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91/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23號行政法規《科技委員會》第四條(十三)項及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科技委員會成員:

(一)丁然;

(二)王堃;

(三)江朝暉;

(四)余成斌;

(五)李荔芳;

(六)何國濤;

(七)周家俊;

(八)周萬雷;

(九)姜志宏;

(十)張可可;

(十一)麥沛然;

(十二)許敖敖;

(十三)陳新;

(十四)黃承發;

(十五)黃書展;

(十六)楊美基;

(十七)雷震;

(十八)蔡健華;

(十九)龔斌。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科技委員會成員:

(一)徐建;

(二)梁炎華;

(三)梁麗嫻;

(四)黃穎;

(五)趙春曉;

(六)潘穎恩。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葡文版本

第92/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譚致寧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葡文版本

第93/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以及《澳門屠宰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譚惠芳擔任澳門屠宰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

二、委任蘇凱慈擔任澳門屠宰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

三、續任下列人士擔任澳門屠宰場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

(一)吳秀虹,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何美華。

四、本批示第一款、第二款及上款(一)項所指成員以兼任方式擔任有關職務。

五、擔任本批示所指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會訂定。

六、本批示所指成員的任期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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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