17. Critérios de avaliação das propostas e respectivas proporções:
A avaliação é dividida em duas fases. A primeira fase tem a natureza de eliminação. Os concorrentes podem ir à segunda fase de avaliação apenas se puderem cumprir as Especificações Técnicas, todos os requisitos às Especificações do Concurso, todos os termos e condições ao Programa do Concurso e cumprir os itens compulsórios aos critérios de avaliação da primeira fase.
Critérios de Avaliação da Primeira Fase |
- Recursos humanos |
- Cronograma do projecto |
- Experiência em instalação de equipamentos eléctricos de baixa tensão a partir de 2022 a 2024 |
- Experiência mínima de 5 anos consecutivos na fabricação de LED iluminação rodoviária |
Critérios de Avaliação da Segunda Fase |
Proporção |
- Preço |
60% |
- Certificações de Gestão e de Qualidade |
10% |
- Avaliação de toda a solução |
30% |
A entidade responsável pelo concurso fará a respectiva avaliação de acordo com a informação mencionada no processo do concurso e com a metodologia acima referida.
18. Informações Suplementares:
Os concorrentes poderão visitar a sede da CEM, sita na Estrada D. Maria II, Edif. CEM, Macau, ou visitar a página de Internet da CEM (www.cem-macau.com) entre 30 de Junho de 2025 e a data limite da entrega das propostas, para tomar conhecimento de eventuais esclarecimentos adicionais.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aos 11 de Junho de 2025.
Leong Wa Kun |
Zhang Jian |
(1) 本開放式退休基金的中文名稱為人民幣債券基金(澳門),英文名稱為RMB Bond Fund (Macau)(下稱「本基金」)。
(2) 本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1)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管理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元15,791,430,000元。管理公司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4樓A。
(2) 根據適用法律,管理公司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4) 在適用法律、規章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權力:
(a) 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任何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b) 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在不損害上述(a)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管理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多名協助本基金投資職能(包括作出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的決定)的投資經理及/或顧問;
(c) 在管理公司認爲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爲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d) 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本基金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e)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益或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在認爲合適時,有權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投資或應用,並有最終決定權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保單、其他投資或財產;
(f) 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猶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利益一樣。
(5) 於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行爲:
(a) 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 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 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爲本基金而作出的購買之條款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爲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無須向本基金交待或負上任何責任。
(6)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要求管理公司向任何參與法人(定義見下文)或其他參與者(定義見下文)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或以任何非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的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7) 除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相關計劃文件的規定外,管理公司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8) 管理公司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1) 本基金的受寄人為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下稱「受寄人」)。
(2) 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 受寄人可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如適用)、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管理公司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贖回本基金的單位以使管理公司能向本基金的參與者或受益人(如適用)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利益。
(1) 參加本基金的成員包括下列類別:
(a) 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的法人;
(b) 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 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
(d) 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2) 「參與人」、「參與法人」及「供款人」統稱為「參與者」。管理公司可不時在不抵觸有關法例的情況下增加或修改參與者類別。
(3) 不論參與者類別,其成員資格,除參與協議另有規定,均在管理公司接納並簽訂參與協議後生效,而該參與協議將載列適用法律、規章及管理公司所規定的資料。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保留以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無須任何理由)任何個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自然人及受僱於企業實體之僱員)或企業實體申請成爲參與者之任何申請。
(1) 本基金是以港元為結算單位。每單位於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港元10.00元(或等值為澳門元10.30元)。本基金以港元計價,而澳門元單位價格是以港元單位價格按管理公司不時所訂的匯率換算所得。
(2)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作出的供款,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見第六條第(1)項所述)按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單位。
(3)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提出的贖回要求,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贖回單位。
(4) 單位將以退休基金的名義發行,並記入有關參與者的帳戶。
(5) 基金單位的認購以證明書作憑證,其為經電腦系統登記的非實物式單位。
(6) 當本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下述第十條遭到中止,其有關單位之認購或贖回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順延至下一個不受第十條限制的交易日進行。
(1) 本基金的單位將於每個交易日估值以計算出每單位之資產淨值(下稱「單位價格」)。交易日指香港的銀行營業的任何一日(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日期(下稱「交易日」)。管理公司亦可在行使絕對酌情決定權下決定任何一日(不論當日是否香港的銀行營業日)是否為交易日。港元單位價格的計算方法是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定義見下文)除以已發行的單位數目。
(2) 按上述第六條第(1)項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下述第十條所載的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值。
(3)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總淨值(下稱「資產淨值」)為本基金的資產的總值並從中扣除歸於本基金的負債。本基金的資產包括旗下投資項目的有關資產及可包括應計但未收的利息、股息及其他投資收益等(如適用)。本基金的負債可包括到期未償負債及累算或未付費用(包括按下述第八條所訂明的報酬和收費(如適用)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按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準則估值,除澳門金融管理局另有特定規定。
(4)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規章下可扣除的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開戶費、登記費、手續費、稅項、印花稅、保管及代名人收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將從本基金的資產中扣除,而支付方式由管理公司決定。
(5) 每單位的價格將湊整至小數點後最近三位數,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的規範性文件。
(2) 本基金是為放眼於較長線的投資,並欲透過收益及資本增值取得投資回報的投資者而設。本基金旗下投資項目擬在發債人及發債人的地域分配方面作分散投資,將主要投資於由任何政府、中央銀行、超國家機構、多邊國際機構,或企業發行、買賣或分配的人民幣計價債務證券;而亦可包括存款、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及有關的投資,及其他准許投資。
(3)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類別為低至中,而本基金資產組合的投資範圍和策略基準如下:
資產類別 | 可容許的投資範圍 | 策略基準 |
債券 | 85%-100% | 90% |
現金 | 0%-15% | 10% |
本基金的投資有可能超出所訂定的比重限額,尤其是當在被動的情況下金融資產升值或貶值或資本的流入及流出時,又或者由於金融市場過高的波動而選擇用流動性資產作為避難所(包括銀行存款及現金市場工具),但應僅在合理的期限內超出限額。
(1)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包括:
(a) 認購費:按供款金額收取不超逾5%的費用,並從供款中扣除(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後由參與法人或參與人另行繳付)。為免生疑問,過往服務年資供款(如有)不會被收取認購費。
(b) 基金管理費: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2%,並逐日累計。
(2)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託管服務的報酬,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受寄人費,而這些費用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0.5%,並逐日累計。
(3) 管理公司及/或受寄人已獲授權從投資於本基金的退休金計劃供款、資產、帳戶、結餘及贖回等款項中(按各項之適用情況)扣除本條所指的款項。
(4) 管理公司及受寄人收取的報酬/收費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有權不時對有關報酬/收費作出任何修訂。
(1) 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本基金單位的供款,將於扣除按上述第八條第(1)(a)項的認購費(如適用)後,按照上述第五條第(2)項發行單位。
(2)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核准,管理公司可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
(3)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參與協議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容許參與者把全部或部分單位:
(a) 由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贖回,並轉換至認購由同一管理公司管理的另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單位(「內部轉換」);
(b) 轉換至其他管理實體管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並按適用的法律及相關管理規章要求進行(「外部轉換」)。
所有轉換要求必須以管理公司指定的書面格式或其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的方式提出。
(4) 對於內部轉換,轉換將根據接收完整指示當日的價格處理。對於外部轉換,擬轉換本基金的單位之價值將根據轉換處理當日之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如轉換處理或接收指示當日不是交易日,則以緊接於當日之後的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
(1) 在下列情況之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在顧及參與者及受益人的利益後暫停本基金之單位交易,以及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值和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單位價格:
(a) 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休市或交易受到限制或暫停交易,或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通常採用以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確定構成本基金之任何投資項目的價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 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或該等基金之單位因任何理由暫時中止交易或估值;
(c) 因任何其他理由,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的投資項目的價格不能合理地得以確定;
(d) 管理公司認為,將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項目變現不可合理進行或會損害參與者或受益人的利益;或
(e) 本基金的投資項目(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贖回或支付款項、認購或贖回任何單位(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單位)所涉及的資金匯款、調出或調回受到延誤,或管理公司認爲不能按合理的價格或合理的匯率進行。
但條件是,以上暫時中止不應導致管理公司不能遵守有關法律和規例。
(2) 上述第十條第(1)項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佈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值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宣佈解除中止爲止。一般而言,暫時中止應於發生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以及無存在任何上述第十條第(1)項或有關法例容許可授予暫時中止的任何情況的交易日隨後之交易日予以解除。
(3) 當發生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並透過管理公司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通知參與者。
(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批准下,管理公司可把管理本基金的職能轉移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2) 在轉移本基金前,管理公司將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參與人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核准下,管理公司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另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 上述轉移所引致的費用將由管理公司負責。
(1)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不時更改本管理規章及其附錄(如有):
(a) 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修訂;
(b) 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及
(c) 管理公司必須給予參加本基金的有關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2) 如屬第八條第(1)項及第(2)項的報酬和收費的上調,上款(c)項所指的通知期不得少於90(九十)日。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下列任何一情況結束本基金:
(a) 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 管理公司不論出於任何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c) 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 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2) 在上述(a)、(b)或(c)之情況下結束本基金,管理公司應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90(九十)日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若結束本基金,有關本基金的資產及債務應:
(a) 按各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轉移至其他開放式退休基金或其他退休基金;如管理公司沒有收到有關指示或上述轉移情況不適用,則由管理公司於不違反澳門法律要求下酌情決定有關資產及債務之轉移或處理;及/或
(b) 根據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用以購買人壽保險。
(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或其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5) 本基金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方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在法律和規章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本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受寄人及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1) 本管理規章及其執行均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並應依據該法律解釋和適用。
(2) 澳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本管理規章將於2025年6月25日起生效。
(1) 本開放式退休基金的中文名稱為增長基金(澳門),英文名稱為Growth Fund (Macau)(下稱「本基金」)。
(2) 本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1)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管理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元15,791,430,000元。管理公司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4樓A。
(2) 根據適用法律,管理公司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4) 在適用法律、規章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權力:
(a) 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任何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b) 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在不損害上述(a)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管理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多名協助本基金投資職能(包括作出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的決定)的投資經理及/或顧問;
(c) 在管理公司認爲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爲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d) 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本基金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e)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益或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在認爲合適時,有權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投資或應用,並有最終決定權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保單、其他投資或財產;
(f) 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猶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利益一樣。
(5) 於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行爲:
(a) 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 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 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爲本基金而作出的購買之條款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爲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無須向本基金交待或負上任何責任。
(6)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要求管理公司向任何參與法人(定義見下文)或其他參與者(定義見下文)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或以任何非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的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7) 除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相關計劃文件的規定外,管理公司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8) 管理公司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1) 本基金的受寄人為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下稱「受寄人」)。
(2) 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 受寄人可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如適用)、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管理公司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贖回本基金的單位以使管理公司能向本基金的參與者或受益人(如適用)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利益。
(1) 參加本基金的成員包括下列類別:
(a) 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的法人個人;
(b) 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 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供款人;
(d) 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2) 「參與人」、「參與法人」及「供款人」統稱為「參與者」。管理公司可不時在不抵觸有關法例的情況下增加或修改參與者類別。
(3) 不論參與者類別,其成員資格,除參與協議另有規定,均在管理公司接納並簽訂參與協議後生效,而該參與協議將載列適用法律、規章及管理公司所規定的資料。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保留以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無須任何理由)任何個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自然人及受僱於企業實體之僱員)或企業實體申請成爲參與者之任何申請。
(1) 本基金是以港元為結算單位。每單位於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港元10.00元(或等值為澳門元10.30元)。本基金以港元計價,而澳門元單位價格是以港元單位價格按管理公司不時所訂的匯率換算所得。
(2)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作出的供款,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見第六條第(1)項所述)按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單位。
(3)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提出的贖回要求,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贖回單位。
(4) 單位將以退休基金的名義發行,並記入有關參與者的帳戶。
(5) 基金單位的認購以證明書作憑證,其為經電腦系統登記的非實物式單位。
(6) 當本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下述第十條遭到中止,其有關單位之認購或贖回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順延至下一個不受第十條限制的交易日進行。
(1) 本基金的單位將於每個交易日估值以計算出每單位之資產淨值(下稱「單位價格」)。交易日指香港的銀行營業的任何一日(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日期(下稱「交易日」)。管理公司亦可在行使絕對酌情決定權下決定任何一日(不論當日是否香港的銀行營業日)是否為交易日。港元單位價格的計算方法是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定義見下文)除以已發行的單位數目。
(2) 按上述第六條第(1)項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下述第十條所載的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值。
(3)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總淨值(下稱「資產淨值」)為本基金的資產的總值並從中扣除歸於本基金的負債。本基金的資產包括旗下投資項目的有關資產及可包括應計但未收的利息、股息及其他投資收益等(如適用)。本基金的負債可包括到期未償負債及累算或未付費用(包括按下述第八條所訂明的報酬和收費(如適用))。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按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準則估值,除澳門金融管理局另有特定規定。
(4)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規章下可扣除的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開戶費、登記費、手續費、稅項、印花稅、保管及代名人收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將從本基金的資產中扣除,而支付方式由管理公司決定。
(5) 每單位的價格將湊整至小數點後最近三位數,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的規範性文件。
(2) 本基金是為放眼於較長線的投資,又願意承擔投資價值出現中度波動的風險以達至長期回報的投資者而設,旨在提供中至長期資本增長。本基金旗下投資項目擬分散投資於股票和債券及/或貨幣市場工具;而亦可包括存款、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及有關的投資,及其他准許投資。
(3)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類別為中至高,而本基金資產組合的投資範圍和策略基準如下:
資產類別 |
可容許的投資範圍 |
策略基準 |
股票 | 45%-70% | 65% |
債券 | 20%-40% | 30% |
現金 | 0%-15% | 5% |
本基金的投資有可能超出所訂定的比重限額,尤其是當在被動的情況下金融資產升值或貶值或資本的流入及流出時,又或者由於金融市場過高的波動而選擇用流動性資產作為避難所(包括銀行存款及現金市場工具),但應僅在合理的期限內超出限額。
(1)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包括:
(a) 認購費:按供款金額收取不超逾5%的費用,並從供款中扣除(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後由參與法人或參與人另行繳付)。為免生疑問,過往服務年資供款(如有)不會被收取認購費。
(b) 基金管理費: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2%,並逐日累計。
(2)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託管服務的報酬,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受寄人費,而這些費用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0.5%,並逐日累計。
(3) 管理公司及/或受寄人已獲授權從投資於本基金的退休金計劃供款、資產、帳戶、結餘及贖回等款項中(按各項之適用情況)扣除本條所指的款項。
(4) 管理公司及受寄人收取的報酬/收費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有權不時對有關報酬/收費作出任何修訂。
(1) 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本基金單位的供款,將於扣除按上述第八條第(1)(a)項的認購費(如適用)後,按照上述第五條第(2)項發行單位。
(2)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核准,管理公司可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
(3)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參與協議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容許參與者把全部或部分單位:
(a) 由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贖回,並轉換至認購由同一管理公司管理的另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單位(「內部轉換」);
(b) 轉換至其他管理實體管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並按適用的法律及相關管理規章要求進行(「外部轉換」)。
所有轉換要求必須以管理公司指定的書面格式或其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的方式提出。
(4) 對於內部轉換,轉換將根據接收完整指示當日的價格處理。對於外部轉換,擬轉換本基金的單位之價值將根據轉換處理當日之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如轉換處理或接收指示當日不是交易日,則以緊接於當日之後的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
(1) 在下列情況之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在顧及參與者及受益人的利益後暫停本基金之單位交易,以及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值和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單位價格:
(a) 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休市或交易受到限制或暫停交易,或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通常採用以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確定構成本基金之任何投資項目的價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 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或該等基金之單位因任何理由暫時中止交易或估值;
(c) 因任何其他理由,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的投資項目的價格不能合理地得以確定;
(d) 管理公司認為,將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項目變現不可合理進行或會損害參與者或受益人的利益;或
(e) 本基金的投資項目(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贖回或支付款項、認購或贖回任何單位(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單位)所涉及的資金匯款、調出或調回受到延誤,或管理公司認爲不能按合理的價格或合理的匯率進行。
但條件是,以上暫時中止不應導致管理公司不能遵守有關法律和規例。
(2) 上述第十條第(1)項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佈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值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宣佈解除中止爲止。一般而言,暫時中止應於發生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以及無存在任何上述第十條第(1)項或有關法例容許可授予暫時中止的任何情況的交易日隨後之交易日予以解除。
(3) 當發生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並透過管理公司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通知參與者。
(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批准下,管理公司可把管理本基金的職能轉移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2) 在轉移本基金前,管理公司將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參與人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核准下,管理公司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另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 上述轉移所引致的費用將由管理公司負責。
(1)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不時更改本管理規章及其附錄(如有):
(a) 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修訂;
(b) 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及
(c) 管理公司必須給予參加本基金的有關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2) 如屬第八條第(1)項及第(2)項的報酬和收費的上調,上款(c)項所指的通知期不得少於90(九十)日。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下列任何情況結束本基金:
(a) 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 管理公司不論出於任何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c) 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 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2) 在上述(a)、(b)或(c)之情況下結束本基金,管理公司應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90(九十)日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若結束本基金,有關本基金的資產及債務應:
(a) 按各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轉移至其他開放式退休基金或其他退休基金;如管理公司沒有收到有關指示或上述轉移情況不適用,則由管理公司於不違反澳門法律要求下酌情決定有關資產及債務之轉移或處理;及/或
(b) 根據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用以購買人壽保險。
(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或其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5) 本基金在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方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在法律和規章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本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受寄人及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1) 本管理規章及其執行均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並應依據該法律解釋和適用。
(2) 澳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本管理規章將於2025年6月25日起生效。
(1) 本開放式退休基金的中文名稱為北美股票基金(澳門),英文名稱為North American Equity Fund (Macau) (下稱「本基金」)。
(2) 本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1)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管理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元15,791,430,000元。管理公司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4樓A。
(2) 根據適用法律,管理公司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4) 在適用法律、規章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權力:
(a) 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任何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b) 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在不損害上述(a)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管理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多名協助本基金投資職能(包括作出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的決定)的投資經理及/或顧問;
(c) 在管理公司認爲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爲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d) 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本基金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e)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益或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在認爲合適時,有權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投資或應用,並有最終決定權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保單、其他投資或財產;
(f) 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猶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利益一樣。
(5) 於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行爲:
(a) 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 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 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爲本基金而作出的購買之條款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爲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無須向本基金交待或負上任何責任。
(6)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要求管理公司向任何參與法人(定義見下文)或其他參與者(定義見下文)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或以任何非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的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7) 除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相關計劃文件的規定外,管理公司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8) 管理公司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1) 本基金的受寄人為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下稱「受寄人」)。
(2) 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 受寄人可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如適用)、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管理公司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贖回本基金的單位以使管理公司能向本基金的參與者或受益人(如適用)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利益。
(1) 參加本基金的成員包括下列類別:
(a) 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的法人個人;
(b) 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 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供款人;
(d) 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2) 「參與人」、「參與法人」及「供款人」統稱為「參與者」。管理公司可不時在不抵觸有關法例的情況下增加或修改參與者類別。
(3) 不論參與者類別,其成員資格,除參與協議另有規定,均在管理公司接納並簽訂參與協議後生效,而該參與協議將載列適用法律、規章及管理公司所規定的資料。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保留以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無須任何理由)任何個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自然人及受僱於企業實體之僱員)或企業實體申請成爲參與者之任何申請。
(1) 本基金是以港元為結算單位。每單位於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港元10.00元(或等值為澳門元10.30元)。本基金以港元計價,而澳門元單位價格是以港元單位價格按管理公司不時所訂的匯率換算所得。
(2)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作出的供款,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見第六條第(1)項所述)按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單位。
(3)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提出的贖回要求,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贖回單位。
(4) 單位將以退休基金的名義發行,並記入有關參與者的帳戶。
(5) 基金單位的認購以證明書作憑證,其為經電腦系統登記的非實物式單位。
(6) 當本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下述第十條遭到中止,其有關單位之認購或贖回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順延至下一個不受第十條限制的交易日進行。
(1) 本基金的單位將於每個交易日估值以計算出每單位之資產淨值(下稱「單位價格」)。交易日指香港的銀行營業的任何一日(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日期(下稱「交易日」)。管理公司亦可在行使絕對酌情決定權下決定任何一日(不論當日是否香港的銀行營業日)是否為交易日。港元單位價格的計算方法是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定義見下文)除以已發行的單位數目。
(2) 按上述第六條第(1)項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下述第十條所載的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值。
(3)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總淨值(下稱「資產淨值」)為本基金的資產的總值並從中扣除歸於本基金的負債。本基金的資產包括旗下投資項目的有關資產及可包括應計但未收的利息、股息及其他投資收益等(如適用)。本基金的負債可包括到期未償負債及累算或未付費用(包括按下述第八條所訂明的報酬和收費(如適用))。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按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準則估值,除澳門金融管理局另有特定規定。
(4)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規章下可扣除的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開戶費、登記費、手續費、稅項、印花稅、保管及代名人收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將從本基金的資產中扣除,而支付方式由管理公司決定。
(5) 每單位的價格將湊整至小數點後最近三位數,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的規範性文件。
(2) 本基金是為放眼於較長線的投資,又願意承擔投資價值出現波動的風險以達至長期回報的投資者而設,旨在提供中至長期資本增長。本基金旗下投資項目擬分散投資於任何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北美經濟各類行業公司股份,以及債券及/或貨幣市場工具;而亦可包括存款、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及有關的投資,及其他准許投資。
(3)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類別為中至高,而本基金資產組合的投資範圍和策略基準如下:
資產類別 | 可容許的投資範圍 | 策略基準 |
股票 | 50%-70% | 65% |
債券 | 20%-40% | 35% |
現金 | 0%-10% | 0% |
本基金的投資有可能超出所訂定的比重限額,尤其是當在被動的情況下金融資產升值或貶值或資本的流入及流出時,又或者由於金融市場過高的波動而選擇用流動性資產作為避難所(包括銀行存款及現金市場工具),但應僅在合理的期限內超出限額。
(1)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包括:
(a) 認購費:按供款金額收取不超逾5%的費用,並從供款中扣除(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後由參與法人或參與人另行繳付)。為免生疑問,過往服務年資供款(如有)不會被收取認購費。
(b) 基金管理費: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2%,並逐日累計。
(2)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託管服務的報酬,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受寄人費,而這些費用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0.5%,並逐日累計。
(3) 管理公司及/或受寄人已獲授權從投資於本基金的退休金計劃供款、資產、帳戶、結餘及贖回等款項中(按各項之適用情況)扣除本條所指的款項。
(4) 管理公司及受寄人收取的報酬/收費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有權不時對有關報酬/收費作出任何修訂。
(1) 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本基金單位的供款,將於扣除按上述第八條第(1)(a)項的認購費(如適用)後,按照上述第五條第(2)項發行單位。
(2)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核准,管理公司可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
(3)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參與協議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容許參與者把全部或部分單位:
(a) 由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贖回,並轉換至認購由同一管理公司管理的另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單位(「內部轉換」);
(b) 轉換至其他管理實體管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並按適用的法律及相關管理規章要求進行(「外部轉換」)。
所有轉換要求必須以管理公司指定的書面格式或其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的方式提出。
(4) 對於內部轉換,轉換將根據接收完整指示當日的價格處理。對於外部轉換,擬轉換本基金的單位之價值將根據轉換處理當日之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如轉換處理或接收指示當日不是交易日,則以緊接於當日之後的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
(1) 在下列情況之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在顧及參與者及受益人的利益後暫停本基金之單位交易,以及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值和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單位價格:
(a) 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休市或交易受到限制或暫停交易,或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通常採用以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確定構成本基金之任何投資項目的價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 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或該等基金之單位因任何理由暫時中止交易或估值;
(c) 因任何其他理由,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的投資項目的價格不能合理地得以確定;
(d) 管理公司認為,將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項目變現不可合理進行或會損害參與者或受益人的利益;或
(e) 本基金的投資項目(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贖回或支付款項、認購或贖回任何單位(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單位)所涉及的資金匯款、調出或調回受到延誤,或管理公司認爲不能按合理的價格或合理的匯率進行。
但條件是,以上暫時中止不應導致管理公司不能遵守有關法律和規例。
(2) 上述第十條第(1)項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佈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值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宣佈解除中止爲止。一般而言,暫時中止應於發生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以及無存在任何上述第十條第(1)項或有關法例容許可授予暫時中止的任何情況的交易日隨後之交易日予以解除。
(3) 當發生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並透過管理公司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通知參與者。
(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批准下,管理公司可把管理本基金的職能轉移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2) 在轉移本基金前,管理公司將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參與人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核准下,管理公司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另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 上述轉移所引致的費用將由管理公司負責。
(1)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不時更改本管理規章及其附錄(如有):
(a) 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修訂;
(b) 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及
(c) 管理公司必須給予參加本基金的有關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2) 如屬第八條第(1)項及第(2)項的報酬和收費的上調,上款(c)項所指的通知期不得少於90(九十)日。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下列任何情況結束本基金:
(a) 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 管理公司不論出於任何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c) 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 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2) 在上述(a)、(b)或(c)之情況下結束本基金,管理公司應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90(九十)日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若結束本基金,有關本基金的資產及債務應:
(a) 按各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轉移至其他開放式退休基金或其他退休基金;如管理公司沒有收到有關指示或上述轉移情況不適用,則由管理公司於不違反澳門法律要求下酌情決定有關資產及債務之轉移或處理;及/或
(b) 根據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用以購買人壽保險。
(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或其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5) 本基金在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方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在法律和規章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本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受寄人及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1) 本管理規章及其執行均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並應依據該法律解釋和適用。
(2) 澳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本管理規章將於2025年6月25日起生效。
(1) 本開放式退休基金的中文名稱為科技基金(澳門),英文名稱為Technology Fund (Macau)(下稱「本基金」)。
(2) 本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1)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管理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元15,791,430,000元。管理公司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4樓A。
(2) 根據適用法律,管理公司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4) 在適用法律、規章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權力:
(a) 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任何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b) 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在不損害上述(a)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管理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多名協助本基金投資職能(包括作出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的決定)的投資經理及/或顧問;
(c) 在管理公司認爲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爲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d) 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本基金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e)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益或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在認爲合適時,有權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投資或應用,並有最終決定權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保單、其他投資或財產;
(f) 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猶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利益一樣。
(5) 於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行爲:
(a) 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 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 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 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爲本基金而作出的購買之條款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爲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無須向本基金交待或負上任何責任。
(6)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要求管理公司向任何參與法人(定義見下文)或其他參與者(定義見下文)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或以任何非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的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7) 除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相關計劃文件的規定外,管理公司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8) 管理公司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1) 本基金的受寄人為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下稱「受寄人」)。
(2) 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 受寄人可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如適用)、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管理公司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贖回本基金的單位以使管理公司能向本基金的參與者或受益人(如適用)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利益。
(1) 參加本基金的成員包括下列類別:
(a) 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的法人;
(b) 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 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
(d) 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2) 「參與人」、「參與法人」及「供款人」統稱為「參與者」。管理公司可不時在不抵觸有關法例的情況下增加或修改參與者類別。
(3) 不論參與者類別,其成員資格,除參與協議另有規定,均在管理公司接納並簽訂參與協議後生效,而該參與協議將載列適用法律、規章及管理公司所規定的資料。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保留以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無須任何理由)任何個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自然人及受僱於企業實體之僱員)或企業實體申請成爲參與者之任何申請。
(1) 本基金是以港元為結算單位。每單位於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港元10.00元(或等值為澳門元10.30元)。本基金以港元計價,而澳門元單位價格是以港元單位價格按管理公司不時所訂的匯率換算所得。
(2)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作出的供款,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見第六條第(1)項所述)按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單位。
(3)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提出的贖回要求,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贖回單位。
(4) 單位將以退休基金的名義發行,並記入有關參與者的帳戶。
(5) 基金單位的認購以證明書作憑證,其為經電腦系統登記的非實物式單位。
(6) 當本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下述第十條遭到中止,其有關單位之認購或贖回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順延至下一個不受第十條限制的交易日進行。
(1) 本基金的單位將於每個交易日估值以計算出每單位之資產淨值(下稱「單位價格」)。交易日指香港的銀行營業的任何一日(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日期(下稱「交易日」)。管理公司亦可在行使絕對酌情決定權下決定任何一日(不論當日是否香港的銀行營業日)是否為交易日。港元單位價格的計算方法是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定義見下文)除以已發行的單位數目。
(2) 按上述第六條第(1)項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下述第十條所載的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值。
(3)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總淨值(下稱「資產淨值」)為本基金的資產的總值並從中扣除歸於本基金的負債。本基金的資產包括旗下投資項目的有關資產及可包括應計但未收的利息、股息及其他投資收益等(如適用)。本基金的負債可包括到期未償負債及累算或未付費用(包括按下述第八條所訂明的報酬和收費(如適用)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按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準則估值,除澳門金融管理局另有特定規定。
(4)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規章下可扣除的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開戶費、登記費、手續費、稅項、印花稅、保管及代名人收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將從本基金的資產中扣除,而支付方式由管理公司決定。
(5) 每單位的價格將湊整至小數點後最近三位數,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的規範性文件。
(2) 本基金是為放眼於較長線的投資,又願意承擔投資價值出現波動的風險以達至長期回報的投資者而設,旨在提供中至長期資本增長。本基金旗下投資項目擬將廣泛投資,以提供科技產品及/或服務或使用科技獲取競爭優勢並於任何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股票相關投資及股份,以及債券及/或貨幣市場工具;而亦可包括存款、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及有關的投資,及其他准許投資。
(3)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類別為高,而本基金資產組合的投資範圍和策略基準如下:
資產類別 |
可容許的投資範圍 |
策略基準 |
股票 | 50%-70% | 65% |
債券 | 20%-40% | 35% |
現金 | 0%-10% | 0% |
本基金的投資有可能超出所訂定的比重限額,尤其是當在被動的情況下金融資產升值或貶值或資本的流入及流出時,又或者由於金融市場過高的波動而選擇用流動性資產作為避難所(包括銀行存款及現金市場工具),但應僅在合理的期限內超出限額。
(1)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包括:
(a) 認購費:按供款金額收取不超逾5%的費用,並從供款中扣除(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後由參與法人或參與人另行繳付)。為免生疑問,過往服務年資供款(如有)不會被收取認購費。
(b) 基金管理費: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2%,並逐日累計。
(2)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託管服務的報酬,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受寄人費,而這些費用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0.5%,並逐日累計。
(3) 管理公司及/或受寄人已獲授權從投資於本基金的退休金計劃供款、資產、帳戶、結餘及贖回等款項中(按各項之適用情況)扣除本條所指的款項。
(4) 管理公司及受寄人收取的報酬/收費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有權不時對有關報酬/收費作出任何修訂。
(1) 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本基金單位的供款,將於扣除按上述第八條第(1)(a)項的認購費(如適用 )後,按照上述第五條第(2)項發行單位。
(2)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核准,管理公司可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
(3)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參與協議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容許參與者把全部或部分單位:
(a) 由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贖回,並轉換至認購由同一管理公司管理的另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單位(「內部轉換」);
(b) 轉換至其他管理實體管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並按適用的法律及相關管理規章要求進行(「外部轉換」)。
所有轉換要求必須以管理公司指定的書面格式或其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的方式提出。
(4) 對於內部轉換,轉換將根據接收完整指示當日的價格處理。對於外部轉換,擬轉換本基金的單位之價值將根據轉換處理當日之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如轉換處理或接收指示當日不是交易日,則以緊接於當日之後的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
(1) 在下列情況之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在顧及參與者及受益人的利益後暫停本基金之單位交易,以及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值和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單位價格:
(a) 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休市或交易受到限制或暫停交易,或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通常採用以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確定構成本基金之任何投資項目的價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 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或該等基金之單位因任何理由暫時中止交易或估值;
(c) 因任何其他理由,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的投資項目的價格不能合理地得以確定;
(d) 管理公司認為,將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項目變現不可合理進行或會損害參與者或受益人的利益;或
(e) 本基金的投資項目(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贖回或支付款項、認購或贖回任何單位(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單位)所涉及的資金匯款、調出或調回受到延誤,或管理公司認爲不能按合理的價格或合理的匯率進行。
但條件是,以上暫時中止不應導致管理公司不能遵守有關法律和規例。
(2) 上述第十條第(1)項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佈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值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宣佈解除中止爲止。一般而言,暫時中止應於發生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以及無存在任何上述第十條第(1)項或有關法例容許可授予暫時中止的任何情況的交易日隨後之交易日予以解除。
(3) 當發生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並透過管理公司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通知參與者。
(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批准下,管理公司可把管理本基金的職能轉移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2) 在轉移本基金前,管理公司將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參與人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核准下,管理公司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另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 上述轉移所引致的費用將由管理公司負責。
(1)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不時更改本管理規章及其附錄(如有):
(a) 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修訂;
(b) 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及
(c) 管理公司必須給予參加本基金的有關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2) 如屬第八條第(1)項及第(2)項的報酬和收費的上調,上款(c)項所指的通知期不得少於90(九十)日。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下列任何一情況結束本基金:
(a) 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 管理公司不論出於任何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c) 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 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2) 在上述(a)、(b)或(c)之情況下結束本基金,管理公司應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90(九十)日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若結束本基金,有關本基金的資產及債務應:
(a) 按各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轉移至其他開放式退休基金或其他退休基金;如管理公司沒有收到有關指示或上述轉移情況不適用,則由管理公司於不違反澳門法律要求下酌情決定有關資產及債務之轉移或處理;及/或
(b) 根據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用以購買人壽保險。
(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或其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5) 本基金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方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在法律和規章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本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受寄人及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1) 本管理規章及其執行均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並應依據該法律解釋和適用。
(2) 澳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本管理規章將於2025年6月25日起生效。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於2013年9月5日成立保證基金(澳門)Guaranteed Fund (Macau),此基金將於2025年6月25日起改名為資金保證基金(澳門)Capital Guaranteed Fund (Macau)。以下為此基金管理規章修訂後的新版本:
(1) 本開放式退休基金的中文名稱為資金保證基金(澳門),英文名稱為Capital Guaranteed Fund (Macau)(下稱「本基金」)。
(2) 本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1)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管理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元15,791,430,000元。管理公司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4樓A。
(2) 根據適用法律,管理公司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4) 在適用法律、規章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權力:
(a) 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任何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b) 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在不損害上述(a)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管理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多名協助本基金投資職能(包括作出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的決定)的投資經理及/或顧問;
(c) 在管理公司認爲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爲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d) 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本基金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e)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益或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在認爲合適時,有權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投資或應用,並有最終決定權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保單、其他投資或財產;
(f) 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猶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利益一樣。
(5) 於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行爲:
(a) 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 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 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爲本基金而作出的購買之條款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爲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無須向本基金交待或負上任何責任。
(6)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要求管理公司向任何參與法人(定義見下文)或其他參與者(定義見下文)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或以任何非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的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7) 除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相關計劃文件的規定外,管理公司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8) 管理公司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1) 本基金的受寄人為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下稱「受寄人」)。
(2) 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 受寄人可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如適用)、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管理公司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贖回本基金的單位以使管理公司能向本基金的參與者或受益人(如適用)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利益。
(1) 參加本基金的成員包括下列類別:
(a) 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的法人;
(b) 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 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d) 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2) 「參與人」、「參與法人」及「供款人」統稱為「參與者」。管理公司可不時在不抵觸有關法例的情況下增加或修改參與者類別。
(3) 不論參與者類別,其成員資格,除參與協議另有規定,均在管理公司接納並簽訂參與協議後生效,而該參與協議將載列適用法律、規章及管理公司所規定的資料。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保留以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無須任何理由)任何個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自然人及受僱於企業實體之僱員)或企業實體申請成爲參與者之任何申請。
(1) 本基金是以港元為結算單位。每單位於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港元10.00元(或等值為澳門元10.30元)。本基金以港元計價,而澳門元單位價格是以港元單位價格按管理公司不時所訂的匯率換算所得。
(2)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作出的供款,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見第六條第(1)項所述)按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單位。
(3)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提出的贖回要求,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贖回單位。
(4) 單位將以退休基金的名義發行,並記入有關參與者的帳戶。
(5) 基金單位的認購以證明書作憑證,其為經電腦系統登記的非實物式單位。
(6) 當本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下述第十條遭到中止,其有關單位之認購或贖回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順延至下一個不受第十條限制的交易日進行。
(1) 本基金的單位將於每個交易日估值以計算出每單位之資產淨值(下稱「單位價格」)。交易日指香港的銀行營業的任何一日(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日期(下稱「交易日」)。管理公司亦可在行使絕對酌情決定權下決定任何一日(不論當日是否香港的銀行營業日)是否為交易日。港元單位價格的計算方法是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定義見下文)除以已發行的單位數目。
(2) 按上述第六條第(1)項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下述第十條所載的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值。
(3)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總淨值(下稱「資產淨值」)為本基金的資產的總值並從中扣除歸於本基金的負債。本基金的資產包括旗下投資項目的有關資產及可包括應計但未收的利息、股息及其他投資收益等(如適用)。本基金的負債可包括到期未償負債及累算或未付費用(包括按下述第八條所訂明的報酬和收費(如適用))。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按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準則估值,除澳門金融管理局另有特定規定。
(4)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規章下可扣除的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開戶費、登記費、手續費、稅項、印花稅、保管及代名人收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將從本基金的資產中扣除,而支付方式由管理公司決定。
(5) 每單位的價格將湊整至小數點後最近三位數,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的規範性文件。
(2)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類別為低,旨在透過投資於一項以保單形式簽發的投資項目(下稱「該保單」),從而為本基金提供本金保證。有關該保單及其保證機制的簡介,詳見附錄一。
(3) 投資於本基金的供款或金額,在扣除第八條第(1)(a)項的認購費(如適用)後,該淨金額將以港元或兌換為港元等額(如適用)投資於本基金中,然後投資於該保單中,該淨金額可享有該保單提供的本金保證。本金保證以港元釐定。本基金只保證港元單位價格不會下跌,以提供本金保證。
(4) 本基金的澳門元單位價格是以港元單位價格換算所得及受兌換率波動所影響,本基金並不擔保澳門元單位價格不會下跌。
(5) 本基金除備有本金保證外,將以每月為成員提供相等於或高於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公佈最新的澳門元儲蓄存款利率為目標,而利率不會少於0%。為成員提供之實際利率將由保證人完全酌情釐定並可不時作出更改,主要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基金之實際投資收益、已變現和未變現之資本盈利或虧損、投資及營運開支,儲備經費或補足金額水平,以及投資市場情況。該利息(如有)一般將反映於港元單位價格變動上。
(1)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包括:
(a) 認購費:按供款金額收取不超逾5%的費用,並從供款中扣除(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後由參與法人或參與人另行繳付)。為免生疑問,過往服務年資供款(如有)不會被收取認購費。
(b) 基金管理費: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2%,並逐日累計。
(2)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託管服務的報酬,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受寄人費,而這些費用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0.5%,並逐日累計。
(3) 管理公司及/或受寄人已獲授權從投資於本基金的退休金計劃供款、資產、帳戶、結餘及贖回等款項中(按各項之適用情況)扣除本條所指的款項。
(4) 管理公司及受寄人收取的報酬/收費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有權不時對有關報酬/收費作出任何修訂。
(1) 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本基金單位的供款,將於扣除按上述第八條第(1)(a)項的認購費(如適用)後,按照上述第五條第(2)項發行單位。
(2)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核准,管理公司可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
(3)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參與協議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容許參與者把全部或部分單位:
(a) 由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贖回並轉換至認購由同一管理公司管理的另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單位(「內部轉換」);
(b) 轉換至其他管理實體管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並按適用的法律及相關管理規章要求進行(「外部轉換」)。
所有轉換要求必須以管理公司指定的書面格式或其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的方式提出。
(4) 對於內部轉換,轉換將根據接收完整指示當日的價格處理。對於外部轉換,擬轉換本基金的單位之價值將根據轉換處理當日之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如轉換處理或接收指示當日不是交易日,則以緊接於當日之後的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
(1) 在下列情況之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在顧及參與者及受益人的利益後暫停本基金之單位交易,以及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值和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單位價格:
(a) 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休市或交易受到限制或暫停交易,或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通常採用以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確定構成本基金之任何投資項目的價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 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或該等基金之單位因任何理由暫時中止交易或估值;
(c) 因任何其他理由,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的投資項目的價格不能合理地得以確定;
(d) 管理公司認為,將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項目變現不可合理進行或會損害參與者或受益人的利益;或
(e) 本基金的投資項目(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贖回或支付款項、認購或贖回任何單位(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單位)所涉及的資金匯款、調出或調回受到延誤,或管理公司認爲不能按合理的價格或合理的匯率進行。
但條件是,以上暫時中止不應導致管理公司不能遵守有關法律和規例。
(2) 上述第十條第(1)項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佈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值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宣佈解除中止爲止。一般而言,暫時中止應於發生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以及無存在任何上述第十條第(1)項或有關法例容許可授予暫時中止的任何情況的交易日隨後之交易日予以解除。
(3) 當發生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並透過管理公司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通知參與者。
(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批准下,管理公司可把管理本基金的職能轉移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2) 在轉移本基金前,管理公司將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參與人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核准下,管理公司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另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 上述轉移所引致的費用將由管理公司負責。
(1)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不時更改本管理規章及其附錄(如有):
(a) 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修訂;
(b) 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及
(c) 管理公司必須給予參加本基金的有關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2) 如屬保證條件、新增保證條件或停止提供保證的修改、及屬第八條第(1)項及第(2)項的報酬和收費的上調,上款(c)項所指的通知期不得少於90(九十)日。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下列任何一情況結束本基金:
(a) 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 管理公司不論出於任何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c) 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 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2) 在上述(a)、(b)或(c)之情況下結束本基金,管理公司應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90(九十)日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若結束本基金,有關本基金的資產及債務應:
(a) 按各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轉移至其他開放式退休基金或其他退休基金;如管理公司沒有收到有關指示或上述轉移情況不適用,則由管理公司於不違反澳門法律要求下酌情決定有關資產及債務之轉移或處理;及/或
(b) 根據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用以購買人壽保險。
(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或其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5) 本基金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方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在法律和規章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本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受寄人及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1) 本管理規章及其執行均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並應依據該法律解釋和適用。
(2) 澳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本管理規章將於2025年6月25日起生效。
附錄一 – 資金保證基金(澳門)投資項目及保證機制簡介
(1) 本基金和其投資之一項以保單形式簽發的投資項目(下稱「該保單」)均單位化。該保單之單位價格已反映與本基金相關的報酬、收費和開支,故本基金之港元單位價格與該保單之單位價格一致。
(2) 該保單旗下資產擬以投資於固定收益金融工具為主。該保單旗下資產亦可包括存款、債券及其他准許投資項目。該保單的投資範圍和策略基準如下:
投資類別 | 投資範圍 | 策略基準 |
債券 | 75%-90% | 85% |
現金 | 10%-25% | 15% |
(3)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為該保單的保證人(下稱「保證人」),以提供本金保證。
(4)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乃提供本金保證及利息(如有)所需的款額(下稱「資產淨值」)。為提供本金保證,該保單將持有與本基金資產淨值相同的金額。如該保單所持的資產淨額之價值高於資產淨值,超出金額將撥作儲備經費(下稱「儲備經費」)。如該保單所持的資產淨額之價值低於資產淨值,不足金額將由儲備經費填補;倘若儲備經費被耗盡,保證人將提供差額以補餘下不足之數(下稱「補足金額」)。倘若其後該保單所持的資產淨額之價值高於資產淨值,保證人有權提取保證人之前向該保單提供的補足金額(部分或全部)連同按上述利率所計之相關利息。在此情況下的任何提取不得使該保單所持的資產淨額之價值低於資產淨值。該保單由本基金持有,故儲備經費(如有)乃屬本基金擁有,作為前述保證機制之用途。
(5) 為免生疑問,上述保證並不考慮計劃終止費(如適用),有關費用將從贖回之款項中反映或扣除。
(1) 本開放式退休基金的中文名稱為亞太債券基金(澳門), 英文名稱為Pacific Asia Bond Fund (Macau)(下稱「本基金」)。
(2) 本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1)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管理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元15,791,430,000元。管理公司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4樓A。
(2) 根據適用法律,管理公司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4) 在適用法律、規章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權力:
(a) 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任何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b) 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在不損害上述(a)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管理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多名協助本基金投資職能(包括作出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的決定)的投資經理及/或顧問;
(c) 在管理公司認爲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爲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d) 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本基金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e)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益或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在認爲合適時,有權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投資或應用,並有最終決定權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保單、其他投資或財產;
(f) 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猶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利益一樣。
(5) 於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行爲:
(a) 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 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 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爲本基金而作出的購買之條款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爲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無須向本基金交待或負上任何責任。
(6)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要求管理公司向任何參與法人(定義見下文)或其他參與者(定義見下文)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或以任何非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的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7) 除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相關計劃文件的規定外,管理公司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8) 管理公司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1) 本基金的受寄人為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下稱「受寄人」)。
(2) 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 受寄人可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如適用)、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管理公司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贖回本基金的單位以使管理公司能向本基金的參與者或受益人(如適用)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利益。
(1) 參加本基金的成員包括下列類別:
(a) 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的法人;
(b) 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 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
(d) 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2) 「參與人」、「參與法人」及「供款人」統稱為「參與者」。管理公司可不時在不抵觸有關法例的情況下增加或修改參與者類別。
(3) 不論參與者類別,其成員資格,除參與協議另有規定,均在管理公司接納並簽訂參與協議後生效,而該參與協議將載列適用法律、規章及管理公司所規定的資料。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保留以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無須任何理由)任何個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自然人及受僱於企業實體之僱員)或企業實體申請成爲參與者之任何申請。
(1) 本基金是以港元為結算單位。每單位於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港元10.00元(或等值為澳門元10.30元)。本基金以港元計價,而澳門元單位價格是以港元單位價格按管理公司不時所訂的匯率換算所得。
(2)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作出的供款,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見第六條第(1)項所述)按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單位。
(3)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提出的贖回要求,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贖回單位。
(4) 單位將以退休基金的名義發行,並記入有關參與者的帳戶。
(5) 基金單位的認購以證明書作憑證,其為經電腦系統登記的非實物式單位。
(6) 當本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下述第十條遭到中止,其有關單位之認購或贖回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順延至下一個不受第十條限制的交易日進行。
(1) 本基金的單位將於每個交易日估值以計算出每單位之資產淨值(下稱「單位價格」)。交易日指香港的銀行營業的任何一日(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日期(下稱「交易日」)。管理公司亦可在行使絕對酌情決定權下決定任何一日(不論當日是否香港的銀行營業日)是否為交易日。港元單位價格的計算方法是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定義見下文)除以已發行的單位數目。
(2) 按上述第六條第(1)項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下述第十條所載的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值。
(3)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總淨值(下稱「資產淨值」)為本基金的資產的總值並從中扣除歸於本基金的負債。本基金的資產包括旗下投資項目的有關資產及可包括應計但未收的利息、股息及其他投資收益等(如適用)。本基金的負債可包括到期未償負債及累算或未付費用(包括按下述第八條所訂明的報酬和收費(如適用))。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按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準則估值,除澳門金融管理局另有特定規定。
(4)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規章下可扣除的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開戶費、登記費、手續費、稅項、印花稅、保管及代名人收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將從本基金的資產中扣除,而支付方式由管理公司決定。
(5) 每單位的價格將湊整至小數點後最近三位數,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的規範性文件。
(2) 本基金是為放眼於較長線的投資,並欲透過收益及資本增值取得投資回報的投資者而設。本基金旗下投資項目擬作分散投資,將主要投資於由任何政府、中央銀行、超國家機構、多邊國際機構,或企業於亞太區發行的債務證券;而亦可包括存款、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及有關的投資,及其他准許投資。
(3)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類別為低至中,而本基金資產組合的投資範圍和策略基準如下:
資產類別 | 可容許的投資範圍 | 策略基準 |
債券 | 85% - 100% | 90% |
現金 | 0 - 15% | 10% |
本基金的投資有可能超出所訂定的比重限額,尤其是當在被動的情況下金融資產升值或貶值或資本的流入及流出時,又或者由於金融市場過高的波動而選擇用流動性資產作為避難所(包括銀行存款及現金市場工具),但應僅在合理的期限內超出限額。
(1)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包括:
(a) 認購費:按供款金額收取不超逾5%的費用,並從供款中扣除(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後由參與法人或參與人另行繳付)。為免生疑問,過往服務年資供款(如有)不會被收取認購費。
(b) 基金管理費: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2%,並逐日累計。
(2)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託管服務的報酬,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受寄人費,而這些費用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0.5%,並逐日累計。
(3) 管理公司及/或受寄人已獲授權從投資於本基金的退休金計劃供款、資產、帳戶、結餘及贖回等款項中(按各項之適用情況)扣除本條所指的款項。
(4) 管理公司及受寄人收取的報酬/收費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有權不時對有關報酬/收費作出任何修訂。
(1) 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本基金單位的供款,將於扣除按上述第八條第(1)(a)項的認購費(如適用)後,按照上述第五條第(2)項發行單位。
(2)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核准,管理公司可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
(3)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參與協議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容許參與者把全部或部分單位:
(a) 由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贖回並轉換至認購由同一管理公司管理的另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單位(「內部轉換」);
(b) 轉換至其他管理實體管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並按適用的法律及相關管理規章要求進行(「外部轉換」)。
所有轉換要求必須以管理公司指定的書面格式或其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的方式提出。
(4) 對於內部轉換,轉換將根據接收完整指示當日的價格處理。對於外部轉換,擬轉換本基金的單位之價值將根據轉換處理當日之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如轉換處理或接收指示當日不是交易日,則以緊接於當日之後的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
(1) 在下列情況之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在顧及參與者及受益人的利益後暫停本基金之單位交易,以及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值和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單位價格:
(a) 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休市或交易受到限制或暫停交易,或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通常採用以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確定構成本基金之任何投資項目的價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 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或該等基金之單位因任何理由暫時中止交易或估值;
(c) 因任何其他理由,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的投資項目的價格不能合理地得以確定;
(d) 管理公司認為,將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項目變現不可合理進行或會損害參與者或受益人的利益;或
(e) 本基金的投資項目(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贖回或支付款項、認購或贖回任何單位(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單位)所涉及的資金匯款、調出或調回受到延誤,或管理公司認爲不能按合理的價格或合理的匯率進行。
但條件是,以上暫時中止不應導致管理公司不能遵守有關法律和規例。
(2) 上述第十條第(1)項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佈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值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宣佈解除中止爲止。一般而言,暫時中止應於發生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以及無存在任何上述第十條第(1)項或有關法例容許可授予暫時中止的任何情況的交易日隨後之交易日予以解除。
(3) 當發生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並透過管理公司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通知參與者。
(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批准下,管理公司可把管理本基金的職能轉移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2) 在轉移本基金前,管理公司將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參與人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核准下,管理公司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另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 上述轉移所引致的費用將由管理公司負責。
(1)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不時更改本管理規章及其附錄(如有):
(a) 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修訂;
(b) 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及
(c) 管理公司必須給予參加本基金的有關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2) 如屬第八條第(1)項及第(2)項的報酬和收費的上調,上款(c)項所指的通知期不得少於90(九十)日。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下列任何一情況結束本基金:
(a) 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 管理公司不論出於任何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c) 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 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2) 在上述(a)、(b)或(c)之情況下結束本基金,管理公司應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90(九十)日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若結束本基金,有關本基金的資產及債務應:
(a) 按各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轉移至其他開放式退休基金或其他退休基金;如管理公司沒有收到有關指示或上述轉移情況不適用,則由管理公司於不違反澳門法律要求下酌情決定有關資產及債務之轉移或處理;及/或
(b) 根據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用以購買人壽保險。
(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或其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5) 本基金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方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在法律和規章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本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受寄人及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1) 本管理規章及其執行均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並應依據該法律解釋和適用。
(2) 澳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本管理規章將於2025年6月25日起生效。
(1) 本開放式退休基金的中文名稱為平穩增長基金(澳門),英文名稱為Stable Growth Fund (Macau) (下稱「本基金」)。
(2) 本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1)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管理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元15,791,430,000元。管理公司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4樓A。
(2) 根據適用法律,管理公司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4) 在適用法律、規章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權力:
(a) 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任何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b) 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在不損害上述(a)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管理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多名協助本基金投資職能(包括作出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的決定)的投資經理及/或顧問;
(c) 在管理公司認爲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爲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d) 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本基金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e)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益或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在認爲合適時,有權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投資或應用,並有最終決定權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保單、其他投資或財產;
(f) 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猶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利益一樣。
(5) 於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行爲:
(a) 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 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 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爲本基金而作出的購買之條款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爲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無須向本基金交待或負上任何責任。
(6)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要求管理公司向任何參與法人(定義見下文)或其他參與者(定義見下文)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或以任何非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的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7) 除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相關計劃文件的規定外,管理公司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8) 管理公司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1) 本基金的受寄人為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下稱「受寄人」)。
(2) 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 受寄人可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如適用)、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管理公司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贖回本基金的單位以使管理公司能向本基金的參與者或受益人(如適用)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利益。
(1) 參加本基金的成員包括下列類別:
(a) 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的法人;
(b) 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 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
(d) 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2) 「參與人」、「參與法人」及「供款人」統稱為「參與者」。管理公司可不時在不抵觸有關法例的情況下增加或修改參與者類別。
(3) 不論參與者類別,其成員資格,除參與協議另有規定,均在管理公司接納並簽訂參與協議後生效,而該參與協議將載列適用法律、規章及管理公司所規定的資料。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保留以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無須任何理由)任何個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自然人及受僱於企業實體之僱員)或企業實體申請成爲參與者之任何申請。
(1) 本基金是以港元為結算單位。每單位於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港元10.00元(或等值為澳門元10.30元)。本基金以港元計價,而澳門元單位價格是以港元單位價格按管理公司不時所訂的匯率換算所得。
(2)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作出的供款,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見第六條第(1)項所述)按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單位。
(3)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提出的贖回要求,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贖回單位。
(4) 單位將以退休基金的名義發行,並記入有關參與者的帳戶。
(5) 基金單位的認購以證明書作憑證,其為經電腦系統登記的非實物式單位。
(6) 當本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下述第十條遭到中止,其有關單位之認購或贖回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順延至下一個不受第十條限制的交易日進行。
(1) 本基金的單位將於每個交易日估值以計算出每單位之資產淨值(下稱「單位價格」)。交易日指香港的銀行營業的任何一日(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日期(下稱「交易日」)。管理公司亦可在行使絕對酌情決定權下決定任何一日(不論當日是否香港的銀行營業日)是否為交易日。港元單位價格的計算方法是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定義見下文)除以已發行的單位數目。
(2) 按上述第六條第(1)項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下述第十條所載的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值。
(3)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總淨值(下稱「資產淨值」)為本基金的資產的總值並從中扣除歸於本基金的負債。本基金的資產包括旗下投資項目的有關資產及可包括應計但未收的利息、股息及其他投資收益等(如適用)。本基金的負債可包括到期未償負債及累算或未付費用(包括按下述第八條所訂明的報酬和收費(如適用))。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按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準則估值,除澳門金融管理局另有特定規定。
(4)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規章下可扣除的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開戶費、登記費、手續費、稅項、印花稅、保管及代名人收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將從本基金的資產中扣除,而支付方式由管理公司決定。
(5) 每單位的價格將湊整至小數點後最近三位數,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的規範性文件。
(2) 本基金是為放眼於中至較長線的投資,又願意承擔投資價值出現輕微波動的風險以達至中至長期回報的投資者而設,旨在提供中至長期資本增長。本基金將採取限制短期回報波幅的管理策略,旗下投資項目擬分散投資於股票和債券及/或貨幣市場工具;而亦可包括存款、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及有關的投資,及其他准許投資。
(3)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類別為低至中,而本基金資產組合的投資範圍和策略基準如下:
資產類別 | 可容許的投資範圍 | 策略基準 |
股票 | 15% - 45% | 30% |
債券 | 45% - 75% | 65% |
現金 | 0 - 10% | 5% |
本基金的投資有可能超出所訂定的比重限額,尤其是當在被動的情況下金融資產升值或貶值或資本的流入及流出時,又或者由於金融市場過高的波動而選擇用流動性資產作為避難所(包括銀行存款及現金市場工具),但應僅在合理的期限內超出限額。
(1)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包括:
(a) 認購費:按供款金額收取不超逾5%的費用,並從供款中扣除(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後由參與法人或參與人另行繳付)。為免生疑問,過往服務年資供款(如有)不會被收取認購費。
(b) 基金管理費: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2%,並逐日累計。
(2)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託管服務的報酬,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受寄人費,而這些費用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0.5%,並逐日累計。
(3) 管理公司及/或受寄人已獲授權從投資於本基金的退休金計劃供款、資產、帳戶、結餘及贖回等款項中(按各項之適用情況)扣除本條所指的款項。
(4) 管理公司及受寄人收取的報酬/收費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有權不時對有關報酬/收費作出任何修訂。
(1) 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本基金單位的供款,將於扣除按上述第八條第(1)(a)項的認購費(如適用)後,按照上述第五條第(2)項發行單位。
(2)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核准,管理公司可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
(3)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參與協議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容許參與者把全部或部分單位:
(a) 由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贖回並轉換至認購由同一管理公司管理的另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單位(「內部轉換」);
(b) 轉換至其他管理實體管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並按適用的法律及相關管理規章要求進行(「外部轉換」)。
所有轉換要求必須以管理公司指定的書面格式或其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的方式提出。
(4) 對於內部轉換,轉換將根據接收完整指示當日的價格處理。對於外部轉換,擬轉換本基金的單位之價值將根據轉換處理當日之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如轉換處理或接收指示當日不是交易日,則以緊接於當日之後的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
(1) 在下列情況之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在顧及參與者及受益人的利益後暫停本基金之單位交易,以及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值和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單位價格:
(a) 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休市或交易受到限制或暫停交易,或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通常採用以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確定構成本基金之任何投資項目的價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 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或該等基金之單位因任何理由暫時中止交易或估值;
(c) 因任何其他理由,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的投資項目的價格不能合理地得以確定;
(d) 管理公司認為,將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項目變現不可合理進行或會損害參與者或受益人的利益;或
(e) 本基金的投資項目(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贖回或支付款項、認購或贖回任何單位(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單位)所涉及的資金匯款、調出或調回受到延誤,或管理公司認爲不能按合理的價格或合理的匯率進行。
但條件是,以上暫時中止不應導致管理公司不能遵守有關法律和規例。
(2) 上述第十條第(1)項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佈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值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宣佈解除中止爲止。一般而言,暫時中止應於發生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以及無存在任何上述第十條第(1)項或有關法例容許可授予暫時中止的任何情況的交易日隨後之交易日予以解除。
(3) 當發生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並透過管理公司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通知參與者。
(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批准下,管理公司可把管理本基金的職能轉移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2) 在轉移本基金前,管理公司將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參與人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核准下,管理公司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另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 上述轉移所引致的費用將由管理公司負責。
(1)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不時更改本管理規章及其附錄(如有):
(a) 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修訂;
(b) 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及
(c) 管理公司必須給予參加本基金的有關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2) 如屬第八條第(1)項及第(2)項的報酬和收費的上調,上款(c)項所指的通知期不得少於90(九十)日。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下列任何一情況結束本基金:
(a) 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 管理公司不論出於任何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c) 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 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2) 在上述(a)、(b)或(c)之情況下結束本基金,管理公司應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90(九十)日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若結束本基金,有關本基金的資產及債務應:
(a) 按各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轉移至其他開放式退休基金或其他退休基金;如管理公司沒有收到有關指示或上述轉移情況不適用,則由管理公司於不違反澳門法律要求下酌情決定有關資產及債務之轉移或處理;及/或
(b) 根據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用以購買人壽保險。
(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或其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5) 本基金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方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在法律和規章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本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受寄人及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1) 本管理規章及其執行均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並應依據該法律解釋和適用。
(2) 澳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本管理規章將於2025年6月25日起生效。
(1) 本開放式退休基金的中文名稱為均衡基金(澳門),英文名稱為Balanced Fund (Macau) (下稱「本基金」)。
(2) 本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1)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管理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元15,791,430,000元。管理公司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4樓A。
(2) 根據適用法律,管理公司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4) 在適用法律、規章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權力:
(a) 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任何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b) 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在不損害上述(a)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管理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多名協助本基金投資職能(包括作出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的決定)的投資經理及/或顧問;
(c) 在管理公司認爲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爲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d) 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本基金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e)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益或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在認爲合適時,有權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投資或應用,並有最終決定權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保單、其他投資或財產;
(f) 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猶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利益一樣。
(5) 於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行爲:
(a) 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 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 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爲本基金而作出的購買之條款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爲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無須向本基金交待或負上任何責任。
(6)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要求管理公司向任何參與法人(定義見下文)或其他參與者(定義見下文)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或以任何非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的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7) 除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相關計劃文件的規定外,管理公司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8) 管理公司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1) 本基金的受寄人為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下稱「受寄人」)。
(2) 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 受寄人可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如適用)、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管理公司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贖回本基金的單位以使管理公司能向本基金的參與者或受益人(如適用)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利益。
(1) 參加本基金的成員包括下列類別:
(a) 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的法人;
(b) 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 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d) 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2) 「參與人」、「參與法人」及「供款人」統稱為「參與者」。管理公司可不時在不抵觸有關法例的情況下增加或修改參與者類別。
(3) 不論參與者類別,其成員資格,除參與協議另有規定,均在管理公司接納並簽訂參與協議後生效,而該參與協議將載列適用法律、規章及管理公司所規定的資料。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保留以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無須任何理由)任何個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自然人及受僱於企業實體之僱員)或企業實體申請成爲參與者之任何申請。
(1) 本基金是以港元為結算單位。每單位於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港元10.00元(或等值為澳門元10.30元)。本基金以港元計價,而澳門元單位價格是以港元單位價格按管理公司不時所訂的匯率換算所得。
(2)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作出的供款,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見第六條第(1)項所述)按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單位。
(3)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提出的贖回要求,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贖回單位。
(4) 單位將以退休基金的名義發行,並記入有關參與者的帳戶。
(5) 基金單位的認購以證明書作憑證,其為經電腦系統登記的非實物式單位。
(6) 當本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下述第十條遭到中止,其有關單位之認購或贖回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順延至下一個不受第十條限制的交易日進行。
(1) 本基金的單位將於每個交易日估值以計算出每單位之資產淨值(下稱「單位價格」)。交易日指香港的銀行營業的任何一日(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日期(下稱「交易日」)。管理公司亦可在行使絕對酌情決定權下決定任何一日(不論當日是否香港的銀行營業日)是否為交易日。港元單位價格的計算方法是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定義見下文)除以已發行的單位數目。
(2) 按上述第六條第(1)項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下述第十條所載的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值。
(3)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總淨值(下稱「資產淨值」)為本基金的資產的總值並從中扣除歸於本基金的負債。本基金的資產包括旗下投資項目的有關資產及可包括應計但未收的利息、股息及其他投資收益等(如適用)。本基金的負債可包括到期未償負債及累算或未付費用(包括按下述第八條所訂明的報酬和收費(如適用))。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按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準則估值,除澳門金融管理局另有特定規定。
(4)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規章下可扣除的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開戶費、登記費、手續費、稅項、印花稅、保管及代名人收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將從本基金的資產中扣除,而支付方式由管理公司決定。
(5) 每單位的價格將湊整至小數點後最近三位數,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的規範性文件。
(2) 本基金是為放眼於較長線的投資,又願意承擔投資價值出現中度波動的風險以達至長期回報的投資者而設,旨在提供中至長期資本增長。本基金旗下投資項目擬分散投資於股票和債券及/或貨幣市場工具;而亦可包括存款、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及有關的投資,及其他准許投資。
(3)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類別為中,而本基金資產組合的投資範圍和策略基準如下:
資產類別 | 可容許的投資範圍 | 策略基準 |
股票 | 35% - 65% | 50% |
債券 | 25% - 65% | 45% |
現金 | 0 - 10% | 5% |
本基金的投資有可能超出所訂定的比重限額,尤其是當在被動的情況下金融資產升值或貶值或資本的流入及流出時,又或者由於金融市場過高的波動而選擇用流動性資產作為避難所(包括銀行存款及現金市場工具),但應僅在合理的期限內超出限額。
(1)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包括:
(a) 認購費:按供款金額收取不超逾5%的費用,並從供款中扣除(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後由參與法人或參與人另行繳付)。為免生疑問,過往服務年資供款(如有)不會被收取認購費。
(b) 基金管理費: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2%,並逐日累計。
(2)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託管服務的報酬,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受寄人費,而這些費用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0.5%,並逐日累計。
(3) 管理公司及/或受寄人已獲授權從投資於本基金的退休金計劃供款、資產、帳戶、結餘及贖回等款項中(按各項之適用情況)扣除本條所指的款項。
(4) 管理公司及受寄人收取的報酬/收費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有權不時對有關報酬/收費作出任何修訂。
(1) 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本基金單位的供款,將於扣除按上述第八條第(1)(a)項的認購費(如適用)後,按照上述第五條第(2)項發行單位。
(2)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核准,管理公司可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
(3)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參與協議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容許參與者把全部或部分單位:
(a) 由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贖回並轉換至認購由同一管理公司管理的另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單位(「內部轉換」);
(b) 轉換至其他管理實體管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並按適用的法律及相關管理規章要求進行(「外部轉換」)。
所有轉換要求必須以管理公司指定的書面格式或其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的方式提出。
(4) 對於內部轉換,轉換將根據接收完整指示當日的價格處理。對於外部轉換,擬轉換本基金的單位之價值將根據轉換處理當日之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如轉換處理或接收指示當日不是交易日,則以緊接於當日之後的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
(1) 在下列情況之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在顧及參與者及受益人的利益後暫停本基金之單位交易,以及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值和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單位價格:
(a) 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休市或交易受到限制或暫停交易,或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通常採用以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確定構成本基金之任何投資項目的價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 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或該等基金之單位因任何理由暫時中止交易或估值;
(c) 因任何其他理由,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的投資項目的價格不能合理地得以確定;
(d) 管理公司認為,將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項目變現不可合理進行或會損害參與者或受益人的利益;或
(e) 本基金的投資項目(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贖回或支付款項、認購或贖回任何單位(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單位)所涉及的資金匯款、調出或調回受到延誤,或管理公司認爲不能按合理的價格或合理的匯率進行。
但條件是,以上暫時中止不應導致管理公司不能遵守有關法律和規例。
(2) 上述第十條第(1)項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佈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值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宣佈解除中止爲止。一般而言,暫時中止應於發生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以及無存在任何上述第十條第(1)項或有關法例容許可授予暫時中止的任何情況的交易日隨後之交易日予以解除。
(3) 當發生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並透過管理公司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通知參與者。
(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批准下,管理公司可把管理本基金的職能轉移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2) 在轉移本基金前,管理公司將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參與人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核准下,管理公司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另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 上述轉移所引致的費用將由管理公司負責。
(1)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不時更改本管理規章及其附錄(如有):
(a) 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修訂;
(b) 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及
(c) 管理公司必須給予參加本基金的有關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2) 如屬第八條第(1)項及第(2)項的報酬和收費的上調,上款(c)項所指的通知期不得少於90(九十)日。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下列任何一情況結束本基金:
(a) 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 管理公司不論出於任何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c) 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 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2) 在上述(a)、(b)或(c)之情況下結束本基金,管理公司應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90(九十)日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若結束本基金,有關本基金的資產及債務應:
(a) 按各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轉移至其他開放式退休基金或其他退休基金;如管理公司沒有收到有關指示或上述轉移情況不適用,則由管理公司於不違反澳門法律要求下酌情決定有關資產及債務之轉移或處理;及/或
(b) 根據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用以購買人壽保險。
(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或其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5) 本基金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方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在法律和規章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本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受寄人及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1) 本管理規章及其執行均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並應依據該法律解釋和適用。
(2) 澳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本管理規章將於2025年6月25日起生效。
(1) 本開放式退休基金的中文名稱為中港股票基金(澳門),英文名稱為HK & China Equity Fund (Macau)(下稱「本基金」)。
(2) 本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1)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管理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元15,791,430,000元。管理公司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4樓A。
(2) 根據適用法律,管理公司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4) 在適用法律、規章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權力:
(a) 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任何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b) 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在不損害上述(a)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管理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多名協助本基金投資職能(包括作出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的決定)的投資經理及/或顧問;
(c) 在管理公司認爲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爲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d) 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本基金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e)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益或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在認爲合適時,有權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投資或應用,並有最終決定權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保單、其他投資或財產;
(f) 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猶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利益一樣。
(5) 於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行爲:
(a) 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 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 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爲本基金而作出的購買之條款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爲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無須向本基金交待或負上任何責任。
(6)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要求管理公司向任何參與法人(定義見下文)或其他參與者(定義見下文)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或以任何非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的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7) 除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相關計劃文件的規定外,管理公司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8) 管理公司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1) 本基金的受寄人為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下稱「受寄人」)。
(2) 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 受寄人可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如適用)、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管理公司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贖回本基金的單位以使管理公司能向本基金的參與者或受益人(如適用)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利益。
(1) 參加本基金的成員包括下列類別:
(a) 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的法人;
(b) 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 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
(d) 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2) 「參與人」、「參與法人」及「供款人」統稱為「參與者」。管理公司可不時在不抵觸有關法例的情況下增加或修改參與者類別。
(3) 不論參與者類別,其成員資格,除參與協議另有規定,均在管理公司接納並簽訂參與協議後生效,而該參與協議將載列適用法律、規章及管理公司所規定的資料。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保留以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無須任何理由)任何個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自然人及受僱於企業實體之僱員)或企業實體申請成爲參與者之任何申請。
(1) 本基金是以港元為結算單位。每單位於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港元10.00元(或等值為澳門元10.30元)。本基金以港元計價,而澳門元單位價格是以港元單位價格按管理公司不時所訂的匯率換算所得。
(2)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作出的供款,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見第六條第(1)項所述)按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單位。
(3)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提出的贖回要求,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贖回單位。
(4) 單位將以退休基金的名義發行,並記入有關參與者的帳戶。
(5) 基金單位的認購以證明書作憑證,其為經電腦系統登記的非實物式單位。
(6) 當本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下述第十條遭到中止,其有關單位之認購或贖回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順延至下一個不受第十條限制的交易日進行。
(1) 本基金的單位將於每個交易日估值以計算出每單位之資產淨值(下稱「單位價格」)。交易日指香港的銀行營業的任何一日(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日期(下稱「交易日」)。管理公司亦可在行使絕對酌情決定權下決定任何一日(不論當日是否香港的銀行營業日)是否為交易日。港元單位價格的計算方法是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定義見下文)除以已發行的單位數目。
(2) 按上述第六條第(1)項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下述第十條所載的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值。
(3)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總淨值(下稱「資產淨值」)為本基金的資產的總值並從中扣除歸於本基金的負債。本基金的資產包括旗下投資項目的有關資產及可包括應計但未收的利息、股息及其他投資收益等(如適用)。本基金的負債可包括到期未償負債及累算或未付費用(包括按下述第八條所訂明的報酬和收費(如適用))。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按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準則估值,除澳門金融管理局另有特定規定。
(4)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規章下可扣除的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開戶費、登記費、手續費、稅項、印花稅、保管及代名人收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將從本基金的資產中扣除,而支付方式由管理公司決定。
(5) 每單位的價格將湊整至小數點後最近三位數,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的規範性文件。
(2) 本基金是為放眼於較長線的投資,又願意承擔投資價值出現波動的風險以達至長期回報的投資者而設,旨在提供中至長期資本增長。本基金旗下投資項目擬分散投資於中國和香港股票,以及債券及/或貨幣市場工具;而亦可包括存款、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及有關的投資,及其他准許投資。
(3)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類別為中至高,而本基金資產組合的投資範圍和策略基準如下:
資產類別 | 可容許的投資範圍 | 策略基準 |
股票 | 50% - 70% | 65% |
債券 | 20% - 40% | 35% |
現金 | 0 - 10% | 0% |
本基金的投資有可能超出所訂定的比重限額,尤其是當在被動的情況下金融資產升值或貶值或資本的流入及流出時,又或者由於金融市場過高的波動而選擇用流動性資產作為避難所(包括銀行存款及現金市場工具),但應僅在合理的期限內超出限額。
(1)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包括:
(a) 認購費:按供款金額收取不超逾5%的費用,並從供款中扣除(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後由參與法人或參與人另行繳付)。為免生疑問,過往服務年資供款(如有)不會被收取認購費。
(b) 基金管理費: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2%,並逐日累計。
(2)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託管服務的報酬,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受寄人費,而這些費用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0.5%,並逐日累計。
(3) 管理公司及/或受寄人已獲授權從投資於本基金的退休金計劃供款、資產、帳戶、結餘及贖回等款項中(按各項之適用情況)扣除本條所指的款項。
(4) 管理公司及受寄人收取的報酬/收費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有權不時對有關報酬/收費作出任何修訂。
(1) 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本基金單位的供款,將於扣除按上述第八條第(1)(a)項的認購費(如適用)後,按照上述第五條第(2)項發行單位。
(2)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核准,管理公司可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
(3)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參與協議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容許參與者把全部或部分單位:
(a) 由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贖回並轉換至認購由同一管理公司管理的另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單位(「內部轉換」);
(b) 轉換至其他管理實體管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並按適用的法律及相關管理規章要求進行(「外部轉換」)。
所有轉換要求必須以管理公司指定的書面格式或其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的方式提出。
(4) 對於內部轉換,轉換將根據接收完整指示當日的價格處理。對於外部轉換,擬轉換本基金的單位之價值將根據轉換處理當日之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如轉換處理或接收指示當日不是交易日,則以緊接於當日之後的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
(1) 在下列情況之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在顧及參與者及受益人的利益後暫停本基金之單位交易,以及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值和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單位價格:
(a) 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休市或交易受到限制或暫停交易,或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通常採用以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確定構成本基金之任何投資項目的價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 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或該等基金之單位因任何理由暫時中止交易或估值;
(c) 因任何其他理由,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的投資項目的價格不能合理地得以確定;
(d) 管理公司認為,將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項目變現不可合理進行或會損害參與者或受益人的利益;或
(e) 本基金的投資項目(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贖回或支付款項、認購或贖回任何單位(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單位)所涉及的資金匯款、調出或調回受到延誤,或管理公司認爲不能按合理的價格或合理的匯率進行。
但條件是,以上暫時中止不應導致管理公司不能遵守有關法律和規例。
(2) 上述第十條第(1)項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佈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值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宣佈解除中止爲止。一般而言,暫時中止應於發生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以及無存在任何上述第十條第(1)項或有關法例容許可授予暫時中止的任何情況的交易日隨後之交易日予以解除。
(3) 當發生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並透過管理公司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通知參與者。
(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批准下,管理公司可把管理本基金的職能轉移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2) 在轉移本基金前,管理公司將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參與人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核准下,管理公司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另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 上述轉移所引致的費用將由管理公司負責。
(1)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不時更改本管理規章及其附錄(如有):
(a) 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修訂;
(b) 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及
(c) 管理公司必須給予參加本基金的有關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2) 如屬第八條第(1)項及第(2)項的報酬和收費的上調,上款(c)項所指的通知期不得少於90(九十)日。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下列任何一情況結束本基金:
(a) 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 管理公司不論出於任何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c) 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 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2) 在上述(a)、(b)或(c)之情況下結束本基金,管理公司應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90(九十)日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若結束本基金,有關本基金的資產及債務應:
(a) 按各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轉移至其他開放式退休基金或其他退休基金;如管理公司沒有收到有關指示或上述轉移情況不適用,則由管理公司於不違反澳門法律要求下酌情決定有關資產及債務之轉移或處理;及/或
(b) 根據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用以購買人壽保險。
(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或其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5) 本基金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方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在法律和規章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本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受寄人及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1) 本管理規章及其執行均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並應依據該法律解釋和適用。
(2) 澳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本管理規章將於2025年6月25日起生效。
(1) 本開放式退休基金的中文名稱為康健護理基金(澳門),英文名稱為Healthcare Fund (Macau)(下稱「本基金」)。
(2) 本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1)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管理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元15,791,430,000元。管理公司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4樓A。
(2) 根據適用法律,管理公司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4) 在適用法律、規章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權力:
(a) 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任何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b) 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在不損害上述(a)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管理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多名協助本基金投資職能(包括作出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的決定)的投資經理及/或顧問;
(c) 在管理公司認爲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爲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d) 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本基金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e)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益或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在認爲合適時,有權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投資或應用,並有最終決定權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保單、其他投資或財產;
(f) 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猶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利益一樣。
(5) 於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行爲:
(a) 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 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 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爲本基金而作出的購買之條款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爲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無須向本基金交待或負上任何責任。
(6)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要求管理公司向任何參與法人(定義見下文)或其他參與者(定義見下文)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或以任何非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的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7) 除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相關計劃文件的規定外,管理公司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8) 管理公司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1) 本基金的受寄人為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下稱「受寄人」)。
(2) 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 受寄人可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如適用)、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管理公司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贖回本基金的單位以使管理公司能向本基金的參與者或受益人(如適用)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利益。
(1) 參加本基金的成員包括下列類別:
(a) 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的法人;
(b) 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 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
(d) 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2) 「參與人」、「參與法人」及「供款人」統稱為「參與者」。管理公司可不時在不抵觸有關法例的情況下增加或修改參與者類別。
(3) 不論參與者類別,其成員資格,除參與協議另有規定,均在管理公司接納並簽訂參與協議後生效,而該參與協議將載列適用法律、規章及管理公司所規定的資料。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保留以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無須任何理由)任何個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自然人及受僱於企業實體之僱員)或企業實體申請成爲參與者之任何申請。
(1) 本基金是以港元為結算單位。每單位於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港元10.00元(或等值為澳門元10.30元)。本基金以港元計價,而澳門元單位價格是以港元單位價格按管理公司不時所訂的匯率換算所得。
(2)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作出的供款,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見第六條第(1)項所述)按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單位。
(3)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提出的贖回要求,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贖回單位。
(4) 單位將以退休基金的名義發行,並記入有關參與者的帳戶。
(5) 基金單位的認購以證明書作憑證,其為經電腦系統登記的非實物式單位。
(6) 當本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下述第十條遭到中止,其有關單位之認購或贖回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順延至下一個不受第十條限制的交易日進行。
(1) 本基金的單位將於每個交易日估值以計算出每單位之資產淨值(下稱「單位價格」)。交易日指香港的銀行營業的任何一日(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日期(下稱「交易日」)。管理公司亦可在行使絕對酌情決定權下決定任何一日(不論當日是否香港的銀行營業日)是否為交易日。港元單位價格的計算方法是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定義見下文)除以已發行的單位數目。
(2) 按上述第六條第(1)項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下述第十條所載的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值。
(3)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總淨值(下稱「資產淨值」)為本基金的資產的總值並從中扣除歸於本基金的負債。本基金的資產包括旗下投資項目的有關資產及可包括應計但未收的利息、股息及其他投資收益等(如適用)。本基金的負債可包括到期未償負債及累算或未付費用(包括按下述第八條所訂明的報酬和收費(如適用))。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按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準則估值,除澳門金融管理局另有特定規定。
(4)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規章下可扣除的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開戶費、登記費、手續費、稅項、印花稅、保管及代名人收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將從本基金的資產中扣除,而支付方式由管理公司決定。
(5) 每單位的價格將湊整至小數點後最近三位數,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的規範性文件。
(2) 本基金是為放眼於較長線的投資,又願意承擔投資價值出現波動的風險以達至長期回報的投資者而設,旨在提供中至長期資本增長。本基金旗下投資項目擬分散投資於任何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康健護理或相關行業的公司的股票相關投資及股份,以及債券及/或貨幣市場工具;而亦可包括存款、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及有關的投資,及其他准許投資。
(3)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類別為中至高,而本基金資產組合的投資範圍和策略基準如下:
資產類別 | 可容許的投資範圍 | 策略基準 |
股票 | 50% - 70% | 65% |
債券 | 20% - 40% | 35% |
現金 | 0 - 10% | 0% |
本基金的投資有可能超出所訂定的比重限額,尤其是當在被動的情況下金融資產升值或貶值或資本的流入及流出時,又或者由於金融市場過高的波動而選擇用流動性資產作為避難所(包括銀行存款及現金市場工具),但應僅在合理的期限內超出限額。
(1)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包括:
(a) 認購費:按供款金額收取不超逾5%的費用,並從供款中扣除(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後由參與法人或參與人另行繳付)。為免生疑問,過往服務年資供款(如有)不會被收取認購費。
(b) 基金管理費: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2%,並逐日累計。
(2)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託管服務的報酬,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受寄人費,而這些費用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0.5%,並逐日累計。
(3) 管理公司及/或受寄人已獲授權從投資於本基金的退休金計劃供款、資產、帳戶、結餘及贖回等款項中(按各項之適用情況)扣除本條所指的款項。
(4) 管理公司及受寄人收取的報酬/收費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有權不時對有關報酬/收費作出任何修訂。
(1) 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本基金單位的供款,將於扣除按上述第八條第(1)(a)項的認購費(如適用)後,按照上述第五條第(2)項發行單位。
(2)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核准,管理公司可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
(3)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參與協議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容許參與者把全部或部分單位:
(a) 由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贖回並轉換至認購由同一管理公司管理的另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單位(「內部轉換」);
(b) 轉換至其他管理實體管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並按適用的法律及相關管理規章要求進行(「外部轉換」)。
所有轉換要求必須以管理公司指定的書面格式或其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的方式提出。
(4) 對於內部轉換,轉換將根據接收完整指示當日的價格處理。對於外部轉換,擬轉換本基金的單位之價值將根據轉換處理當日之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如轉換處理或接收指示當日不是交易日,則以緊接於當日之後的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
(1) 在下列情況之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在顧及參與者及受益人的利益後暫停本基金之單位交易,以及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值和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單位價格:
(a) 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休市或交易受到限制或暫停交易,或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通常採用以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確定構成本基金之任何投資項目的價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 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或該等基金之單位因任何理由暫時中止交易或估值;
(c) 因任何其他理由,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的投資項目的價格不能合理地得以確定;
(d) 管理公司認為,將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項目變現不可合理進行或會損害參與者或受益人的利益;或
(e) 本基金的投資項目(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贖回或支付款項、認購或贖回任何單位(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單位)所涉及的資金匯款、調出或調回受到延誤,或管理公司認爲不能按合理的價格或合理的匯率進行。
但條件是,以上暫時中止不應導致管理公司不能遵守有關法律和規例。
(2) 上述第十條第(1)項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佈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值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宣佈解除中止爲止。一般而言,暫時中止應於發生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以及無存在任何上述第十條第(1)項或有關法例容許可授予暫時中止的任何情況的交易日隨後之交易日予以解除。
(3) 當發生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並透過管理公司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通知參與者。
(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批准下,管理公司可把管理本基金的職能轉移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2) 在轉移本基金前,管理公司將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參與人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核准下,管理公司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另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 上述轉移所引致的費用將由管理公司負責。
(1)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不時更改本管理規章及其附錄(如有):
(a) 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修訂;
(b) 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及
(c) 管理公司必須給予參加本基金的有關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2) 如屬第八條第(1)項及第(2)項的報酬和收費的上調,上款(c)項所指的通知期不得少於90(九十)日。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下列任何一情況結束本基金:
(a) 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 管理公司不論出於任何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c) 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 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2) 在上述(a)、(b)或(c)之情況下結束本基金,管理公司應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90(九十)日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若結束本基金,有關本基金的資產及債務應:
(a) 按各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轉移至其他開放式退休基金或其他退休基金;如管理公司沒有收到有關指示或上述轉移情況不適用,則由管理公司於不違反澳門法律要求下酌情決定有關資產及債務之轉移或處理;及/或
(b) 根據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用以購買人壽保險。
(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或其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5) 本基金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方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在法律和規章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本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受寄人及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1) 本管理規章及其執行均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並應依據該法律解釋和適用。
(2) 澳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本管理規章將於2025年6月25日起生效。
AOS SENHORES ACCIONISTAS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tem o prazer de apresentar o seu relatório anual sobre a demonstraç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e 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 (“CTM” ou a “Sociedade”)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4 e a correspondente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para o exercício então findo.
A ECONOMIA DE MACAU
O PIB de Macau apresentou um crescimento de 11,5% nos primeiros três trimestres de 2024. Isto reflectiu o aumento de 23,9% na receita da indústria do jogo durante 2024, em comparação com o crescimento de 333,8% registado em 2023. O número de turistas recebidos em 2024 foi de cerca de 34,9 milhões, representando um acréscimo de cerca de 23,8% face a 2023. A taxa de inflação em 2024 foi de cerca de 0,74% e a taxa de desemprego fixou-se nos 1,8%.
PRINCIPAIS ACTIVIDADES E PANORÂMICA DOS NEGÓCIOS
Ao longo período do relatório, a CTM continuou a operar o serviço fixo de telefonia vocal, local e internacional, ao abrigo da Revisão Intercalar do Contrato de Concessão do Serviço Público de Telecomunicações (a “Concessão”). O Governo acordou com a CTM a prorrogação da Concessão por um período adicional de um ano, de 1 de Outubro de 2024 até 30 de Setembro de 2025. No decurso deste período, a CTM discutirá com o Governo e com a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Correios e Telecomunicações (“CTT”) a operação da rede básica de telecomunicações e a prestação do serviço público de telecomunicações, bem como a situação dos activos relacionados com a Concessão.
A CTM continuou a operar a rede pública de telecomunicações fixa ao abrigo da Licença n.º 1/2013, a qual abrange o fornecimento de largura de banda a operadores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vidamente autorizados, bem como de circuitos alugados locais e internacionais. O Governo renovou esta licença por um ano, de 1 de Outubro de 2024 até 30 de Setembro de 2025.
Além disso, a CTM opera redes públicas de telecomunicações móveis terrestres de 3G (WCDMA), 4G (LTE) e 5G, ao abrigo da Licença n.º 1/2007, da Licença n.º 1/2015 e da Licença n.º 1/2022, respectivamente. A licença de 3G expirará em 4 de Junho de 2025 e a CTM descontinuará então a prestação dos correspondentes serviços. A licença de 4G é válida até 23 de Junho de 2028, e a licença de 5G é válida por oito anos, até 7 de Novembro de 2028.
A CTM também presta serviços de internet, incluindo rede pública de Wi-Fi, ao abrigo da Licença de Serviços de Internet n.º 13/2003, a qual é válida até 20 de Abril de 2028.
Em 30 de Setembro de 2024, pelo Despacho do Chefe do Executivo n.º 162/2024, foi conferida à CTM a Autorização n.º 1/2024 para Instalação e Funcionamento de Centros de Dados. Esta autorização é válida pelo período de um ano, de 1 de Outubro de 2024 até 30 de Setembro de 2025. A CTM já iniciou o processo de pedido de renovação.
Durante o exercício, a CTM despendeu MOP 229 milhões em projectos de investimento, representando um aumento de MOP 75 milhões face ao exercício anterior (MOP 154 milhões). A instalação internet de banda larga em fibra óptica, a expansão da rede móvel de 5G e o desenvolvimento da plataforma de IA foram os principais projectos da CTM em 2024.
Telefone fixo
Durante 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4, a CTM recebeu um total de 1.912 (2023: 1.951) pedidos de novas linhas telefónicas directas. O número total de instalações durante o exercício foi de 3.817 (2023: 3.975), compreendendo 1.679 linhas telefónicas directas, 1.917 desinstalações externas e 221 outras ligações de serviços de valor acrescentado. Confirmando a tendência dos últimos anos, o número de linhas diminuiu em 6.160 (2023: 5.418) após a cessação de 9.977 linhas (2023: 9.393). A dimensão do sistema no final do ano era de 88.817 linhas (2023: 94.977).
Os minutos telefónicos internacionais de saída originados em Macau em 2024 totalizaram 24,5 milhões, representando um decréscimo de 17% face a 2023. Os minutos telefónicos internacionais de entrada terminados em Macau em 2024 totalizaram 31 milhões, representando um decréscimo de 26% face a 2023.
Móvel
No final de 2024, a taxa de penetração móvel em Macau era de cerca de 210% (2023: 201%). A base de clientes móveis da CTM cresceu 16% para 771.678 (2023: 663.527) em comparação com 2023, enquanto o número de assinantes de banda larga móvel aumentou 12% para 546.025 (2023: 488.899).
Internet
A base total de clientes de internet aumentou para 208.049 em 2024 (2023: 205.793), tendo a CTM também atingido 100% de cobertura de fibra óptica para os utilizadores, e a totalidade dos clientes residenciais com acesso à internet baseado em cabos de cobre actualizaram o seu serviço para planos de internet baseados em cabos de fibra óptica. No final de 2024, 207.952 clientes já havia adoptado a internet de banda larga em fibra óptica.
ADMINISTRADORES
Os Administradores durante o exercício e até à data deste relatório foram:
- Luo Xi Cheng, Presidente;
- Poon Fuk Hei, Administrador-Delegado;
- Fei Yiping (demitiu-se com efeito a partir de 23 de Agosto de 2024);
- Tian YongZhi (nomeado com efeito a partir de 23 de Agosto de 2024);
- Lau Wai Meng, representante da Caixa Económica Postal;
- Luan Zhenjun;
- Wong Ching Wa;
- Aguinaldo Manuel Pinto Wahnon;
- Kuan Weng.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Poon Fuk Hei
Administrador-Delegado
Macau, 18 de Fevereiro de 2025
AOS ACCIONISTAS DE 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
(Constituída em Macau como sociedade anónima de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Opinião
O relatório financeiro resumido da 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 (a "Sociedade"), inclui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a Sociedade para 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4.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a Sociedade deriv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da Sociedade para 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4, e se segue demonstração resumida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4.
Em nossa opinião, o relatório financeiro resumido é consist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e com o relatório do auditor sobre as mesmas, bem como com 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a Sociedade para o an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4, dos quais deriva.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incluídas no relatório financeiro resumido não contêm todas as informações exigidas pelas Normas Internacionais de Relato Financeiro emitidas pelo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IASB”). Por isso, a leitur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e do relatório do auditor sobre o relatório financeiro resumido não substitui a leitur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do relatório do auditor sobre as mesm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o Nosso Relatório sobre as Mesmas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de auditoria sem reservas sob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18 de Fevereiro de 2025.
Responsabilidade da Administração pelo Relatório Financeiro Resumido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é responsável pela elaboração do relatório financeiro resumido. Na elaboração do relatório financeiro resumido, o mesmo deve conter informação derivad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e do relatório do auditor sobre as mesmas, bem como do relatório de administração para 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4, e deve ser aprovado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Responsabilidade do Auditor
A nossa responsabilidade consiste em expressar uma opinião sobre s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e o relatório do auditor sobre as mesmas, bem como sobre 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com base nos nossos procedimentos e reportar a nossa opinião exclusivamente a V. Exas., enquanto órgão da Sociedade, e para nenhum outro propósito. Não assumimos responsabilidade nem aceitamos qualquer responsabilidade perante qualquer outra pessoa pelo conteúdo deste relatório. Conduzimos o nosso trabalho de acordo com a Norma Internacional de Auditoria 810 (Revista), Trabalhos para Reportar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emitida pelo IASB. Somos também obrigados a declarar se o relatório do auditor sob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para 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4 contém ressalvas ou se se encontra modificado de outra forma.
Li Ching Lap Bernard
Revisor Oficial de Contas
PricewaterhouseCoopers
Macau, 18 de Fevereiro de 2025
(Expresso em Patacas Macaenses)
(Expresso em Patacas Macaense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Poon Fuk H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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