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0/2025。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福建三明青年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FRATERNIDADE DE JOVENS DE FUJIAN SANMING EM MACAU”。
本會宗旨是緊密聯繫澳門社會各界青年人士以及福建三明青年人士,推進澳門及三明青年的交流合作,與其他社團聯繫,增進彼此的瞭解和友誼;為兩地繁榮穩定作貢獻。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25號福泰工業大廈4樓B。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澳門青年與福建三明青年,經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凡年滿十八歲之青年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利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會事得決定籌募。
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7/2025。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人工智能應用研究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esquisa de Aplicação de Inteligência Artifici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pplic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
本會宗旨為建立澳門與亞洲或國際上不同國家(地區)對人工智能應用研究有意願的機構和個人的聯繫,重點推動人工智能在旅遊業、娛樂、文創、營銷、商業管理以及相關領域的創新性和可持續研究應用,努力打造人工智能技術應用的典範,積極將人工智能技術嵌入於上述領域以達致優異的行業發展和商業管理績效。
本會會址澳門馬場海邊大馬路祐新大廈9樓Q。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任何同意本會宗旨並願意為本會做出貢獻的個人、企業和組織均可申請成為會員。申請人提交的入會申請由理事會審批,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以討論本會的會務工作。會員大會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五、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之情況方可作決議;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出席會員人數不足,會議押後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六、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會議需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能議決事項,決議須經出席成員過半數贊同票通過。
四、理事會會議可以通過視訊會議或其他類似方式在不同地點同時進行,但必須確保各地出席成員能有效參與和直接對話。
一、本會的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的日常運作和財務收支。
二、監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監事長和一名副監事長,以及若干名監事。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會議需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能議決事項,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本會得根據會務發展需要敦聘社會賢達或資深會員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等職務,由會員大會決議聘請。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繳交的會費,會員之會費由理事會訂定;同時來自會員、熱心人士、社會機構之捐贈、各界人士贊助以及政府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一、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概依現行法律執行,在不抵觸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由會員大會進行解釋和決議。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可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9/2025。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華夏中樂團”,英文名稱為“Macau Huaxia Chinese Orchestra”。
本會以培養澳門本地音樂人才、弘揚澳門暨中華民族優秀音樂文化藝術、參與澳門社會公益和慈善活動為宗旨。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1142-V號澳門國際中心第十三座5樓C。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會事得決定籌募。
1) 經會員大會決議,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的需要,聘請社會賢達人士任本會的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職銜。
2) 對本會曾作出一定貢獻之離職領導人,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成員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長及副監事長由監事會互選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執行,如有不足之處,概依澳門現行法律的規定執行。
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8/2025。
本會定名為“國際藝術家發展聯合會”,葡文名稱為“ Federação Internacional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e Artistas”,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Artists Development”(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社團法人的現行法律規範。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北街124至126號宏建大廈第五座地下B。
二、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其存續期為無限期。
本會的宗旨為促進國際間藝術家的深度交流與合作,弘揚多元文化的藝術精髓,鼓勵藝術創新與跨界融合;提升藝術家的職業素養與國際地位,為藝術家提供專業發展與展示機會;推動藝術與科技的融合,探索藝術表現的新邊界;同時,關注並服務於社會公益,以藝術傳遞正能量,積極參與文化傳承與保護,為藝術繁榮與人類文明進步作出貢獻。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需具備以下各項條件:
一、本會會員需年滿18歲,以個人身份參加,入會須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需熱愛藝術,並具有相關的專業背景或藝術才華,包括但不限於:繪畫、雕塑、音樂、戲劇、舞蹈、電影等各個藝術領域;
三、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可成為會員;
四、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超過45歲的會員,經邀請並徵得其本人同意,可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五、榮譽會員可出席本會會議,並有發言權。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兩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通過,可作出警告、嚴重警告以及撤銷會籍等處分。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出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領導及管理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7。
本會中文名稱為“國際發展戰略研究會(澳門)”,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PARA OS ESTUDOS ESTRATÉGICOS DO DESENVOLVIMENTO INTERNACIONAL (MACAU)”,葡文簡稱為“SEEDI”,英文名稱為“SOCIET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STRATEGIC STUDIES (MACAO)”,英文簡稱為“SIDSS”。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彙聚來自包括澳門、中國其它地區和國外的國際發展戰略人才,充分發揮澳門“一國兩制”、中西文化交融、對外高度開放等優質和特殊地位功能,聯合研究機構、企業和各界同仁,加强澳門與世界各地區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研究當下全球治理中緊密相連的危機和問題,形成具有國際視野和戰略高度的諮詢研究和學術觀點,爲全球治理與發展提供智力支援,推動澳門及全球的可持續發展。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城市日大馬路天鑽第一座14I單位。經會員大會决議,會址根據需要得隨時變更。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爲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爲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届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挂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爲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决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每届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决議須獲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每届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决議須獲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本會會長或理事長簽署。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别需用款时,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1/2025。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贊同票,如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有權多投一票。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贊同票,如票數相同時,監事長有權多投一票。
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會員資格
凡我潮屬地區鄉親,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參與青年事務,且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者,均得申請成為會員。
第九條——會長
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名。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並得代表本會聘請對本會會務發展有助之社會人士擔任顧問;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出席理事會召開的會議。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
(二)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及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
(三)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四)財務長一名;
(五)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人數不限,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六)任期與主席團相同〔第八條(二)款〕,連選得連任;
(七)下設若干部。各部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1)不變
2)不變
3)不變
4)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黎街94號富達花園第一座14V。
1)不變
2)不變
3)不變
4)設會員大會主席團,有主席一名和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可以兼任理事會內任何職務。
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黎街94號富達花園第一座14V。
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alteração de estatutos de fundação autenticado em 25 de Março de 2025,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1/2025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2, uma fund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 cláusula dos estatutos alterada consta em anexo.
本基金會的存續不設限期,辦事處設在澳門新口岸皇朝區城市日大馬路278號澳門凱旋門酒店二十樓,為貫徹其宗旨,本基金會可在其認為有需要及適宜時,將辦事處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地方。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5 de Junho de 2025. — O Notário Privado, Nuno Simões.
1. 招標及判給實體: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標的:為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管理及營運之輕軌車廠、各輕軌車站提供保安服務。
4. 底價:不設底價。
5. 參加條件:
5.1. 同時具備以下各項條件的公司,均可參與本次招標:
5.1.1 已在財政局作營業稅納稅人登記。
5.1.2 已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商業登記。
5.1.3 在商業登記或財政局登記中的業務範圍全部或部份包括私人保安業務。
5.1.4 投標人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的債務人。
5.2. 持有第4/2007號法律《私人保安業務法》經營私人保安業務之有效執照的投標人,其投標書方獲接納。
5.3. 不接納投標人以合作經營或聯營形式參與本次招標。
5.4. 任何自然人或公司,均僅可提交一份投標書。
6.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A號澳門廣場7樓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時間:自本招標公告公佈日起至截標日期止的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09:00-13:00;14:30-18:00)內。
招標案卷副本:價格為MOP200.00(澳門元貳佰元正)。
7. 提交投標書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A號澳門廣場7樓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5年8月13日(星期三)下午5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不可抗力或非辦公日之原因導致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停止辦公,則交標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8. 編製投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官方語言所撰寫。
9. 投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開標結束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10. 臨時擔保:MOP713,000.00(澳門元柒拾壹萬叁仟圓正),以銀行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予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11. 確定擔保:以判予服務總金額的10%(百分之十)作為確定擔保金,以銀行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2. 現場視察:為使投標人能了解於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工作範圍,投標人可於2025年6月20日(星期五)上午10時正於媽閣輕軌站集合,隨後到輕軌車廠及輕軌氹仔線之部分車站進行現場視察,投標人需自行安排交通。
13.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A號澳門廣場7樓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及時間:2025年8月14日(星期四)上午10時正。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第7點被順延、上述開標時間因颱風、不可抗力或非辦公日之原因導致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參考第63/85/M號法令第27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評標標準:
總分為100分,所佔比重如下:
投標書價格 |
55% |
同類型項目經驗 |
20% |
投標人之公司規模及人員資歷 |
15% |
專業質量認證 |
10% |
15.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依次以下列項目較優者作為判給的最後判定標準:
15.1 在“投標書價格”項目的評分較高者較優;
15.2 在“同類型項目經驗”項目的評分較高者較優;
15.3 在“投標人之公司規模及人員資歷”項目的評分較高者較優;
15.4 在“專業質量認證”項目的評分較高者較優。
16. 招標案卷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由2025年6月11日(星期三)至截標日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每日留意與是次招標相關的公告及瀏覽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網頁(www.mlm.com.mo),以獲取涉及招標案卷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於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委員會主席 何蔣祺
1. 進行招標程序之實體: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服務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的所有地區
4. 承投目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選定的地區提供及安裝33支LED高桅杆
5. 完工期:十二個月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報價為提供整項服務之總金額
8. 臨時擔保:澳門元270,000.00(澳門元貮拾柒萬圓正),得以現金存款、支票或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交,受款人為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9. 確定擔保:獲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十(10%)作為確定性擔保金,得以現金存款、支票或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交,受款人為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有意投標者必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土地工務局登記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公開開標日期前已遞交注冊申請或續期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申請或續期的批准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日期、地點及價格:
日期: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至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時間:於工作日的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三時至五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及總務部
於本公司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500.00(澳門元伍佰圓正),收益撥歸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亦可於澳電網站(www.cem-macau.com)免費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13. 解標會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一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CV4綜合工作室
14. 交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星期五)下午五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地下接待處)
15. 標書語文:標書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或英文撰寫
16. 公開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一)上午十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九樓多功能會議室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被授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分為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具有淘汰性質,投標者除了須符合承投規則所載的技術規格和所有要求以及承投方案所載的所有條件和細則,還須符合第一階段評標標準所列出的必要項目,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評標。
第一階段評標標準 |
- 合資格之人力資源 |
- 項目時間表 |
- 由2022年至2024年間安裝低壓電氣設備的經驗 |
- LED製造商連續5年製造LED道路公共照明的經驗 |
第二階段評標將根據以下比重進行評分。
第二階段評標標準 |
比重 |
- 價格 |
60% |
- 管理和質量認證 |
10% |
- 整體方案評審 |
30% |
主持招標的實體根據各標書內之資料及上述之評分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而判標。
18.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截標日止,投標人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於澳電網站(www.cem-macau.com)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於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梁華權 |
張健 |
(1) 本開放式退休基金的中文名稱為人民幣債券基金(澳門),英文名稱為RMB Bond Fund (Macau)(下稱「本基金」)。
(2) 本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1)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管理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元15,791,430,000元。管理公司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4樓A。
(2) 根據適用法律,管理公司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4) 在適用法律、規章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權力:
(a) 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任何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b) 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在不損害上述(a)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管理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多名協助本基金投資職能(包括作出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的決定)的投資經理及/或顧問;
(c) 在管理公司認爲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爲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d) 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本基金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e)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益或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在認爲合適時,有權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投資或應用,並有最終決定權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保單、其他投資或財產;
(f) 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猶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利益一樣。
(5) 於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行爲:
(a) 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 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 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爲本基金而作出的購買之條款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爲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無須向本基金交待或負上任何責任。
(6)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要求管理公司向任何參與法人(定義見下文)或其他參與者(定義見下文)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或以任何非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的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7) 除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相關計劃文件的規定外,管理公司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8) 管理公司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1) 本基金的受寄人為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下稱「受寄人」)。
(2) 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 受寄人可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如適用)、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管理公司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贖回本基金的單位以使管理公司能向本基金的參與者或受益人(如適用)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利益。
(1) 參加本基金的成員包括下列類別:
(a) 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的法人;
(b) 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 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
(d) 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2) 「參與人」、「參與法人」及「供款人」統稱為「參與者」。管理公司可不時在不抵觸有關法例的情況下增加或修改參與者類別。
(3) 不論參與者類別,其成員資格,除參與協議另有規定,均在管理公司接納並簽訂參與協議後生效,而該參與協議將載列適用法律、規章及管理公司所規定的資料。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保留以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無須任何理由)任何個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自然人及受僱於企業實體之僱員)或企業實體申請成爲參與者之任何申請。
(1) 本基金是以港元為結算單位。每單位於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港元10.00元(或等值為澳門元10.30元)。本基金以港元計價,而澳門元單位價格是以港元單位價格按管理公司不時所訂的匯率換算所得。
(2)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作出的供款,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見第六條第(1)項所述)按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單位。
(3)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提出的贖回要求,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贖回單位。
(4) 單位將以退休基金的名義發行,並記入有關參與者的帳戶。
(5) 基金單位的認購以證明書作憑證,其為經電腦系統登記的非實物式單位。
(6) 當本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下述第十條遭到中止,其有關單位之認購或贖回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順延至下一個不受第十條限制的交易日進行。
(1) 本基金的單位將於每個交易日估值以計算出每單位之資產淨值(下稱「單位價格」)。交易日指香港的銀行營業的任何一日(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日期(下稱「交易日」)。管理公司亦可在行使絕對酌情決定權下決定任何一日(不論當日是否香港的銀行營業日)是否為交易日。港元單位價格的計算方法是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定義見下文)除以已發行的單位數目。
(2) 按上述第六條第(1)項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下述第十條所載的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值。
(3)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總淨值(下稱「資產淨值」)為本基金的資產的總值並從中扣除歸於本基金的負債。本基金的資產包括旗下投資項目的有關資產及可包括應計但未收的利息、股息及其他投資收益等(如適用)。本基金的負債可包括到期未償負債及累算或未付費用(包括按下述第八條所訂明的報酬和收費(如適用)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按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準則估值,除澳門金融管理局另有特定規定。
(4)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規章下可扣除的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開戶費、登記費、手續費、稅項、印花稅、保管及代名人收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將從本基金的資產中扣除,而支付方式由管理公司決定。
(5) 每單位的價格將湊整至小數點後最近三位數,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的規範性文件。
(2) 本基金是為放眼於較長線的投資,並欲透過收益及資本增值取得投資回報的投資者而設。本基金旗下投資項目擬在發債人及發債人的地域分配方面作分散投資,將主要投資於由任何政府、中央銀行、超國家機構、多邊國際機構,或企業發行、買賣或分配的人民幣計價債務證券;而亦可包括存款、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及有關的投資,及其他准許投資。
(3)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類別為低至中,而本基金資產組合的投資範圍和策略基準如下:
資產類別 | 可容許的投資範圍 | 策略基準 |
債券 | 85%-100% | 90% |
現金 | 0%-15% | 10% |
本基金的投資有可能超出所訂定的比重限額,尤其是當在被動的情況下金融資產升值或貶值或資本的流入及流出時,又或者由於金融市場過高的波動而選擇用流動性資產作為避難所(包括銀行存款及現金市場工具),但應僅在合理的期限內超出限額。
(1)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包括:
(a) 認購費:按供款金額收取不超逾5%的費用,並從供款中扣除(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後由參與法人或參與人另行繳付)。為免生疑問,過往服務年資供款(如有)不會被收取認購費。
(b) 基金管理費: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2%,並逐日累計。
(2)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託管服務的報酬,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受寄人費,而這些費用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0.5%,並逐日累計。
(3) 管理公司及/或受寄人已獲授權從投資於本基金的退休金計劃供款、資產、帳戶、結餘及贖回等款項中(按各項之適用情況)扣除本條所指的款項。
(4) 管理公司及受寄人收取的報酬/收費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有權不時對有關報酬/收費作出任何修訂。
(1) 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本基金單位的供款,將於扣除按上述第八條第(1)(a)項的認購費(如適用)後,按照上述第五條第(2)項發行單位。
(2)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核准,管理公司可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
(3)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參與協議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容許參與者把全部或部分單位:
(a) 由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贖回,並轉換至認購由同一管理公司管理的另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單位(「內部轉換」);
(b) 轉換至其他管理實體管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並按適用的法律及相關管理規章要求進行(「外部轉換」)。
所有轉換要求必須以管理公司指定的書面格式或其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的方式提出。
(4) 對於內部轉換,轉換將根據接收完整指示當日的價格處理。對於外部轉換,擬轉換本基金的單位之價值將根據轉換處理當日之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如轉換處理或接收指示當日不是交易日,則以緊接於當日之後的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
(1) 在下列情況之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在顧及參與者及受益人的利益後暫停本基金之單位交易,以及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值和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單位價格:
(a) 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休市或交易受到限制或暫停交易,或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通常採用以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確定構成本基金之任何投資項目的價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 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或該等基金之單位因任何理由暫時中止交易或估值;
(c) 因任何其他理由,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的投資項目的價格不能合理地得以確定;
(d) 管理公司認為,將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項目變現不可合理進行或會損害參與者或受益人的利益;或
(e) 本基金的投資項目(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贖回或支付款項、認購或贖回任何單位(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單位)所涉及的資金匯款、調出或調回受到延誤,或管理公司認爲不能按合理的價格或合理的匯率進行。
但條件是,以上暫時中止不應導致管理公司不能遵守有關法律和規例。
(2) 上述第十條第(1)項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佈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值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宣佈解除中止爲止。一般而言,暫時中止應於發生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以及無存在任何上述第十條第(1)項或有關法例容許可授予暫時中止的任何情況的交易日隨後之交易日予以解除。
(3) 當發生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並透過管理公司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通知參與者。
(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批准下,管理公司可把管理本基金的職能轉移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2) 在轉移本基金前,管理公司將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參與人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核准下,管理公司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另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 上述轉移所引致的費用將由管理公司負責。
(1)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不時更改本管理規章及其附錄(如有):
(a) 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修訂;
(b) 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及
(c) 管理公司必須給予參加本基金的有關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2) 如屬第八條第(1)項及第(2)項的報酬和收費的上調,上款(c)項所指的通知期不得少於90(九十)日。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下列任何一情況結束本基金:
(a) 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 管理公司不論出於任何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c) 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 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2) 在上述(a)、(b)或(c)之情況下結束本基金,管理公司應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90(九十)日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若結束本基金,有關本基金的資產及債務應:
(a) 按各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轉移至其他開放式退休基金或其他退休基金;如管理公司沒有收到有關指示或上述轉移情況不適用,則由管理公司於不違反澳門法律要求下酌情決定有關資產及債務之轉移或處理;及/或
(b) 根據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用以購買人壽保險。
(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或其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5) 本基金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方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在法律和規章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本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受寄人及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1) 本管理規章及其執行均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並應依據該法律解釋和適用。
(2) 澳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本管理規章將於2025年6月25日起生效。
(1) 本開放式退休基金的中文名稱為增長基金(澳門),英文名稱為Growth Fund (Macau)(下稱「本基金」)。
(2) 本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1)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管理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元15,791,430,000元。管理公司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4樓A。
(2) 根據適用法律,管理公司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4) 在適用法律、規章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權力:
(a) 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任何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b) 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在不損害上述(a)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管理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多名協助本基金投資職能(包括作出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的決定)的投資經理及/或顧問;
(c) 在管理公司認爲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爲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d) 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本基金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e)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益或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在認爲合適時,有權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投資或應用,並有最終決定權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保單、其他投資或財產;
(f) 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猶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利益一樣。
(5) 於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行爲:
(a) 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 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 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爲本基金而作出的購買之條款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爲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無須向本基金交待或負上任何責任。
(6)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要求管理公司向任何參與法人(定義見下文)或其他參與者(定義見下文)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或以任何非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的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7) 除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相關計劃文件的規定外,管理公司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8) 管理公司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1) 本基金的受寄人為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下稱「受寄人」)。
(2) 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 受寄人可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如適用)、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管理公司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贖回本基金的單位以使管理公司能向本基金的參與者或受益人(如適用)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利益。
(1) 參加本基金的成員包括下列類別:
(a) 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的法人個人;
(b) 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 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供款人;
(d) 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2) 「參與人」、「參與法人」及「供款人」統稱為「參與者」。管理公司可不時在不抵觸有關法例的情況下增加或修改參與者類別。
(3) 不論參與者類別,其成員資格,除參與協議另有規定,均在管理公司接納並簽訂參與協議後生效,而該參與協議將載列適用法律、規章及管理公司所規定的資料。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保留以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無須任何理由)任何個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自然人及受僱於企業實體之僱員)或企業實體申請成爲參與者之任何申請。
(1) 本基金是以港元為結算單位。每單位於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港元10.00元(或等值為澳門元10.30元)。本基金以港元計價,而澳門元單位價格是以港元單位價格按管理公司不時所訂的匯率換算所得。
(2)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作出的供款,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見第六條第(1)項所述)按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單位。
(3)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提出的贖回要求,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贖回單位。
(4) 單位將以退休基金的名義發行,並記入有關參與者的帳戶。
(5) 基金單位的認購以證明書作憑證,其為經電腦系統登記的非實物式單位。
(6) 當本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下述第十條遭到中止,其有關單位之認購或贖回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順延至下一個不受第十條限制的交易日進行。
(1) 本基金的單位將於每個交易日估值以計算出每單位之資產淨值(下稱「單位價格」)。交易日指香港的銀行營業的任何一日(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日期(下稱「交易日」)。管理公司亦可在行使絕對酌情決定權下決定任何一日(不論當日是否香港的銀行營業日)是否為交易日。港元單位價格的計算方法是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定義見下文)除以已發行的單位數目。
(2) 按上述第六條第(1)項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下述第十條所載的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值。
(3)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總淨值(下稱「資產淨值」)為本基金的資產的總值並從中扣除歸於本基金的負債。本基金的資產包括旗下投資項目的有關資產及可包括應計但未收的利息、股息及其他投資收益等(如適用)。本基金的負債可包括到期未償負債及累算或未付費用(包括按下述第八條所訂明的報酬和收費(如適用))。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按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準則估值,除澳門金融管理局另有特定規定。
(4)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規章下可扣除的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開戶費、登記費、手續費、稅項、印花稅、保管及代名人收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將從本基金的資產中扣除,而支付方式由管理公司決定。
(5) 每單位的價格將湊整至小數點後最近三位數,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的規範性文件。
(2) 本基金是為放眼於較長線的投資,又願意承擔投資價值出現中度波動的風險以達至長期回報的投資者而設,旨在提供中至長期資本增長。本基金旗下投資項目擬分散投資於股票和債券及/或貨幣市場工具;而亦可包括存款、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及有關的投資,及其他准許投資。
(3)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類別為中至高,而本基金資產組合的投資範圍和策略基準如下:
資產類別 |
可容許的投資範圍 |
策略基準 |
股票 | 45%-70% | 65% |
債券 | 20%-40% | 30% |
現金 | 0%-15% | 5% |
本基金的投資有可能超出所訂定的比重限額,尤其是當在被動的情況下金融資產升值或貶值或資本的流入及流出時,又或者由於金融市場過高的波動而選擇用流動性資產作為避難所(包括銀行存款及現金市場工具),但應僅在合理的期限內超出限額。
(1)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包括:
(a) 認購費:按供款金額收取不超逾5%的費用,並從供款中扣除(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後由參與法人或參與人另行繳付)。為免生疑問,過往服務年資供款(如有)不會被收取認購費。
(b) 基金管理費: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2%,並逐日累計。
(2)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託管服務的報酬,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受寄人費,而這些費用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0.5%,並逐日累計。
(3) 管理公司及/或受寄人已獲授權從投資於本基金的退休金計劃供款、資產、帳戶、結餘及贖回等款項中(按各項之適用情況)扣除本條所指的款項。
(4) 管理公司及受寄人收取的報酬/收費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有權不時對有關報酬/收費作出任何修訂。
(1) 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本基金單位的供款,將於扣除按上述第八條第(1)(a)項的認購費(如適用)後,按照上述第五條第(2)項發行單位。
(2)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核准,管理公司可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
(3)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參與協議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容許參與者把全部或部分單位:
(a) 由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贖回,並轉換至認購由同一管理公司管理的另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單位(「內部轉換」);
(b) 轉換至其他管理實體管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並按適用的法律及相關管理規章要求進行(「外部轉換」)。
所有轉換要求必須以管理公司指定的書面格式或其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的方式提出。
(4) 對於內部轉換,轉換將根據接收完整指示當日的價格處理。對於外部轉換,擬轉換本基金的單位之價值將根據轉換處理當日之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如轉換處理或接收指示當日不是交易日,則以緊接於當日之後的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
(1) 在下列情況之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在顧及參與者及受益人的利益後暫停本基金之單位交易,以及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值和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單位價格:
(a) 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休市或交易受到限制或暫停交易,或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通常採用以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確定構成本基金之任何投資項目的價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 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或該等基金之單位因任何理由暫時中止交易或估值;
(c) 因任何其他理由,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的投資項目的價格不能合理地得以確定;
(d) 管理公司認為,將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項目變現不可合理進行或會損害參與者或受益人的利益;或
(e) 本基金的投資項目(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贖回或支付款項、認購或贖回任何單位(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單位)所涉及的資金匯款、調出或調回受到延誤,或管理公司認爲不能按合理的價格或合理的匯率進行。
但條件是,以上暫時中止不應導致管理公司不能遵守有關法律和規例。
(2) 上述第十條第(1)項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佈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值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宣佈解除中止爲止。一般而言,暫時中止應於發生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以及無存在任何上述第十條第(1)項或有關法例容許可授予暫時中止的任何情況的交易日隨後之交易日予以解除。
(3) 當發生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並透過管理公司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通知參與者。
(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批准下,管理公司可把管理本基金的職能轉移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2) 在轉移本基金前,管理公司將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參與人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核准下,管理公司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另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 上述轉移所引致的費用將由管理公司負責。
(1)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不時更改本管理規章及其附錄(如有):
(a) 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修訂;
(b) 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及
(c) 管理公司必須給予參加本基金的有關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2) 如屬第八條第(1)項及第(2)項的報酬和收費的上調,上款(c)項所指的通知期不得少於90(九十)日。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下列任何情況結束本基金:
(a) 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 管理公司不論出於任何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c) 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 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2) 在上述(a)、(b)或(c)之情況下結束本基金,管理公司應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90(九十)日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若結束本基金,有關本基金的資產及債務應:
(a) 按各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轉移至其他開放式退休基金或其他退休基金;如管理公司沒有收到有關指示或上述轉移情況不適用,則由管理公司於不違反澳門法律要求下酌情決定有關資產及債務之轉移或處理;及/或
(b) 根據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用以購買人壽保險。
(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或其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5) 本基金在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方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在法律和規章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本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受寄人及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1) 本管理規章及其執行均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並應依據該法律解釋和適用。
(2) 澳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本管理規章將於2025年6月25日起生效。
(1) 本開放式退休基金的中文名稱為北美股票基金(澳門),英文名稱為North American Equity Fund (Macau) (下稱「本基金」)。
(2) 本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1)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管理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元15,791,430,000元。管理公司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4樓A。
(2) 根據適用法律,管理公司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4) 在適用法律、規章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權力:
(a) 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任何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b) 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在不損害上述(a)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管理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多名協助本基金投資職能(包括作出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的決定)的投資經理及/或顧問;
(c) 在管理公司認爲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爲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d) 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本基金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e)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益或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在認爲合適時,有權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投資或應用,並有最終決定權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保單、其他投資或財產;
(f) 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猶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利益一樣。
(5) 於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行爲:
(a) 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 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 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爲本基金而作出的購買之條款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爲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無須向本基金交待或負上任何責任。
(6)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要求管理公司向任何參與法人(定義見下文)或其他參與者(定義見下文)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或以任何非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的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7) 除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相關計劃文件的規定外,管理公司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8) 管理公司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1) 本基金的受寄人為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下稱「受寄人」)。
(2) 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 受寄人可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如適用)、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管理公司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贖回本基金的單位以使管理公司能向本基金的參與者或受益人(如適用)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利益。
(1) 參加本基金的成員包括下列類別:
(a) 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的法人個人;
(b) 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 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供款人;
(d) 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2) 「參與人」、「參與法人」及「供款人」統稱為「參與者」。管理公司可不時在不抵觸有關法例的情況下增加或修改參與者類別。
(3) 不論參與者類別,其成員資格,除參與協議另有規定,均在管理公司接納並簽訂參與協議後生效,而該參與協議將載列適用法律、規章及管理公司所規定的資料。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保留以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無須任何理由)任何個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自然人及受僱於企業實體之僱員)或企業實體申請成爲參與者之任何申請。
(1) 本基金是以港元為結算單位。每單位於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港元10.00元(或等值為澳門元10.30元)。本基金以港元計價,而澳門元單位價格是以港元單位價格按管理公司不時所訂的匯率換算所得。
(2)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作出的供款,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見第六條第(1)項所述)按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單位。
(3)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提出的贖回要求,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贖回單位。
(4) 單位將以退休基金的名義發行,並記入有關參與者的帳戶。
(5) 基金單位的認購以證明書作憑證,其為經電腦系統登記的非實物式單位。
(6) 當本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下述第十條遭到中止,其有關單位之認購或贖回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順延至下一個不受第十條限制的交易日進行。
(1) 本基金的單位將於每個交易日估值以計算出每單位之資產淨值(下稱「單位價格」)。交易日指香港的銀行營業的任何一日(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日期(下稱「交易日」)。管理公司亦可在行使絕對酌情決定權下決定任何一日(不論當日是否香港的銀行營業日)是否為交易日。港元單位價格的計算方法是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定義見下文)除以已發行的單位數目。
(2) 按上述第六條第(1)項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下述第十條所載的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值。
(3)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總淨值(下稱「資產淨值」)為本基金的資產的總值並從中扣除歸於本基金的負債。本基金的資產包括旗下投資項目的有關資產及可包括應計但未收的利息、股息及其他投資收益等(如適用)。本基金的負債可包括到期未償負債及累算或未付費用(包括按下述第八條所訂明的報酬和收費(如適用))。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按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準則估值,除澳門金融管理局另有特定規定。
(4)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規章下可扣除的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開戶費、登記費、手續費、稅項、印花稅、保管及代名人收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將從本基金的資產中扣除,而支付方式由管理公司決定。
(5) 每單位的價格將湊整至小數點後最近三位數,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的規範性文件。
(2) 本基金是為放眼於較長線的投資,又願意承擔投資價值出現波動的風險以達至長期回報的投資者而設,旨在提供中至長期資本增長。本基金旗下投資項目擬分散投資於任何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北美經濟各類行業公司股份,以及債券及/或貨幣市場工具;而亦可包括存款、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及有關的投資,及其他准許投資。
(3)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類別為中至高,而本基金資產組合的投資範圍和策略基準如下:
資產類別 | 可容許的投資範圍 | 策略基準 |
股票 | 50%-70% | 65% |
債券 | 20%-40% | 35% |
現金 | 0%-10% | 0% |
本基金的投資有可能超出所訂定的比重限額,尤其是當在被動的情況下金融資產升值或貶值或資本的流入及流出時,又或者由於金融市場過高的波動而選擇用流動性資產作為避難所(包括銀行存款及現金市場工具),但應僅在合理的期限內超出限額。
(1)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包括:
(a) 認購費:按供款金額收取不超逾5%的費用,並從供款中扣除(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後由參與法人或參與人另行繳付)。為免生疑問,過往服務年資供款(如有)不會被收取認購費。
(b) 基金管理費: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2%,並逐日累計。
(2)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託管服務的報酬,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受寄人費,而這些費用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0.5%,並逐日累計。
(3) 管理公司及/或受寄人已獲授權從投資於本基金的退休金計劃供款、資產、帳戶、結餘及贖回等款項中(按各項之適用情況)扣除本條所指的款項。
(4) 管理公司及受寄人收取的報酬/收費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有權不時對有關報酬/收費作出任何修訂。
(1) 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本基金單位的供款,將於扣除按上述第八條第(1)(a)項的認購費(如適用)後,按照上述第五條第(2)項發行單位。
(2)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核准,管理公司可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
(3)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參與協議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容許參與者把全部或部分單位:
(a) 由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贖回,並轉換至認購由同一管理公司管理的另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單位(「內部轉換」);
(b) 轉換至其他管理實體管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並按適用的法律及相關管理規章要求進行(「外部轉換」)。
所有轉換要求必須以管理公司指定的書面格式或其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的方式提出。
(4) 對於內部轉換,轉換將根據接收完整指示當日的價格處理。對於外部轉換,擬轉換本基金的單位之價值將根據轉換處理當日之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如轉換處理或接收指示當日不是交易日,則以緊接於當日之後的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
(1) 在下列情況之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在顧及參與者及受益人的利益後暫停本基金之單位交易,以及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值和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單位價格:
(a) 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休市或交易受到限制或暫停交易,或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通常採用以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確定構成本基金之任何投資項目的價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 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或該等基金之單位因任何理由暫時中止交易或估值;
(c) 因任何其他理由,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的投資項目的價格不能合理地得以確定;
(d) 管理公司認為,將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項目變現不可合理進行或會損害參與者或受益人的利益;或
(e) 本基金的投資項目(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贖回或支付款項、認購或贖回任何單位(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單位)所涉及的資金匯款、調出或調回受到延誤,或管理公司認爲不能按合理的價格或合理的匯率進行。
但條件是,以上暫時中止不應導致管理公司不能遵守有關法律和規例。
(2) 上述第十條第(1)項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佈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值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宣佈解除中止爲止。一般而言,暫時中止應於發生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以及無存在任何上述第十條第(1)項或有關法例容許可授予暫時中止的任何情況的交易日隨後之交易日予以解除。
(3) 當發生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並透過管理公司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通知參與者。
(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批准下,管理公司可把管理本基金的職能轉移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2) 在轉移本基金前,管理公司將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參與人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核准下,管理公司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另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 上述轉移所引致的費用將由管理公司負責。
(1)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不時更改本管理規章及其附錄(如有):
(a) 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修訂;
(b) 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及
(c) 管理公司必須給予參加本基金的有關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2) 如屬第八條第(1)項及第(2)項的報酬和收費的上調,上款(c)項所指的通知期不得少於90(九十)日。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下列任何情況結束本基金:
(a) 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 管理公司不論出於任何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c) 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 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2) 在上述(a)、(b)或(c)之情況下結束本基金,管理公司應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90(九十)日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若結束本基金,有關本基金的資產及債務應:
(a) 按各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轉移至其他開放式退休基金或其他退休基金;如管理公司沒有收到有關指示或上述轉移情況不適用,則由管理公司於不違反澳門法律要求下酌情決定有關資產及債務之轉移或處理;及/或
(b) 根據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用以購買人壽保險。
(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或其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5) 本基金在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方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在法律和規章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本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受寄人及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1) 本管理規章及其執行均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並應依據該法律解釋和適用。
(2) 澳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本管理規章將於2025年6月25日起生效。
(1) 本開放式退休基金的中文名稱為科技基金(澳門),英文名稱為Technology Fund (Macau)(下稱「本基金」)。
(2) 本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1)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管理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元15,791,430,000元。管理公司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4樓A。
(2) 根據適用法律,管理公司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4) 在適用法律、規章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權力:
(a) 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任何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b) 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在不損害上述(a)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管理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多名協助本基金投資職能(包括作出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的決定)的投資經理及/或顧問;
(c) 在管理公司認爲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爲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d) 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本基金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e)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益或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在認爲合適時,有權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投資或應用,並有最終決定權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保單、其他投資或財產;
(f) 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猶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利益一樣。
(5) 於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行爲:
(a) 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 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 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 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爲本基金而作出的購買之條款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爲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無須向本基金交待或負上任何責任。
(6)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要求管理公司向任何參與法人(定義見下文)或其他參與者(定義見下文)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或以任何非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的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7) 除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相關計劃文件的規定外,管理公司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8) 管理公司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1) 本基金的受寄人為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下稱「受寄人」)。
(2) 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 受寄人可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如適用)、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管理公司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贖回本基金的單位以使管理公司能向本基金的參與者或受益人(如適用)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利益。
(1) 參加本基金的成員包括下列類別:
(a) 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的法人;
(b) 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 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
(d) 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2) 「參與人」、「參與法人」及「供款人」統稱為「參與者」。管理公司可不時在不抵觸有關法例的情況下增加或修改參與者類別。
(3) 不論參與者類別,其成員資格,除參與協議另有規定,均在管理公司接納並簽訂參與協議後生效,而該參與協議將載列適用法律、規章及管理公司所規定的資料。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保留以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無須任何理由)任何個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自然人及受僱於企業實體之僱員)或企業實體申請成爲參與者之任何申請。
(1) 本基金是以港元為結算單位。每單位於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港元10.00元(或等值為澳門元10.30元)。本基金以港元計價,而澳門元單位價格是以港元單位價格按管理公司不時所訂的匯率換算所得。
(2)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作出的供款,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見第六條第(1)項所述)按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單位。
(3)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提出的贖回要求,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贖回單位。
(4) 單位將以退休基金的名義發行,並記入有關參與者的帳戶。
(5) 基金單位的認購以證明書作憑證,其為經電腦系統登記的非實物式單位。
(6) 當本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下述第十條遭到中止,其有關單位之認購或贖回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順延至下一個不受第十條限制的交易日進行。
(1) 本基金的單位將於每個交易日估值以計算出每單位之資產淨值(下稱「單位價格」)。交易日指香港的銀行營業的任何一日(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日期(下稱「交易日」)。管理公司亦可在行使絕對酌情決定權下決定任何一日(不論當日是否香港的銀行營業日)是否為交易日。港元單位價格的計算方法是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定義見下文)除以已發行的單位數目。
(2) 按上述第六條第(1)項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下述第十條所載的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值。
(3)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總淨值(下稱「資產淨值」)為本基金的資產的總值並從中扣除歸於本基金的負債。本基金的資產包括旗下投資項目的有關資產及可包括應計但未收的利息、股息及其他投資收益等(如適用)。本基金的負債可包括到期未償負債及累算或未付費用(包括按下述第八條所訂明的報酬和收費(如適用)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按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準則估值,除澳門金融管理局另有特定規定。
(4)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規章下可扣除的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開戶費、登記費、手續費、稅項、印花稅、保管及代名人收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將從本基金的資產中扣除,而支付方式由管理公司決定。
(5) 每單位的價格將湊整至小數點後最近三位數,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的規範性文件。
(2) 本基金是為放眼於較長線的投資,又願意承擔投資價值出現波動的風險以達至長期回報的投資者而設,旨在提供中至長期資本增長。本基金旗下投資項目擬將廣泛投資,以提供科技產品及/或服務或使用科技獲取競爭優勢並於任何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股票相關投資及股份,以及債券及/或貨幣市場工具;而亦可包括存款、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及有關的投資,及其他准許投資。
(3)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類別為高,而本基金資產組合的投資範圍和策略基準如下:
資產類別 |
可容許的投資範圍 |
策略基準 |
股票 | 50%-70% | 65% |
債券 | 20%-40% | 35% |
現金 | 0%-10% | 0% |
本基金的投資有可能超出所訂定的比重限額,尤其是當在被動的情況下金融資產升值或貶值或資本的流入及流出時,又或者由於金融市場過高的波動而選擇用流動性資產作為避難所(包括銀行存款及現金市場工具),但應僅在合理的期限內超出限額。
(1)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包括:
(a) 認購費:按供款金額收取不超逾5%的費用,並從供款中扣除(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後由參與法人或參與人另行繳付)。為免生疑問,過往服務年資供款(如有)不會被收取認購費。
(b) 基金管理費: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2%,並逐日累計。
(2)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託管服務的報酬,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受寄人費,而這些費用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0.5%,並逐日累計。
(3) 管理公司及/或受寄人已獲授權從投資於本基金的退休金計劃供款、資產、帳戶、結餘及贖回等款項中(按各項之適用情況)扣除本條所指的款項。
(4) 管理公司及受寄人收取的報酬/收費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有權不時對有關報酬/收費作出任何修訂。
(1) 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本基金單位的供款,將於扣除按上述第八條第(1)(a)項的認購費(如適用 )後,按照上述第五條第(2)項發行單位。
(2)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核准,管理公司可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
(3)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參與協議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容許參與者把全部或部分單位:
(a) 由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贖回,並轉換至認購由同一管理公司管理的另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單位(「內部轉換」);
(b) 轉換至其他管理實體管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並按適用的法律及相關管理規章要求進行(「外部轉換」)。
所有轉換要求必須以管理公司指定的書面格式或其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的方式提出。
(4) 對於內部轉換,轉換將根據接收完整指示當日的價格處理。對於外部轉換,擬轉換本基金的單位之價值將根據轉換處理當日之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如轉換處理或接收指示當日不是交易日,則以緊接於當日之後的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
(1) 在下列情況之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在顧及參與者及受益人的利益後暫停本基金之單位交易,以及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值和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單位價格:
(a) 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休市或交易受到限制或暫停交易,或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通常採用以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確定構成本基金之任何投資項目的價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 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或該等基金之單位因任何理由暫時中止交易或估值;
(c) 因任何其他理由,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的投資項目的價格不能合理地得以確定;
(d) 管理公司認為,將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項目變現不可合理進行或會損害參與者或受益人的利益;或
(e) 本基金的投資項目(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贖回或支付款項、認購或贖回任何單位(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單位)所涉及的資金匯款、調出或調回受到延誤,或管理公司認爲不能按合理的價格或合理的匯率進行。
但條件是,以上暫時中止不應導致管理公司不能遵守有關法律和規例。
(2) 上述第十條第(1)項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佈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值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宣佈解除中止爲止。一般而言,暫時中止應於發生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以及無存在任何上述第十條第(1)項或有關法例容許可授予暫時中止的任何情況的交易日隨後之交易日予以解除。
(3) 當發生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並透過管理公司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通知參與者。
(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批准下,管理公司可把管理本基金的職能轉移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2) 在轉移本基金前,管理公司將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參與人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核准下,管理公司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另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 上述轉移所引致的費用將由管理公司負責。
(1)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不時更改本管理規章及其附錄(如有):
(a) 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修訂;
(b) 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及
(c) 管理公司必須給予參加本基金的有關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2) 如屬第八條第(1)項及第(2)項的報酬和收費的上調,上款(c)項所指的通知期不得少於90(九十)日。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下列任何一情況結束本基金:
(a) 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 管理公司不論出於任何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c) 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 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2) 在上述(a)、(b)或(c)之情況下結束本基金,管理公司應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90(九十)日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若結束本基金,有關本基金的資產及債務應:
(a) 按各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轉移至其他開放式退休基金或其他退休基金;如管理公司沒有收到有關指示或上述轉移情況不適用,則由管理公司於不違反澳門法律要求下酌情決定有關資產及債務之轉移或處理;及/或
(b) 根據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用以購買人壽保險。
(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或其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5) 本基金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方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在法律和規章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本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受寄人及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1) 本管理規章及其執行均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並應依據該法律解釋和適用。
(2) 澳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本管理規章將於2025年6月25日起生效。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於2013年9月5日成立保證基金(澳門)Guaranteed Fund (Macau),此基金將於2025年6月25日起改名為資金保證基金(澳門)Capital Guaranteed Fund (Macau)。以下為此基金管理規章修訂後的新版本:
(1) 本開放式退休基金的中文名稱為資金保證基金(澳門),英文名稱為Capital Guaranteed Fund (Macau)(下稱「本基金」)。
(2) 本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1)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管理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元15,791,430,000元。管理公司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4樓A。
(2) 根據適用法律,管理公司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4) 在適用法律、規章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權力:
(a) 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任何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b) 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在不損害上述(a)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管理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多名協助本基金投資職能(包括作出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的決定)的投資經理及/或顧問;
(c) 在管理公司認爲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爲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d) 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本基金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e)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益或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在認爲合適時,有權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投資或應用,並有最終決定權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保單、其他投資或財產;
(f) 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猶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利益一樣。
(5) 於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行爲:
(a) 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 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 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爲本基金而作出的購買之條款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爲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無須向本基金交待或負上任何責任。
(6)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要求管理公司向任何參與法人(定義見下文)或其他參與者(定義見下文)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或以任何非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的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7) 除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相關計劃文件的規定外,管理公司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8) 管理公司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1) 本基金的受寄人為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下稱「受寄人」)。
(2) 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 受寄人可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如適用)、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管理公司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贖回本基金的單位以使管理公司能向本基金的參與者或受益人(如適用)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利益。
(1) 參加本基金的成員包括下列類別:
(a) 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的法人;
(b) 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 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d) 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2) 「參與人」、「參與法人」及「供款人」統稱為「參與者」。管理公司可不時在不抵觸有關法例的情況下增加或修改參與者類別。
(3) 不論參與者類別,其成員資格,除參與協議另有規定,均在管理公司接納並簽訂參與協議後生效,而該參與協議將載列適用法律、規章及管理公司所規定的資料。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保留以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無須任何理由)任何個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自然人及受僱於企業實體之僱員)或企業實體申請成爲參與者之任何申請。
(1) 本基金是以港元為結算單位。每單位於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港元10.00元(或等值為澳門元10.30元)。本基金以港元計價,而澳門元單位價格是以港元單位價格按管理公司不時所訂的匯率換算所得。
(2)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作出的供款,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見第六條第(1)項所述)按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單位。
(3)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提出的贖回要求,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贖回單位。
(4) 單位將以退休基金的名義發行,並記入有關參與者的帳戶。
(5) 基金單位的認購以證明書作憑證,其為經電腦系統登記的非實物式單位。
(6) 當本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下述第十條遭到中止,其有關單位之認購或贖回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順延至下一個不受第十條限制的交易日進行。
(1) 本基金的單位將於每個交易日估值以計算出每單位之資產淨值(下稱「單位價格」)。交易日指香港的銀行營業的任何一日(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日期(下稱「交易日」)。管理公司亦可在行使絕對酌情決定權下決定任何一日(不論當日是否香港的銀行營業日)是否為交易日。港元單位價格的計算方法是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定義見下文)除以已發行的單位數目。
(2) 按上述第六條第(1)項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下述第十條所載的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值。
(3)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總淨值(下稱「資產淨值」)為本基金的資產的總值並從中扣除歸於本基金的負債。本基金的資產包括旗下投資項目的有關資產及可包括應計但未收的利息、股息及其他投資收益等(如適用)。本基金的負債可包括到期未償負債及累算或未付費用(包括按下述第八條所訂明的報酬和收費(如適用))。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按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準則估值,除澳門金融管理局另有特定規定。
(4)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規章下可扣除的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開戶費、登記費、手續費、稅項、印花稅、保管及代名人收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將從本基金的資產中扣除,而支付方式由管理公司決定。
(5) 每單位的價格將湊整至小數點後最近三位數,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的規範性文件。
(2)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類別為低,旨在透過投資於一項以保單形式簽發的投資項目(下稱「該保單」),從而為本基金提供本金保證。有關該保單及其保證機制的簡介,詳見附錄一。
(3) 投資於本基金的供款或金額,在扣除第八條第(1)(a)項的認購費(如適用)後,該淨金額將以港元或兌換為港元等額(如適用)投資於本基金中,然後投資於該保單中,該淨金額可享有該保單提供的本金保證。本金保證以港元釐定。本基金只保證港元單位價格不會下跌,以提供本金保證。
(4) 本基金的澳門元單位價格是以港元單位價格換算所得及受兌換率波動所影響,本基金並不擔保澳門元單位價格不會下跌。
(5) 本基金除備有本金保證外,將以每月為成員提供相等於或高於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公佈最新的澳門元儲蓄存款利率為目標,而利率不會少於0%。為成員提供之實際利率將由保證人完全酌情釐定並可不時作出更改,主要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基金之實際投資收益、已變現和未變現之資本盈利或虧損、投資及營運開支,儲備經費或補足金額水平,以及投資市場情況。該利息(如有)一般將反映於港元單位價格變動上。
(1)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包括:
(a) 認購費:按供款金額收取不超逾5%的費用,並從供款中扣除(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後由參與法人或參與人另行繳付)。為免生疑問,過往服務年資供款(如有)不會被收取認購費。
(b) 基金管理費: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2%,並逐日累計。
(2)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託管服務的報酬,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受寄人費,而這些費用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0.5%,並逐日累計。
(3) 管理公司及/或受寄人已獲授權從投資於本基金的退休金計劃供款、資產、帳戶、結餘及贖回等款項中(按各項之適用情況)扣除本條所指的款項。
(4) 管理公司及受寄人收取的報酬/收費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有權不時對有關報酬/收費作出任何修訂。
(1) 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本基金單位的供款,將於扣除按上述第八條第(1)(a)項的認購費(如適用)後,按照上述第五條第(2)項發行單位。
(2)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核准,管理公司可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
(3)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參與協議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容許參與者把全部或部分單位:
(a) 由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贖回並轉換至認購由同一管理公司管理的另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單位(「內部轉換」);
(b) 轉換至其他管理實體管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並按適用的法律及相關管理規章要求進行(「外部轉換」)。
所有轉換要求必須以管理公司指定的書面格式或其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的方式提出。
(4) 對於內部轉換,轉換將根據接收完整指示當日的價格處理。對於外部轉換,擬轉換本基金的單位之價值將根據轉換處理當日之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如轉換處理或接收指示當日不是交易日,則以緊接於當日之後的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
(1) 在下列情況之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在顧及參與者及受益人的利益後暫停本基金之單位交易,以及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值和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單位價格:
(a) 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休市或交易受到限制或暫停交易,或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通常採用以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確定構成本基金之任何投資項目的價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 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或該等基金之單位因任何理由暫時中止交易或估值;
(c) 因任何其他理由,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的投資項目的價格不能合理地得以確定;
(d) 管理公司認為,將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項目變現不可合理進行或會損害參與者或受益人的利益;或
(e) 本基金的投資項目(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贖回或支付款項、認購或贖回任何單位(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單位)所涉及的資金匯款、調出或調回受到延誤,或管理公司認爲不能按合理的價格或合理的匯率進行。
但條件是,以上暫時中止不應導致管理公司不能遵守有關法律和規例。
(2) 上述第十條第(1)項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佈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值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宣佈解除中止爲止。一般而言,暫時中止應於發生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以及無存在任何上述第十條第(1)項或有關法例容許可授予暫時中止的任何情況的交易日隨後之交易日予以解除。
(3) 當發生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並透過管理公司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通知參與者。
(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批准下,管理公司可把管理本基金的職能轉移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2) 在轉移本基金前,管理公司將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參與人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核准下,管理公司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另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 上述轉移所引致的費用將由管理公司負責。
(1)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不時更改本管理規章及其附錄(如有):
(a) 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修訂;
(b) 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及
(c) 管理公司必須給予參加本基金的有關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2) 如屬保證條件、新增保證條件或停止提供保證的修改、及屬第八條第(1)項及第(2)項的報酬和收費的上調,上款(c)項所指的通知期不得少於90(九十)日。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下列任何一情況結束本基金:
(a) 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 管理公司不論出於任何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c) 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 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2) 在上述(a)、(b)或(c)之情況下結束本基金,管理公司應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90(九十)日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若結束本基金,有關本基金的資產及債務應:
(a) 按各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轉移至其他開放式退休基金或其他退休基金;如管理公司沒有收到有關指示或上述轉移情況不適用,則由管理公司於不違反澳門法律要求下酌情決定有關資產及債務之轉移或處理;及/或
(b) 根據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用以購買人壽保險。
(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或其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5) 本基金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方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在法律和規章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本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受寄人及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1) 本管理規章及其執行均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並應依據該法律解釋和適用。
(2) 澳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本管理規章將於2025年6月25日起生效。
附錄一 – 資金保證基金(澳門)投資項目及保證機制簡介
(1) 本基金和其投資之一項以保單形式簽發的投資項目(下稱「該保單」)均單位化。該保單之單位價格已反映與本基金相關的報酬、收費和開支,故本基金之港元單位價格與該保單之單位價格一致。
(2) 該保單旗下資產擬以投資於固定收益金融工具為主。該保單旗下資產亦可包括存款、債券及其他准許投資項目。該保單的投資範圍和策略基準如下:
投資類別 | 投資範圍 | 策略基準 |
債券 | 75%-90% | 85% |
現金 | 10%-25% | 15% |
(3)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為該保單的保證人(下稱「保證人」),以提供本金保證。
(4)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乃提供本金保證及利息(如有)所需的款額(下稱「資產淨值」)。為提供本金保證,該保單將持有與本基金資產淨值相同的金額。如該保單所持的資產淨額之價值高於資產淨值,超出金額將撥作儲備經費(下稱「儲備經費」)。如該保單所持的資產淨額之價值低於資產淨值,不足金額將由儲備經費填補;倘若儲備經費被耗盡,保證人將提供差額以補餘下不足之數(下稱「補足金額」)。倘若其後該保單所持的資產淨額之價值高於資產淨值,保證人有權提取保證人之前向該保單提供的補足金額(部分或全部)連同按上述利率所計之相關利息。在此情況下的任何提取不得使該保單所持的資產淨額之價值低於資產淨值。該保單由本基金持有,故儲備經費(如有)乃屬本基金擁有,作為前述保證機制之用途。
(5) 為免生疑問,上述保證並不考慮計劃終止費(如適用),有關費用將從贖回之款項中反映或扣除。
(1) 本開放式退休基金的中文名稱為亞太債券基金(澳門), 英文名稱為Pacific Asia Bond Fund (Macau)(下稱「本基金」)。
(2) 本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1)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管理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元15,791,430,000元。管理公司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4樓A。
(2) 根據適用法律,管理公司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4) 在適用法律、規章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權力:
(a) 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任何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b) 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在不損害上述(a)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管理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多名協助本基金投資職能(包括作出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的決定)的投資經理及/或顧問;
(c) 在管理公司認爲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爲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d) 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本基金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e)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益或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在認爲合適時,有權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投資或應用,並有最終決定權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保單、其他投資或財產;
(f) 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猶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利益一樣。
(5) 於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行爲:
(a) 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 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 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爲本基金而作出的購買之條款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爲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無須向本基金交待或負上任何責任。
(6)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要求管理公司向任何參與法人(定義見下文)或其他參與者(定義見下文)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或以任何非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的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7) 除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相關計劃文件的規定外,管理公司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8) 管理公司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1) 本基金的受寄人為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下稱「受寄人」)。
(2) 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 受寄人可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如適用)、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管理公司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贖回本基金的單位以使管理公司能向本基金的參與者或受益人(如適用)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利益。
(1) 參加本基金的成員包括下列類別:
(a) 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的法人;
(b) 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 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
(d) 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2) 「參與人」、「參與法人」及「供款人」統稱為「參與者」。管理公司可不時在不抵觸有關法例的情況下增加或修改參與者類別。
(3) 不論參與者類別,其成員資格,除參與協議另有規定,均在管理公司接納並簽訂參與協議後生效,而該參與協議將載列適用法律、規章及管理公司所規定的資料。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保留以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無須任何理由)任何個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自然人及受僱於企業實體之僱員)或企業實體申請成爲參與者之任何申請。
(1) 本基金是以港元為結算單位。每單位於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港元10.00元(或等值為澳門元10.30元)。本基金以港元計價,而澳門元單位價格是以港元單位價格按管理公司不時所訂的匯率換算所得。
(2)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作出的供款,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見第六條第(1)項所述)按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單位。
(3)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提出的贖回要求,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贖回單位。
(4) 單位將以退休基金的名義發行,並記入有關參與者的帳戶。
(5) 基金單位的認購以證明書作憑證,其為經電腦系統登記的非實物式單位。
(6) 當本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下述第十條遭到中止,其有關單位之認購或贖回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順延至下一個不受第十條限制的交易日進行。
(1) 本基金的單位將於每個交易日估值以計算出每單位之資產淨值(下稱「單位價格」)。交易日指香港的銀行營業的任何一日(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日期(下稱「交易日」)。管理公司亦可在行使絕對酌情決定權下決定任何一日(不論當日是否香港的銀行營業日)是否為交易日。港元單位價格的計算方法是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定義見下文)除以已發行的單位數目。
(2) 按上述第六條第(1)項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下述第十條所載的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值。
(3)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總淨值(下稱「資產淨值」)為本基金的資產的總值並從中扣除歸於本基金的負債。本基金的資產包括旗下投資項目的有關資產及可包括應計但未收的利息、股息及其他投資收益等(如適用)。本基金的負債可包括到期未償負債及累算或未付費用(包括按下述第八條所訂明的報酬和收費(如適用))。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按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準則估值,除澳門金融管理局另有特定規定。
(4)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規章下可扣除的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開戶費、登記費、手續費、稅項、印花稅、保管及代名人收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將從本基金的資產中扣除,而支付方式由管理公司決定。
(5) 每單位的價格將湊整至小數點後最近三位數,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的規範性文件。
(2) 本基金是為放眼於較長線的投資,並欲透過收益及資本增值取得投資回報的投資者而設。本基金旗下投資項目擬作分散投資,將主要投資於由任何政府、中央銀行、超國家機構、多邊國際機構,或企業於亞太區發行的債務證券;而亦可包括存款、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及有關的投資,及其他准許投資。
(3)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類別為低至中,而本基金資產組合的投資範圍和策略基準如下:
資產類別 | 可容許的投資範圍 | 策略基準 |
債券 | 85% - 100% | 90% |
現金 | 0 - 15% | 10% |
本基金的投資有可能超出所訂定的比重限額,尤其是當在被動的情況下金融資產升值或貶值或資本的流入及流出時,又或者由於金融市場過高的波動而選擇用流動性資產作為避難所(包括銀行存款及現金市場工具),但應僅在合理的期限內超出限額。
(1)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包括:
(a) 認購費:按供款金額收取不超逾5%的費用,並從供款中扣除(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後由參與法人或參與人另行繳付)。為免生疑問,過往服務年資供款(如有)不會被收取認購費。
(b) 基金管理費: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2%,並逐日累計。
(2)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託管服務的報酬,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受寄人費,而這些費用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0.5%,並逐日累計。
(3) 管理公司及/或受寄人已獲授權從投資於本基金的退休金計劃供款、資產、帳戶、結餘及贖回等款項中(按各項之適用情況)扣除本條所指的款項。
(4) 管理公司及受寄人收取的報酬/收費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有權不時對有關報酬/收費作出任何修訂。
(1) 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本基金單位的供款,將於扣除按上述第八條第(1)(a)項的認購費(如適用)後,按照上述第五條第(2)項發行單位。
(2)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核准,管理公司可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
(3)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參與協議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容許參與者把全部或部分單位:
(a) 由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贖回並轉換至認購由同一管理公司管理的另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單位(「內部轉換」);
(b) 轉換至其他管理實體管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並按適用的法律及相關管理規章要求進行(「外部轉換」)。
所有轉換要求必須以管理公司指定的書面格式或其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的方式提出。
(4) 對於內部轉換,轉換將根據接收完整指示當日的價格處理。對於外部轉換,擬轉換本基金的單位之價值將根據轉換處理當日之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如轉換處理或接收指示當日不是交易日,則以緊接於當日之後的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
(1) 在下列情況之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在顧及參與者及受益人的利益後暫停本基金之單位交易,以及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值和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單位價格:
(a) 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休市或交易受到限制或暫停交易,或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通常採用以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確定構成本基金之任何投資項目的價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 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或該等基金之單位因任何理由暫時中止交易或估值;
(c) 因任何其他理由,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的投資項目的價格不能合理地得以確定;
(d) 管理公司認為,將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項目變現不可合理進行或會損害參與者或受益人的利益;或
(e) 本基金的投資項目(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贖回或支付款項、認購或贖回任何單位(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單位)所涉及的資金匯款、調出或調回受到延誤,或管理公司認爲不能按合理的價格或合理的匯率進行。
但條件是,以上暫時中止不應導致管理公司不能遵守有關法律和規例。
(2) 上述第十條第(1)項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佈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值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宣佈解除中止爲止。一般而言,暫時中止應於發生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以及無存在任何上述第十條第(1)項或有關法例容許可授予暫時中止的任何情況的交易日隨後之交易日予以解除。
(3) 當發生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並透過管理公司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通知參與者。
(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批准下,管理公司可把管理本基金的職能轉移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2) 在轉移本基金前,管理公司將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參與人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核准下,管理公司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另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 上述轉移所引致的費用將由管理公司負責。
(1)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不時更改本管理規章及其附錄(如有):
(a) 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修訂;
(b) 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及
(c) 管理公司必須給予參加本基金的有關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2) 如屬第八條第(1)項及第(2)項的報酬和收費的上調,上款(c)項所指的通知期不得少於90(九十)日。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下列任何一情況結束本基金:
(a) 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 管理公司不論出於任何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c) 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 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2) 在上述(a)、(b)或(c)之情況下結束本基金,管理公司應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90(九十)日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若結束本基金,有關本基金的資產及債務應:
(a) 按各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轉移至其他開放式退休基金或其他退休基金;如管理公司沒有收到有關指示或上述轉移情況不適用,則由管理公司於不違反澳門法律要求下酌情決定有關資產及債務之轉移或處理;及/或
(b) 根據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用以購買人壽保險。
(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或其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5) 本基金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方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在法律和規章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本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受寄人及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1) 本管理規章及其執行均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並應依據該法律解釋和適用。
(2) 澳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本管理規章將於2025年6月25日起生效。
(1) 本開放式退休基金的中文名稱為平穩增長基金(澳門),英文名稱為Stable Growth Fund (Macau) (下稱「本基金」)。
(2) 本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1)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管理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元15,791,430,000元。管理公司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4樓A。
(2) 根據適用法律,管理公司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4) 在適用法律、規章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權力:
(a) 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任何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b) 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在不損害上述(a)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管理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多名協助本基金投資職能(包括作出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的決定)的投資經理及/或顧問;
(c) 在管理公司認爲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爲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d) 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本基金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e)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益或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在認爲合適時,有權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投資或應用,並有最終決定權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保單、其他投資或財產;
(f) 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猶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利益一樣。
(5) 於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行爲:
(a) 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 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 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爲本基金而作出的購買之條款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爲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無須向本基金交待或負上任何責任。
(6)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要求管理公司向任何參與法人(定義見下文)或其他參與者(定義見下文)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或以任何非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的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7) 除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相關計劃文件的規定外,管理公司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8) 管理公司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1) 本基金的受寄人為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下稱「受寄人」)。
(2) 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 受寄人可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如適用)、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管理公司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贖回本基金的單位以使管理公司能向本基金的參與者或受益人(如適用)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利益。
(1) 參加本基金的成員包括下列類別:
(a) 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的法人;
(b) 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 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
(d) 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2) 「參與人」、「參與法人」及「供款人」統稱為「參與者」。管理公司可不時在不抵觸有關法例的情況下增加或修改參與者類別。
(3) 不論參與者類別,其成員資格,除參與協議另有規定,均在管理公司接納並簽訂參與協議後生效,而該參與協議將載列適用法律、規章及管理公司所規定的資料。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保留以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無須任何理由)任何個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自然人及受僱於企業實體之僱員)或企業實體申請成爲參與者之任何申請。
(1) 本基金是以港元為結算單位。每單位於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港元10.00元(或等值為澳門元10.30元)。本基金以港元計價,而澳門元單位價格是以港元單位價格按管理公司不時所訂的匯率換算所得。
(2)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作出的供款,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見第六條第(1)項所述)按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單位。
(3)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提出的贖回要求,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贖回單位。
(4) 單位將以退休基金的名義發行,並記入有關參與者的帳戶。
(5) 基金單位的認購以證明書作憑證,其為經電腦系統登記的非實物式單位。
(6) 當本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下述第十條遭到中止,其有關單位之認購或贖回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順延至下一個不受第十條限制的交易日進行。
(1) 本基金的單位將於每個交易日估值以計算出每單位之資產淨值(下稱「單位價格」)。交易日指香港的銀行營業的任何一日(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日期(下稱「交易日」)。管理公司亦可在行使絕對酌情決定權下決定任何一日(不論當日是否香港的銀行營業日)是否為交易日。港元單位價格的計算方法是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定義見下文)除以已發行的單位數目。
(2) 按上述第六條第(1)項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下述第十條所載的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值。
(3)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總淨值(下稱「資產淨值」)為本基金的資產的總值並從中扣除歸於本基金的負債。本基金的資產包括旗下投資項目的有關資產及可包括應計但未收的利息、股息及其他投資收益等(如適用)。本基金的負債可包括到期未償負債及累算或未付費用(包括按下述第八條所訂明的報酬和收費(如適用))。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按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準則估值,除澳門金融管理局另有特定規定。
(4)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規章下可扣除的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開戶費、登記費、手續費、稅項、印花稅、保管及代名人收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將從本基金的資產中扣除,而支付方式由管理公司決定。
(5) 每單位的價格將湊整至小數點後最近三位數,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的規範性文件。
(2) 本基金是為放眼於中至較長線的投資,又願意承擔投資價值出現輕微波動的風險以達至中至長期回報的投資者而設,旨在提供中至長期資本增長。本基金將採取限制短期回報波幅的管理策略,旗下投資項目擬分散投資於股票和債券及/或貨幣市場工具;而亦可包括存款、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及有關的投資,及其他准許投資。
(3)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類別為低至中,而本基金資產組合的投資範圍和策略基準如下:
資產類別 | 可容許的投資範圍 | 策略基準 |
股票 | 15% - 45% | 30% |
債券 | 45% - 75% | 65% |
現金 | 0 - 10% | 5% |
本基金的投資有可能超出所訂定的比重限額,尤其是當在被動的情況下金融資產升值或貶值或資本的流入及流出時,又或者由於金融市場過高的波動而選擇用流動性資產作為避難所(包括銀行存款及現金市場工具),但應僅在合理的期限內超出限額。
(1)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包括:
(a) 認購費:按供款金額收取不超逾5%的費用,並從供款中扣除(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後由參與法人或參與人另行繳付)。為免生疑問,過往服務年資供款(如有)不會被收取認購費。
(b) 基金管理費: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2%,並逐日累計。
(2)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託管服務的報酬,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受寄人費,而這些費用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0.5%,並逐日累計。
(3) 管理公司及/或受寄人已獲授權從投資於本基金的退休金計劃供款、資產、帳戶、結餘及贖回等款項中(按各項之適用情況)扣除本條所指的款項。
(4) 管理公司及受寄人收取的報酬/收費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有權不時對有關報酬/收費作出任何修訂。
(1) 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本基金單位的供款,將於扣除按上述第八條第(1)(a)項的認購費(如適用)後,按照上述第五條第(2)項發行單位。
(2)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核准,管理公司可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
(3)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參與協議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容許參與者把全部或部分單位:
(a) 由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贖回並轉換至認購由同一管理公司管理的另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單位(「內部轉換」);
(b) 轉換至其他管理實體管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並按適用的法律及相關管理規章要求進行(「外部轉換」)。
所有轉換要求必須以管理公司指定的書面格式或其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的方式提出。
(4) 對於內部轉換,轉換將根據接收完整指示當日的價格處理。對於外部轉換,擬轉換本基金的單位之價值將根據轉換處理當日之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如轉換處理或接收指示當日不是交易日,則以緊接於當日之後的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
(1) 在下列情況之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在顧及參與者及受益人的利益後暫停本基金之單位交易,以及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值和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單位價格:
(a) 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休市或交易受到限制或暫停交易,或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通常採用以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確定構成本基金之任何投資項目的價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 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或該等基金之單位因任何理由暫時中止交易或估值;
(c) 因任何其他理由,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的投資項目的價格不能合理地得以確定;
(d) 管理公司認為,將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項目變現不可合理進行或會損害參與者或受益人的利益;或
(e) 本基金的投資項目(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贖回或支付款項、認購或贖回任何單位(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單位)所涉及的資金匯款、調出或調回受到延誤,或管理公司認爲不能按合理的價格或合理的匯率進行。
但條件是,以上暫時中止不應導致管理公司不能遵守有關法律和規例。
(2) 上述第十條第(1)項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佈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值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宣佈解除中止爲止。一般而言,暫時中止應於發生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以及無存在任何上述第十條第(1)項或有關法例容許可授予暫時中止的任何情況的交易日隨後之交易日予以解除。
(3) 當發生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並透過管理公司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通知參與者。
(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批准下,管理公司可把管理本基金的職能轉移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2) 在轉移本基金前,管理公司將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參與人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核准下,管理公司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另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 上述轉移所引致的費用將由管理公司負責。
(1)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不時更改本管理規章及其附錄(如有):
(a) 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修訂;
(b) 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及
(c) 管理公司必須給予參加本基金的有關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2) 如屬第八條第(1)項及第(2)項的報酬和收費的上調,上款(c)項所指的通知期不得少於90(九十)日。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下列任何一情況結束本基金:
(a) 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 管理公司不論出於任何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c) 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 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2) 在上述(a)、(b)或(c)之情況下結束本基金,管理公司應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90(九十)日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若結束本基金,有關本基金的資產及債務應:
(a) 按各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轉移至其他開放式退休基金或其他退休基金;如管理公司沒有收到有關指示或上述轉移情況不適用,則由管理公司於不違反澳門法律要求下酌情決定有關資產及債務之轉移或處理;及/或
(b) 根據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用以購買人壽保險。
(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或其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5) 本基金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方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在法律和規章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本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受寄人及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1) 本管理規章及其執行均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並應依據該法律解釋和適用。
(2) 澳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本管理規章將於2025年6月25日起生效。
(1) 本開放式退休基金的中文名稱為均衡基金(澳門),英文名稱為Balanced Fund (Macau) (下稱「本基金」)。
(2) 本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1)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管理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元15,791,430,000元。管理公司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4樓A。
(2) 根據適用法律,管理公司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4) 在適用法律、規章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權力:
(a) 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任何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b) 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在不損害上述(a)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管理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多名協助本基金投資職能(包括作出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的決定)的投資經理及/或顧問;
(c) 在管理公司認爲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爲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d) 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本基金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e)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益或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在認爲合適時,有權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投資或應用,並有最終決定權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保單、其他投資或財產;
(f) 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猶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利益一樣。
(5) 於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行爲:
(a) 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 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 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爲本基金而作出的購買之條款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爲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無須向本基金交待或負上任何責任。
(6)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要求管理公司向任何參與法人(定義見下文)或其他參與者(定義見下文)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或以任何非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的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7) 除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相關計劃文件的規定外,管理公司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8) 管理公司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1) 本基金的受寄人為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下稱「受寄人」)。
(2) 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 受寄人可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如適用)、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管理公司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贖回本基金的單位以使管理公司能向本基金的參與者或受益人(如適用)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利益。
(1) 參加本基金的成員包括下列類別:
(a) 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的法人;
(b) 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 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d) 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2) 「參與人」、「參與法人」及「供款人」統稱為「參與者」。管理公司可不時在不抵觸有關法例的情況下增加或修改參與者類別。
(3) 不論參與者類別,其成員資格,除參與協議另有規定,均在管理公司接納並簽訂參與協議後生效,而該參與協議將載列適用法律、規章及管理公司所規定的資料。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保留以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無須任何理由)任何個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自然人及受僱於企業實體之僱員)或企業實體申請成爲參與者之任何申請。
(1) 本基金是以港元為結算單位。每單位於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港元10.00元(或等值為澳門元10.30元)。本基金以港元計價,而澳門元單位價格是以港元單位價格按管理公司不時所訂的匯率換算所得。
(2)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作出的供款,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見第六條第(1)項所述)按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單位。
(3)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提出的贖回要求,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贖回單位。
(4) 單位將以退休基金的名義發行,並記入有關參與者的帳戶。
(5) 基金單位的認購以證明書作憑證,其為經電腦系統登記的非實物式單位。
(6) 當本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下述第十條遭到中止,其有關單位之認購或贖回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順延至下一個不受第十條限制的交易日進行。
(1) 本基金的單位將於每個交易日估值以計算出每單位之資產淨值(下稱「單位價格」)。交易日指香港的銀行營業的任何一日(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日期(下稱「交易日」)。管理公司亦可在行使絕對酌情決定權下決定任何一日(不論當日是否香港的銀行營業日)是否為交易日。港元單位價格的計算方法是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定義見下文)除以已發行的單位數目。
(2) 按上述第六條第(1)項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下述第十條所載的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值。
(3)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總淨值(下稱「資產淨值」)為本基金的資產的總值並從中扣除歸於本基金的負債。本基金的資產包括旗下投資項目的有關資產及可包括應計但未收的利息、股息及其他投資收益等(如適用)。本基金的負債可包括到期未償負債及累算或未付費用(包括按下述第八條所訂明的報酬和收費(如適用))。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按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準則估值,除澳門金融管理局另有特定規定。
(4)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規章下可扣除的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開戶費、登記費、手續費、稅項、印花稅、保管及代名人收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將從本基金的資產中扣除,而支付方式由管理公司決定。
(5) 每單位的價格將湊整至小數點後最近三位數,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的規範性文件。
(2) 本基金是為放眼於較長線的投資,又願意承擔投資價值出現中度波動的風險以達至長期回報的投資者而設,旨在提供中至長期資本增長。本基金旗下投資項目擬分散投資於股票和債券及/或貨幣市場工具;而亦可包括存款、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及有關的投資,及其他准許投資。
(3)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類別為中,而本基金資產組合的投資範圍和策略基準如下:
資產類別 | 可容許的投資範圍 | 策略基準 |
股票 | 35% - 65% | 50% |
債券 | 25% - 65% | 45% |
現金 | 0 - 10% | 5% |
本基金的投資有可能超出所訂定的比重限額,尤其是當在被動的情況下金融資產升值或貶值或資本的流入及流出時,又或者由於金融市場過高的波動而選擇用流動性資產作為避難所(包括銀行存款及現金市場工具),但應僅在合理的期限內超出限額。
(1)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包括:
(a) 認購費:按供款金額收取不超逾5%的費用,並從供款中扣除(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後由參與法人或參與人另行繳付)。為免生疑問,過往服務年資供款(如有)不會被收取認購費。
(b) 基金管理費: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2%,並逐日累計。
(2)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託管服務的報酬,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受寄人費,而這些費用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0.5%,並逐日累計。
(3) 管理公司及/或受寄人已獲授權從投資於本基金的退休金計劃供款、資產、帳戶、結餘及贖回等款項中(按各項之適用情況)扣除本條所指的款項。
(4) 管理公司及受寄人收取的報酬/收費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有權不時對有關報酬/收費作出任何修訂。
(1) 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本基金單位的供款,將於扣除按上述第八條第(1)(a)項的認購費(如適用)後,按照上述第五條第(2)項發行單位。
(2)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核准,管理公司可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
(3)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參與協議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容許參與者把全部或部分單位:
(a) 由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贖回並轉換至認購由同一管理公司管理的另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單位(「內部轉換」);
(b) 轉換至其他管理實體管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並按適用的法律及相關管理規章要求進行(「外部轉換」)。
所有轉換要求必須以管理公司指定的書面格式或其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的方式提出。
(4) 對於內部轉換,轉換將根據接收完整指示當日的價格處理。對於外部轉換,擬轉換本基金的單位之價值將根據轉換處理當日之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如轉換處理或接收指示當日不是交易日,則以緊接於當日之後的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
(1) 在下列情況之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在顧及參與者及受益人的利益後暫停本基金之單位交易,以及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值和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單位價格:
(a) 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休市或交易受到限制或暫停交易,或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通常採用以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確定構成本基金之任何投資項目的價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 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或該等基金之單位因任何理由暫時中止交易或估值;
(c) 因任何其他理由,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的投資項目的價格不能合理地得以確定;
(d) 管理公司認為,將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項目變現不可合理進行或會損害參與者或受益人的利益;或
(e) 本基金的投資項目(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贖回或支付款項、認購或贖回任何單位(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單位)所涉及的資金匯款、調出或調回受到延誤,或管理公司認爲不能按合理的價格或合理的匯率進行。
但條件是,以上暫時中止不應導致管理公司不能遵守有關法律和規例。
(2) 上述第十條第(1)項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佈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值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宣佈解除中止爲止。一般而言,暫時中止應於發生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以及無存在任何上述第十條第(1)項或有關法例容許可授予暫時中止的任何情況的交易日隨後之交易日予以解除。
(3) 當發生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並透過管理公司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通知參與者。
(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批准下,管理公司可把管理本基金的職能轉移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2) 在轉移本基金前,管理公司將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參與人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核准下,管理公司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另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 上述轉移所引致的費用將由管理公司負責。
(1)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不時更改本管理規章及其附錄(如有):
(a) 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修訂;
(b) 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及
(c) 管理公司必須給予參加本基金的有關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2) 如屬第八條第(1)項及第(2)項的報酬和收費的上調,上款(c)項所指的通知期不得少於90(九十)日。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下列任何一情況結束本基金:
(a) 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 管理公司不論出於任何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c) 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 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2) 在上述(a)、(b)或(c)之情況下結束本基金,管理公司應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90(九十)日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若結束本基金,有關本基金的資產及債務應:
(a) 按各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轉移至其他開放式退休基金或其他退休基金;如管理公司沒有收到有關指示或上述轉移情況不適用,則由管理公司於不違反澳門法律要求下酌情決定有關資產及債務之轉移或處理;及/或
(b) 根據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用以購買人壽保險。
(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或其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5) 本基金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方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在法律和規章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本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受寄人及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1) 本管理規章及其執行均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並應依據該法律解釋和適用。
(2) 澳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本管理規章將於2025年6月25日起生效。
(1) 本開放式退休基金的中文名稱為中港股票基金(澳門),英文名稱為HK & China Equity Fund (Macau)(下稱「本基金」)。
(2) 本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1)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管理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元15,791,430,000元。管理公司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4樓A。
(2) 根據適用法律,管理公司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4) 在適用法律、規章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權力:
(a) 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任何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b) 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在不損害上述(a)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管理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多名協助本基金投資職能(包括作出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的決定)的投資經理及/或顧問;
(c) 在管理公司認爲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爲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d) 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本基金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e)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益或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在認爲合適時,有權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投資或應用,並有最終決定權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保單、其他投資或財產;
(f) 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猶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利益一樣。
(5) 於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行爲:
(a) 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 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 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爲本基金而作出的購買之條款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爲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無須向本基金交待或負上任何責任。
(6)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要求管理公司向任何參與法人(定義見下文)或其他參與者(定義見下文)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或以任何非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的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7) 除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相關計劃文件的規定外,管理公司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8) 管理公司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1) 本基金的受寄人為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下稱「受寄人」)。
(2) 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 受寄人可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如適用)、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管理公司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贖回本基金的單位以使管理公司能向本基金的參與者或受益人(如適用)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利益。
(1) 參加本基金的成員包括下列類別:
(a) 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的法人;
(b) 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 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
(d) 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2) 「參與人」、「參與法人」及「供款人」統稱為「參與者」。管理公司可不時在不抵觸有關法例的情況下增加或修改參與者類別。
(3) 不論參與者類別,其成員資格,除參與協議另有規定,均在管理公司接納並簽訂參與協議後生效,而該參與協議將載列適用法律、規章及管理公司所規定的資料。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保留以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無須任何理由)任何個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自然人及受僱於企業實體之僱員)或企業實體申請成爲參與者之任何申請。
(1) 本基金是以港元為結算單位。每單位於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港元10.00元(或等值為澳門元10.30元)。本基金以港元計價,而澳門元單位價格是以港元單位價格按管理公司不時所訂的匯率換算所得。
(2)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作出的供款,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見第六條第(1)項所述)按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單位。
(3)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提出的贖回要求,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贖回單位。
(4) 單位將以退休基金的名義發行,並記入有關參與者的帳戶。
(5) 基金單位的認購以證明書作憑證,其為經電腦系統登記的非實物式單位。
(6) 當本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下述第十條遭到中止,其有關單位之認購或贖回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順延至下一個不受第十條限制的交易日進行。
(1) 本基金的單位將於每個交易日估值以計算出每單位之資產淨值(下稱「單位價格」)。交易日指香港的銀行營業的任何一日(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日期(下稱「交易日」)。管理公司亦可在行使絕對酌情決定權下決定任何一日(不論當日是否香港的銀行營業日)是否為交易日。港元單位價格的計算方法是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定義見下文)除以已發行的單位數目。
(2) 按上述第六條第(1)項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下述第十條所載的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值。
(3)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總淨值(下稱「資產淨值」)為本基金的資產的總值並從中扣除歸於本基金的負債。本基金的資產包括旗下投資項目的有關資產及可包括應計但未收的利息、股息及其他投資收益等(如適用)。本基金的負債可包括到期未償負債及累算或未付費用(包括按下述第八條所訂明的報酬和收費(如適用))。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按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準則估值,除澳門金融管理局另有特定規定。
(4)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規章下可扣除的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開戶費、登記費、手續費、稅項、印花稅、保管及代名人收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將從本基金的資產中扣除,而支付方式由管理公司決定。
(5) 每單位的價格將湊整至小數點後最近三位數,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的規範性文件。
(2) 本基金是為放眼於較長線的投資,又願意承擔投資價值出現波動的風險以達至長期回報的投資者而設,旨在提供中至長期資本增長。本基金旗下投資項目擬分散投資於中國和香港股票,以及債券及/或貨幣市場工具;而亦可包括存款、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及有關的投資,及其他准許投資。
(3)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類別為中至高,而本基金資產組合的投資範圍和策略基準如下:
資產類別 | 可容許的投資範圍 | 策略基準 |
股票 | 50% - 70% | 65% |
債券 | 20% - 40% | 35% |
現金 | 0 - 10% | 0% |
本基金的投資有可能超出所訂定的比重限額,尤其是當在被動的情況下金融資產升值或貶值或資本的流入及流出時,又或者由於金融市場過高的波動而選擇用流動性資產作為避難所(包括銀行存款及現金市場工具),但應僅在合理的期限內超出限額。
(1)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包括:
(a) 認購費:按供款金額收取不超逾5%的費用,並從供款中扣除(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後由參與法人或參與人另行繳付)。為免生疑問,過往服務年資供款(如有)不會被收取認購費。
(b) 基金管理費: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2%,並逐日累計。
(2)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託管服務的報酬,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受寄人費,而這些費用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0.5%,並逐日累計。
(3) 管理公司及/或受寄人已獲授權從投資於本基金的退休金計劃供款、資產、帳戶、結餘及贖回等款項中(按各項之適用情況)扣除本條所指的款項。
(4) 管理公司及受寄人收取的報酬/收費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有權不時對有關報酬/收費作出任何修訂。
(1) 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本基金單位的供款,將於扣除按上述第八條第(1)(a)項的認購費(如適用)後,按照上述第五條第(2)項發行單位。
(2)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核准,管理公司可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
(3)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參與協議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容許參與者把全部或部分單位:
(a) 由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贖回並轉換至認購由同一管理公司管理的另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單位(「內部轉換」);
(b) 轉換至其他管理實體管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並按適用的法律及相關管理規章要求進行(「外部轉換」)。
所有轉換要求必須以管理公司指定的書面格式或其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的方式提出。
(4) 對於內部轉換,轉換將根據接收完整指示當日的價格處理。對於外部轉換,擬轉換本基金的單位之價值將根據轉換處理當日之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如轉換處理或接收指示當日不是交易日,則以緊接於當日之後的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
(1) 在下列情況之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在顧及參與者及受益人的利益後暫停本基金之單位交易,以及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值和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單位價格:
(a) 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休市或交易受到限制或暫停交易,或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通常採用以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確定構成本基金之任何投資項目的價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 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或該等基金之單位因任何理由暫時中止交易或估值;
(c) 因任何其他理由,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的投資項目的價格不能合理地得以確定;
(d) 管理公司認為,將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項目變現不可合理進行或會損害參與者或受益人的利益;或
(e) 本基金的投資項目(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贖回或支付款項、認購或贖回任何單位(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單位)所涉及的資金匯款、調出或調回受到延誤,或管理公司認爲不能按合理的價格或合理的匯率進行。
但條件是,以上暫時中止不應導致管理公司不能遵守有關法律和規例。
(2) 上述第十條第(1)項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佈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值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宣佈解除中止爲止。一般而言,暫時中止應於發生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以及無存在任何上述第十條第(1)項或有關法例容許可授予暫時中止的任何情況的交易日隨後之交易日予以解除。
(3) 當發生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並透過管理公司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通知參與者。
(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批准下,管理公司可把管理本基金的職能轉移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2) 在轉移本基金前,管理公司將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參與人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核准下,管理公司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另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 上述轉移所引致的費用將由管理公司負責。
(1)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不時更改本管理規章及其附錄(如有):
(a) 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修訂;
(b) 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及
(c) 管理公司必須給予參加本基金的有關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2) 如屬第八條第(1)項及第(2)項的報酬和收費的上調,上款(c)項所指的通知期不得少於90(九十)日。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下列任何一情況結束本基金:
(a) 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 管理公司不論出於任何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c) 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 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2) 在上述(a)、(b)或(c)之情況下結束本基金,管理公司應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90(九十)日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若結束本基金,有關本基金的資產及債務應:
(a) 按各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轉移至其他開放式退休基金或其他退休基金;如管理公司沒有收到有關指示或上述轉移情況不適用,則由管理公司於不違反澳門法律要求下酌情決定有關資產及債務之轉移或處理;及/或
(b) 根據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用以購買人壽保險。
(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或其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5) 本基金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方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在法律和規章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本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受寄人及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1) 本管理規章及其執行均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並應依據該法律解釋和適用。
(2) 澳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本管理規章將於2025年6月25日起生效。
(1) 本開放式退休基金的中文名稱為康健護理基金(澳門),英文名稱為Healthcare Fund (Macau)(下稱「本基金」)。
(2) 本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1)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管理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元15,791,430,000元。管理公司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4樓A。
(2) 根據適用法律,管理公司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4) 在適用法律、規章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權力:
(a) 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任何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b) 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在不損害上述(a)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管理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多名協助本基金投資職能(包括作出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的決定)的投資經理及/或顧問;
(c) 在管理公司認爲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作爲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d) 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本基金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e)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益或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在認爲合適時,有權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投資或應用,並有最終決定權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保單、其他投資或財產;
(f) 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猶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利益一樣。
(5) 於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行爲:
(a) 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 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 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爲本基金而作出的購買之條款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爲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無須向本基金交待或負上任何責任。
(6)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内容要求管理公司向任何參與法人(定義見下文)或其他參與者(定義見下文)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或以任何非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的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7) 除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相關計劃文件的規定外,管理公司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8) 管理公司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1) 本基金的受寄人為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下稱「受寄人」)。
(2) 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 受寄人可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如適用)、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管理公司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贖回本基金的單位以使管理公司能向本基金的參與者或受益人(如適用)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利益。
(1) 參加本基金的成員包括下列類別:
(a) 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的法人;
(b) 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 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
(d) 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2) 「參與人」、「參與法人」及「供款人」統稱為「參與者」。管理公司可不時在不抵觸有關法例的情況下增加或修改參與者類別。
(3) 不論參與者類別,其成員資格,除參與協議另有規定,均在管理公司接納並簽訂參與協議後生效,而該參與協議將載列適用法律、規章及管理公司所規定的資料。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保留以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無須任何理由)任何個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自然人及受僱於企業實體之僱員)或企業實體申請成爲參與者之任何申請。
(1) 本基金是以港元為結算單位。每單位於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港元10.00元(或等值為澳門元10.30元)。本基金以港元計價,而澳門元單位價格是以港元單位價格按管理公司不時所訂的匯率換算所得。
(2)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作出的供款,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見第六條第(1)項所述)按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單位。
(3) 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提出的贖回要求,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贖回單位。
(4) 單位將以退休基金的名義發行,並記入有關參與者的帳戶。
(5) 基金單位的認購以證明書作憑證,其為經電腦系統登記的非實物式單位。
(6) 當本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下述第十條遭到中止,其有關單位之認購或贖回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順延至下一個不受第十條限制的交易日進行。
(1) 本基金的單位將於每個交易日估值以計算出每單位之資產淨值(下稱「單位價格」)。交易日指香港的銀行營業的任何一日(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日期(下稱「交易日」)。管理公司亦可在行使絕對酌情決定權下決定任何一日(不論當日是否香港的銀行營業日)是否為交易日。港元單位價格的計算方法是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定義見下文)除以已發行的單位數目。
(2) 按上述第六條第(1)項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下述第十條所載的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值。
(3)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本基金的總淨值(下稱「資產淨值」)為本基金的資產的總值並從中扣除歸於本基金的負債。本基金的資產包括旗下投資項目的有關資產及可包括應計但未收的利息、股息及其他投資收益等(如適用)。本基金的負債可包括到期未償負債及累算或未付費用(包括按下述第八條所訂明的報酬和收費(如適用))。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按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準則估值,除澳門金融管理局另有特定規定。
(4)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規章下可扣除的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開戶費、登記費、手續費、稅項、印花稅、保管及代名人收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將從本基金的資產中扣除,而支付方式由管理公司決定。
(5) 每單位的價格將湊整至小數點後最近三位數,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的規範性文件。
(2) 本基金是為放眼於較長線的投資,又願意承擔投資價值出現波動的風險以達至長期回報的投資者而設,旨在提供中至長期資本增長。本基金旗下投資項目擬分散投資於任何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康健護理或相關行業的公司的股票相關投資及股份,以及債券及/或貨幣市場工具;而亦可包括存款、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及有關的投資,及其他准許投資。
(3)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類別為中至高,而本基金資產組合的投資範圍和策略基準如下:
資產類別 | 可容許的投資範圍 | 策略基準 |
股票 | 50% - 70% | 65% |
債券 | 20% - 40% | 35% |
現金 | 0 - 10% | 0% |
本基金的投資有可能超出所訂定的比重限額,尤其是當在被動的情況下金融資產升值或貶值或資本的流入及流出時,又或者由於金融市場過高的波動而選擇用流動性資產作為避難所(包括銀行存款及現金市場工具),但應僅在合理的期限內超出限額。
(1)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包括:
(a) 認購費:按供款金額收取不超逾5%的費用,並從供款中扣除(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後由參與法人或參與人另行繳付)。為免生疑問,過往服務年資供款(如有)不會被收取認購費。
(b) 基金管理費: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2%,並逐日累計。
(2) 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託管服務的報酬,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受寄人費,而這些費用每年最高為本基金資產淨值之0.5%,並逐日累計。
(3) 管理公司及/或受寄人已獲授權從投資於本基金的退休金計劃供款、資產、帳戶、結餘及贖回等款項中(按各項之適用情況)扣除本條所指的款項。
(4) 管理公司及受寄人收取的報酬/收費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並有權不時對有關報酬/收費作出任何修訂。
(1) 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本基金單位的供款,將於扣除按上述第八條第(1)(a)項的認購費(如適用)後,按照上述第五條第(2)項發行單位。
(2)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核准,管理公司可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
(3)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參與協議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容許參與者把全部或部分單位:
(a) 由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贖回並轉換至認購由同一管理公司管理的另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單位(「內部轉換」);
(b) 轉換至其他管理實體管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並按適用的法律及相關管理規章要求進行(「外部轉換」)。
所有轉換要求必須以管理公司指定的書面格式或其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的方式提出。
(4) 對於內部轉換,轉換將根據接收完整指示當日的價格處理。對於外部轉換,擬轉換本基金的單位之價值將根據轉換處理當日之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如轉換處理或接收指示當日不是交易日,則以緊接於當日之後的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
(1) 在下列情況之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在顧及參與者及受益人的利益後暫停本基金之單位交易,以及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值和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單位價格:
(a) 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休市或交易受到限制或暫停交易,或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通常採用以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確定構成本基金之任何投資項目的價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 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或該等基金之單位因任何理由暫時中止交易或估值;
(c) 因任何其他理由,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的投資項目的價格不能合理地得以確定;
(d) 管理公司認為,將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項目變現不可合理進行或會損害參與者或受益人的利益;或
(e) 本基金的投資項目(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贖回或支付款項、認購或贖回任何單位(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單位)所涉及的資金匯款、調出或調回受到延誤,或管理公司認爲不能按合理的價格或合理的匯率進行。
但條件是,以上暫時中止不應導致管理公司不能遵守有關法律和規例。
(2) 上述第十條第(1)項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佈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值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宣佈解除中止爲止。一般而言,暫時中止應於發生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以及無存在任何上述第十條第(1)項或有關法例容許可授予暫時中止的任何情況的交易日隨後之交易日予以解除。
(3) 當發生暫時中止及解除中止的事宜,管理公司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並透過管理公司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通知參與者。
(1)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批准下,管理公司可把管理本基金的職能轉移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2) 在轉移本基金前,管理公司將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參與人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預先核准下,管理公司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另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 上述轉移所引致的費用將由管理公司負責。
(1)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不時更改本管理規章及其附錄(如有):
(a) 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修訂;
(b) 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及
(c) 管理公司必須給予參加本基金的有關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2) 如屬第八條第(1)項及第(2)項的報酬和收費的上調,上款(c)項所指的通知期不得少於90(九十)日。
(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因下列任何一情況結束本基金:
(a) 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達到基金的目的或不能履行其功能;
(b) 管理公司不論出於任何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c) 本基金抵觸澳門法律;或
(d) 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2) 在上述(a)、(b)或(c)之情況下結束本基金,管理公司應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90(九十)日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 若結束本基金,有關本基金的資產及債務應:
(a) 按各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將其各自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轉移至其他開放式退休基金或其他退休基金;如管理公司沒有收到有關指示或上述轉移情況不適用,則由管理公司於不違反澳門法律要求下酌情決定有關資產及債務之轉移或處理;及/或
(b) 根據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用以購買人壽保險。
(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或其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5) 本基金在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方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在法律和規章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本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受寄人及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1) 本管理規章及其執行均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並應依據該法律解釋和適用。
(2) 澳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本管理規章將於2025年6月25日起生效。
致各股東
董事會欣然提呈澳門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澳門電訊」或「本公司」)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財務狀況報告。
澳門經濟概況
在二零二四年首三季,澳門的本地生產總值增長了11.5%,對應了澳門博彩毛收入增加了23.9%,而二零二三年增長為333.8%。二零二四年入境遊客約為三千四百九十萬人次,比二零二三年度上升了約23.8%。二零二四年度通脹率約為 0.74%,而失業率則大概 1.8%。
主要業務回顧
在這個會計年度,澳門電訊繼續按照澳門公共電信服務特許合同中期檢討,營運本地及國際固網電話服務。政府已同意將特許合同續期一年,由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在此期間,澳門電訊將與政府及郵電局商討關於營運公共電信網絡及服務,以及相關特許資產的狀況。
澳門電訊繼續根據第1/2013號牌照營運固定公共電信網絡業務,涵蓋了提供頻寬予持牌電信商,經營本地及國際專線租賃等服務。政府已同意將該牌照延期一年,由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此外,澳門電訊分別根據第1/2007號牌照、第1/2015號牌照及第1/2022號牌照,經營3G(WCDMA)、4G(LTE)及5G流動通訊網絡業務。3G牌照將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屆滿而澳門電訊在屆時亦會停止提供相關服務,而4G牌照有效期至二零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5G牌照有效期為八年至二零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澳門電訊亦根據互聯網服務經營牌照編號13/2003提供互聯網及公共無線熱點網絡(Wi-Fi)服務,該牌照有效期至二零二八年四月二十日。
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透過第162/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澳門電訊獲得了第1/2024號設立及運作數據中心之許可,該許可有效期為一年,由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本公司已開始申請續期事宜。
在二零二四年,澳門電訊投入的資本性開支為澳門元二億二千九百萬元,比之前年度的澳門元一億五千四百萬元增加了澳門元七千五百萬元。二零二四年度澳門電訊主要的項目包括光纖寬頻,5G流動通訊的擴建以及人工智能平台的開發。
固網電話
在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內,澳門電訊接獲新電話服務申請1,912宗(二零二三年:1,951宗)。安裝電話線路總數 3,817條(二零二三年:3,975條),當中包括新電話線路1,679條,電話線路外部搬遷1,917條以及其他增值服務線路221條。扣除9,977 宗(二零二三年:9,393宗)停止服務申請後,電話線路減少6,160條(二零二三年:5,418條)。固網電話系統總數年終時共有線路 88,817條(二零二三年:94,977條)。
二零二四年由澳門打出的國際長途電話共二千四百五十萬分鐘,較二零二三年減少了17%。二零二四年打入澳門的國際長途電話共三千一百萬分鐘,較二零二三年減少了26%。
流動電話
在二零二四年底,澳門流動電話市場人口滲透率為210% (二零二三年:201%)。澳門電訊的流動電話客戶數上升至 771,678個(二零二三年:663,527個),上升了16%。在年底,流動寬頻客戶數為546,025個(二零二三年:488,899個),增長了12%。
互聯網
在二零二四年底,澳門電訊的互聯網用戶增長至208,049個(二零二三年:205,793個)。澳門電訊亦實現了用戶 100% 光纖全覆蓋,所有的家居銅線網用戶都選擇升級為家居光纖寬頻用戶。在二零二四年底,使用光纖寬頻的互聯網用戶達207,952個。
董事
本年度內及截至本報告日的董事為:
羅西成先生 - 主席
潘福禧先生 - 董事總經理
費怡平先生 (於2024年8月23日辭任)
田勇志先生 (於2024年8月23日委任)
劉惠明女士 - 代表澳門郵政儲金局
欒真軍先生
黃政華先生
溫建南先生
關頴女士
承董事會命
潘福禧
董事總經理
澳門,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意見
澳門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的財務摘要報告,包括 貴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摘要。 貴公司的財務報表摘要乃摘要自 貴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經審計財務報表,並包括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務狀況表摘要。
我們認為﹐財務摘要報告與其所摘要自的 貴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週年財務報表和其相關的核數師報告及董事會報告一致。
財務報表摘要
在財務摘要報告中列載的財務報表摘要並未包括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頒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規定的所有披露。因此,閱讀財務報表摘要和核數師就財務摘要報告發出的報告,不能替代閱讀經審計財務報表和就該報表出具的核數師報告。
經審計財務報表及我們就該報表出具的報告
我們已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的核數師報告中就經審計財務報表發表無修改的審計意見。
董事就財務摘要報告須承擔的責任
董事須負責擬備財務摘要報告。就擬備財務摘要報告而言,財務摘要報告必須載有摘要自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週年財務報表和其核數師報告及董事會報告的資料,並經董事會批准。
核數師的責任
我們的責任是根據我們的程序,對財務摘要報告是否與週年財務報表和其相關的核數師報告及董事會報告一致發表意見,並僅向閣下(作為整體)報告我們的意見﹐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我們已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頒布的國際審計準則第810號「就財務報表摘要發出報告的業務約定」執行工作。我們亦須說明就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週年財務報表發出的核數師報告是否有保留意見或有經修改意見。
李政立
執業會計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澳門元)
(澳門元)
承董事會命
潘福禧 |
關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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