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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七)項,以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副局長黃嘉祺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至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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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6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十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交通事務局代表李頴康為二零二五年度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組織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成員莫垂道,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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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結合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蔡健龍為文化局副局長,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文化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委任蔡健龍擔任文化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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