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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23號行政法規《科技委員會》第四條(十三)項及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科技委員會成員:
(一)丁然;
(二)王堃;
(三)江朝暉;
(四)余成斌;
(五)李荔芳;
(六)何國濤;
(七)周家俊;
(八)周萬雷;
(九)姜志宏;
(十)張可可;
(十一)麥沛然;
(十二)許敖敖;
(十三)陳新;
(十四)黃承發;
(十五)黃書展;
(十六)楊美基;
(十七)雷震;
(十八)蔡健華;
(十九)龔斌。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科技委員會成員:
(一)徐建;
(二)梁炎華;
(三)梁麗嫻;
(四)黃穎;
(五)趙春曉;
(六)潘穎恩。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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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譚致寧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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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以及《澳門屠宰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譚惠芳擔任澳門屠宰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
二、委任蘇凱慈擔任澳門屠宰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
三、續任下列人士擔任澳門屠宰場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
(一)吳秀虹,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何美華。
四、本批示第一款、第二款及上款(一)項所指成員以兼任方式擔任有關職務。
五、擔任本批示所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會訂定。
六、本批示所指成員的任期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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